全网唯一标准王
黄山市林长制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林长制实施,保护与发展林业生态,根 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 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林长制工作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长制,是指按照党政领导负责制 为核心的林长制工作责任体系要求,分级分区域设立林长, 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、城乡造林绿化、森 林质量效益提升等林业生态保护发展工作。 第四条实施林长制应当遵循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,分 级负责、部门联动,严格考核、强化监督的原则。 第五条建立市、县(区)、乡镇(街道)、村(居)四 级林长组织体系(以下简称市、县、乡、村)。 市、县设立总林长、常务副总林长和副总林长,乡、村 设立林长和副林长,村级林长受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 委托履行责任区域的林长职责。 自然保护地、国有林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林长。 第六条市、县分别建立林长会议制度,按有关规定召 开会议,研究部署重要工作,协调解决重大问题。 林长会议由总林长、常务副总林长、副总林长、有关负 -1- 责人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。 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由同级有关单位组成,并确定专人负 责林长制工作。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林长制办公室(以下简 称林长办)。乡级林长制工作机构的设立由乡镇人民政府决 定。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 级财政预算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长制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 标考核,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林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和评价,依据考核和评价结果依规实施奖惩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长制信息化建设,运用先 进科技手段,建立林长制监测、考核、信息共享等数字化平 台,逐步实现林长制工作信息化。 第九条各级林长应当加强组织领导、协调各方关系, 动员社会力量,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。 (一)市、县总林长、常务副总林长负责本区域的森林 资源保护发展工作,协调解决重大问题,监督、考核本级有 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,强化激励与问责。副总 林长按照分工,负责责任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。 (二)乡级林长负责本责任区域内林长制具体工作的落 实,组织完成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,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, - 2 - 组织开展例行巡查,加强林权人的权益保护,协调解决林长 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。 (三)村级林长负责本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宣传工 作,组织护林员开展日常巡查,及时处理护林员巡查中发现 的问题,劝阻相关违法行为。 第十条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,各司其 职、各负其责,协同推进林长制工作。 (一)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和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,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工作。 (二)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, 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地、湿地等保护工作。 (三)住房城乡建设(城市管理)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 划区的绿化建设管理和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工作。 (四)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, 组织协调、监督指导造林绿化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资源保 护利用,推动发展林业产业,统筹选配林业技术人员。 (五)金融监管部门配合林业等部门制定有关金融扶持 政策,鼓励金融机构为林业生态保护发展提供信贷、保险支 持。 (六)公安部门负责分级建立和落实森林公安民警执法 监管责任制度,确定责任区域公安民警。 各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林长制有关规定确定的工作 -3 - 职责负责林长制工作,定期尚同级林长办报告履行职责情况, 每年不少于两次。 第十一条林长办承担本级林长制工作的组织、协调、 指导、督察等日常工作,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研究制定本级林长制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组织召开林长制工作会议; (三)根据林长制重点工作,提示本级林长开展重点工 作督察巡查,协助林长处理解决问题; (四)组织开展林长制考核和评价工作; (五)受理林长制投诉、举报事项,督促有关单位处理: (六)其他与林长制有关的工作事项。 第十二条林长责任区域显著位置应当竖立林长公示 牌,向社会公布林长姓名、联系方式、职责、森林概况、管 护目标、监督电话等内容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林长信息发 生变更的,应当及时予以更新。 各级林长办应当公布本级林长制工作监督举报电话。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林业 生态保护发展工作。对投诉、举报重大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的 单位和个人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。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长接到投诉、举报,交有关职责 部门办理,同级林长办跟踪处理结果。 乡、村林长接到投诉、举报,按职责权限办理;超出职 - 4 - 责权限的,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林长办。 第十五条各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,承办 林长办交办的投诉、举报事项,协调办理跨行政区域的投诉 举报事项。 第十六条各级林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,定期对责任区 域林业生态保护发展情况进行巡查,如实记录巡查区域、时 间、发现的问题、整改意见及要求等。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林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,应当督 促下一级林长或本级有关成员单位限期处理:对巡查中发现 的重大问题,召开林长会议研究解决。 被督促的林长或成员单位应及时按照职责要求进行处 理,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理结果。 第十八条乡级林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,应当及时作 出相应处理,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职责的,应当协助配合有关 部门进行处理;重大问题无法解决的,应当向县级林长或林 长办报告。 第十九条村级林长在巡查中发现问题或者有关违法 行为,应当予以劝阻、制止、督促纠正;对劝阻无效的,尚 乡级林长报告。 村级林长可以组织村(居)民制定村规民约、居民公约, 对责任区域的林业生态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 定。 - 5 - 第二十条林长制督察分为林长督察、林长办督察、林 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。督察主要采取例行督察与专项督察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。 上一级林长负责对下一级林长和本级林长会议成员单 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办。 林长办负责对本级或下一级林长制工作组织实施中的 重点、难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。 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行业林长制工作重点、难点 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督察督办。 第二十一条督察督办发现问题的,应当向被督察督办 对象下达督察意见书,提出整改要求。 被督察督办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,并 按要求报告整改落实情况。 第二十二条未按督察督办要求履行职责的,同级林长 应当约谈被督察督办的林长或单位负责人,被约谈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落实整改要求。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长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 给予通报批评;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: (一)对相应区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不力的: (二)未按规定开展巡查的: (三)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处理的: (四)未按规定处理投诉、举报事项的: - 6 - (五)其他未按规定履行林长职责的行为。 第二十四条林长会议成员单位、林长办以及乡镇人民 政府(街道办事处)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予通报批评;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: (一)对林长制工作组织领导不力,林长制责任体系落 实不到位的; (二)未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; (三)未按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 (四)未按督察督办要求履行职责的: (五)未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; (六)未按规定反馈处理结果报告的; (七)其他违反林长制有关规定的行为。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。 -7 - (五)其他未按规定履行林长职责的行为。 第二十四条林长会议成员单位、林长办以及乡镇人民 政府(街道办事处)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予通报批评;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: (一)对林长制工作组织领导不力,林长制责任体系落 实不到位的; (二)未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; (三)未按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 (四)未按督察督办要求履行职责的: (五)未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; (六)未按规定反馈处理结果报告的; (七)其他违反林长制有关规定的行为。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。 -7 - (五)其他未按规定履行林长职责的行为。 第二十四条林长会议成员单位、林长办以及乡镇人民 政府(街道办事处)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予通报批评;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: (一)对林长制工作组织领导不力,林长制责任体系落 实不到位的; (二)未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; (三)未按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 (四)未按督察督办要求履行职责的: (五)未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; (六)未按规定反馈处理结果报告的; (七)其他违反林长制有关规定的行为。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。 -7 -

pdf文档 黄山市林长制规定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7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黄山市林长制规定 第 1 页 黄山市林长制规定 第 2 页 黄山市林长制规定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7 17:30:37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