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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 -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 产安全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 《滨州市文明行为 促进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 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等活动以及监 督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 第三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花爆竹燃 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,统 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,保障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经费。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 竹燃放的安全管理,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。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,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劝阻、制止在日常巡查、执法检查中 发现的违法燃放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;将依法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,并监督落实。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, 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、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 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规定,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 - 2 -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 工作。 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婚姻登记、殡葬服务、公墓管理等单 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。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加强对 在校学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。 财政、交通运输、文化旅游、退役军人、行政审批、市 场监管、生态环境、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。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 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,劝阻、制止违法燃放行为。 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 定村规民约、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,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。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、环卫企业、宾馆、酒店等单位 应当协助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 作,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;劝阻无效的,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 第七条 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,劝阻、制止在工作或者营业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、单位、派出机构应 - 3 -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,并在重大节日期 间加大宣传力度。 相关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、户籍登记、产权登记、殡葬 登记、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等业务时,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、设立告知牌等形式,开展依法燃放 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。 第九条 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经 营者、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。 第十条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 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进行劝阻和举报,接到举报 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举报人。 第十一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 要,可以采取零售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。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。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 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。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: (一)文物保护单位; (二)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内; - 4 -(三)高架路、过街天桥、立交桥、隧道; (四)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区的走廊、楼梯、屋 顶、阳台、窗口; (五)仓库、停车场; (六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; (七)机关办公区域、 医疗机构、 教育机构、 养老机构、 公共文化场所、宗教活动场所; (八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、储存单位; (九)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 (十)公园、绿地、景区、山林、苗圃、草原、湿地、 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; (十一)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的其他地点。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地点的显 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,并做好防护工作。 第十三条 以下区域为本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域: (一)滨州市主城区:东、西、南、北外环路以内; (二)县(市、区)建成区;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,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、正月十 五外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: - 5 -(一)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、行人、车辆、建筑物、 构筑物、建筑工地、树木、河道、公共绿地、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; (二)不得从建筑物、构筑物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; (三)不得在车辆、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; (四)不得妨碍行人、车辆安全通行; (五)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烟花爆竹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 爆竹的,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。 第十五条 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,可 以确定建成区以外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时间,并向社会公布。 第十六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,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 第十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或者在限制 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,从事庆典、婚庆、殡葬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,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。 第十八条 饭店、酒店、宾馆等经营者,应当告知消费 者依法燃放烟花爆竹;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 - 6 -劝阻;经劝阻无效的,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遵守依法燃放 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,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;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,经劝阻无效的,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 第二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 爆竹,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 正,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规定的,未履行 告知、劝阻或者报告义务,并在其责任区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 第二十四条 公安、应急管理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燃放、 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,应当将违反本办法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,并及时向社会公布。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按照管理权 限,负责本市其管辖区内的烟花爆 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。 - 7 -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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