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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(1998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6月27 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通过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3年8月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《南昌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》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0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 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的《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15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2019年10月29日南昌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19年12月16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) 目录 -1 -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,创造清洁、 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,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,根据国务院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及其他 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市区内,一切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条例。 第三条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。 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。 街道办事处、地处市区内的镇(乡)人民政府按照分工 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。 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、卫生、交通、水利、建设、市场 监督管理、公安等部门和电力、邮政、铁路、通讯、信息等 -2 - 管理机构及通讯、信息经营企业,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,应当 加强领导,建立责任制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,实行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和 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、环境卫生 设施建设规划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。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,除市、区财政 拨款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民办保洁费外,鼓励单位和个人投 资、捐资兴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,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企 业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责、权、利相统一, 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。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 学知识的宣传,让公民提高环境卫生意识,养成良好的卫生 习惯。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、保护市容和环 境卫生设施的义务,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、法规的行 为有批评、劝阻和举报的权利。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劳动。 - 3 -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 作人员的劳动,不得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,逐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 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。 第二章‧市容管理 第九条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、本 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。 第十条主、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门前、窗外、阳台不 得堆放、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。 禁止将炉灶、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、公共场地上,或 者将炉口、排油烟口、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。已经设 置的,应当逐步改造。 饮食业和居户排放油烟,对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公共地 面造成污染的,应当及时清除,并逐步改造排油烟设施。 第十一条禁止在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 上涂写、刻画。 需要户外张贴、悬挂布告、启事、广告和宣传品的单位 和个人,应当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布告栏、启事栏、 广告栏和宣传栏、橱窗内张贴、悬挂。确需在其他建筑物、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、悬挂布告、启事、户 - 4 - 告和宣传品的,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,并按照 批准的地点、时间张贴、悬挂,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 予以清除。 第十二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旁堆放物料、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。因建设等特殊原因,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 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旁临时堆放物料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、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,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 意后,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 第十三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从事摆摊设 点等经营活动、乱停乱放各种车辆。确需临时占用道路设置 市场的,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。 第十四条在主、次干道两侧设置的招牌、指示牌、遮 阳棚等设施,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,保持整洁、完好、美 观,破残或者污损的,应当及时修整、清理或者拆除。 第十五条禁止在主、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进行麻将、扑 克、棋类等有碍市容的活动。 在主、次干道、宾馆、影(剧)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衣冠整齐,不得有打赤膊等有碍观瞻的行 为。 第十六条施工工地和余土倾倒场地出口应当设置车 辆冲洗设施,禁止车辆换带渣土、污泥污染城市道路。 - 5 - 工程施工现场材料、机具应当堆放整齐,渣土应当及时 清运:临街工地应当设置围挡: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 必要的覆盖;工程峻工后,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。 因维修道路、疏通排水设施、铺设管线以及进行园林绿 化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、污泥、枝叶等,施工单位应当及 时清运。 第十七条在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车 内和外型整洁。 第十八条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设施,使用或者管理 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市容景观灯饰。 市容景观灯饰设置规划,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。 第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、标语牌、画廊、报栏、公共 广告栏、布告栏、启事栏、宣传栏、橱窗、雕塑、书报亭、 电话亭、治安亭、果壳箱和移动公厕等设施应当安全、整洁、 美观,不得有碍市容。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同意后,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 第二十条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 条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行使批准权或者审查权,应当 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日内作出批准、同意或者不批准、不同 意的决定;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使审查权,应当自接 - 6 - 到审报之日起3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。逾期不作 出决定的,视为批准或者同意。 第二草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清扫保洁必须达到国家、本省和本市规定 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。 道路、公共广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清扫,并全天保洁。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 责: (一)主、次十道和公共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: (二)街巷、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、镇(乡)人民政府 负责,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; (三)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 责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; (四)飞机场、火车站、长途汽车站、公共汽车始末站、 港口、影剧院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展览馆、纪念馆、体育馆 (场)、市(商)场、公园和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 位负责; (五)市区内铁路、公路沿线和公共水域由责任单位负 责; (六)商品交易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。各种摊点由经营 -7 - 者负责。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实行袋装,做到日产日清,并应 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、运输和处理。 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由街道办事处、镇(乡) 人民政府组织民办保洁员上门收集,已实行物业管理的,由 物业管理单位定时上门收集。 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。单位 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自行收集。 第二十四条房屋装修垃圾和大件生活废弃物不得乱 倒乱扔,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;有条件自行清运 的单位,也可以自行清运。 第二十五条清运建筑垃圾、工程渣土、房屋装修垃圾, 按照《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执行。 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、工程渣土和其他散装物料应当密 闭、覆盖运输,不得沿途泄漏、遗撒。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、危险废物、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不得混入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、工 程渣土中处置,不得自行焚烧、填埋或者倾倒。 第二十七条‧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: (一)随地吐痰、便溺和乱扔果皮、烟蒂、纸屑、口香 糖、塑料袋、快餐盒等废弃物; (二)乱倒乱扔垃圾、粪便等废弃物或者抛弃动物户体; - 8 - (三)乱倒、乱排放污水; (四)随地填理、焚烧垃圾等废弃物: (五)焚烧、丢撒寞纸。 禁止在公共楼道、屋面堆放物品。 禁止占用街道冲洗机动车辆。 第二十八条火车、长途汽车进入市区,船舶进入市区 内港区,禁止向铁路两侧、道路及水域倾倒废弃物。 第二十九条市区内禁止饲养鸡、鸭、鹅、兔、羊、猪 等家畜家禽;因教学、科研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饲养的除 外。 饲养宠物必须遵守有关规定,不得污染环境。 第四章‧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、本省和本市规 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。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公共厕所、垃圾容器、果壳箱、垃圾 转运站、垃圾处理场、粪便处理场和环境卫生专用的标志、 车辆、停车场、工作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和维护环境卫生作 业的专业设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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