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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,减少大气污染, 净化市容环境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,根据国务 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 本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规 定。海关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燃放烟花爆竹除外。 第三条本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禁限管理: (一)宜春市中心城区北至三水大道、宜春经开区春一 路,西至教体新区、宜万高速、银岭路、新320国道,东至 宜安公路、金桥贸易广场片区、环城东路、宜春经开区宜创 路,南至王华村、农牧实验场、规划仰山路,全部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。具体界限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。 确需对前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调整,由市人 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。 (二)各县(市、区)和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禁止 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时段和种类由县(市、区) 人民政府和明月山管委会向社会公布。 -1 - 第四条下列地点住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 (一)文物保护单位、自然保护区、饮用水源保护区、 公共绿地、风景名胜区核心区、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; (二)党政机关办公区、军事管理区、医疗机构、殡葬 所、公墓、学校(托幼机构)、敬老院、养老院、福利院、 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社、电信、邮政、金融等单位; (三)机场、火车站、客(货)运站、桥梁(含立交桥) 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 (四)生产、充装、销售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 周边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; (五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、通讯线路下方; (六)公园、集贸市场、商场、超市、影(剧)院、歌 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; (七)粮、棉、木材、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。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,由各自主管职能部 门负责设置警示标识。 第五条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(三区)管委会应当 加强领导,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,并将烟花爆竹 燃放管理工作纳入生态保护、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目标管理。 第二章‧职责和实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-2 - 门。 宣传、应急管理、生态环境、市监、综合行政执法、交 通运输、民政、商务、住建、教体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, 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储存、销售、运输、燃放监督管理工作。 第七条因重大公共庆典等活动,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 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主办单位应当向市、县(市、 区)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取得《焰火燃放许可证》,按照燃 放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。 故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焰火晚会或者其他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资质、作业人员资格,监督、 检查、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、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。 第八条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行业组织,应当在 本单位、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活动。 户播、电视、报刊、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 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,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 放管理有关规定,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。 中小学校和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、 文明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。 第九条提供婚庆、宴席、殡仪服务的经营者,应当履 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,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,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, 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,劝阻无效的,应当 -3 -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 全责任,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,提前在业主入伙协议或者 装修告知书中尚业主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,并 对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,劝阻无效 的,应当及时尚公安机关报告。 第三章‧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住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的行为进行举报,接到举报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。对举 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查证属实的,应当给予奖励,奖励办法 由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(管委会)制定。 第干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和区域燃 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;造成危害后果的,由公安机关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;不听劝阻,继续燃放,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, 情节严重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。 第十三条,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 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并依据《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条例》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- 4 -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,给国家、集体财 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的,依法承担损害 赔偿等民事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,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 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 规给予问责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的; (二)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、燃放审请子 以许可的; (三)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、不及时调查处理的: 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伺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规 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2日起施行。 - 5 -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,给国家、集体财 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的,依法承担损害 赔偿等民事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,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 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 规给予问责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的; (二)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、燃放审请子 以许可的; (三)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、不及时调查处理的: 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伺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规 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2日起施行。 - 5 -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,给国家、集体财 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的,依法承担损害 赔偿等民事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,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 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 规给予问责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的; (二)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、燃放审请子 以许可的; (三)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、不及时调查处理的: 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伺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规 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2日起施行。 - 5 -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,给国家、集体财 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的,依法承担损害 赔偿等民事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,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 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 规给予问责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的; (二)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、燃放审请子 以许可的; (三)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、不及时调查处理的: 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伺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规 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2日起施行。 - 5 -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,给国家、集体财 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的,依法承担损害 赔偿等民事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,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 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 规给予问责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的; (二)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、燃放审请子 以许可的; (三)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、不及时调查处理的: 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伺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规 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2日起施行。 - 5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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