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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 - 西宁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治安管理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 公共安全,保障客运经营者、所有者、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 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 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 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客运车辆及客运 站(场)的治安管理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车辆,包括公交车、客运出租 车、长途客车、城市旅游客车和其他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。 第四条 客运治安管理应当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 方针,坚持“谁主管谁负责” 、 “谁建设谁负责” 、 “谁运营谁 负责”的原则,落实自防自治和群防群治的防范措施。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客运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,负 责组织实施本办法。 交通运输、城市管理、市场监管、文化旅游广电等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客运治安管理相关 工作。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客运治安管理的宣传教育, 增强客运经营者、所有者、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守法 意识。 - 2 -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客运治 安管理信息平台,将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、 车辆驾驶人违法记录信息、暴力犯罪等信息互联互通,实现 信息共享。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客运治安管理工作需要,在 客流量较大的客运站(场)设置警务室。 客运站(场)应当提供警务工作用房和其他便利条件。 第八条 客运治安管理实行安全背景审查制度。客运经 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客运车辆和客运站 (场) 的所有者、 从业人员的相关材料,进行安全背景审查。 经安全背景审查,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,应当调整工 作岗位,并将有 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。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客运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: (一) 指导、 监督客运经营者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责任制, 按照反恐防暴、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,落实治安防范措施; (二)指导、监督客运车辆和客运站(场)的安全检查 工作,组织客运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培训; (三)及时受理涉及客运治安的报警,依法查处客运车 辆营运中发生的案件; (四)检查客运车辆和客运站(场)的治安状况,发现 治安隐患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,督促客运经营者进行整改; - 3 - (五)会同交通运输、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客 运治安应急联动机制,处置突发事件; (六)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。 第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落实客运治安管理主体责任, 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客运治安管理,并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,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 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,逐步合理配备城市公交车安全员; 负责日常维护客运车辆和客运站(场)的正常秩序,落实治 安防范措施,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安防工作情况; (二)组织行业内部的治安协防力量,在重要节假日和 大型活动期间在重要站点、线路开展治 安巡防工作; (三)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,组织 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定期培训,协助公安机关在从业人 员中建立信息员制度; (四)定期组织内部治安检查,及时发现、整改和消除 安全隐患; (五)制定反恐防暴的应急预案,在重点客运站(场) 、 线路、车辆上进行不定期演练; (六)对申领公交卡和车站托运、寄存物品实行实名登 记,并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公交卡使用信息、登记信息; (七)安装视频监控设施、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,确 保正常使用,并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视频监控资料; - 4 - (八)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,在 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,消除治安隐患,并向公安机关书面报 告整改情况; (九)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工作,对乘客拒不接受治安安 全检查的,应当拒绝其进站、乘车,责令其出站;对强行进 站、 拒不出站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,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; (十)应当对乘客携带、托运的物品进行查验;发现乘 客携带、托运、寄存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的,应当拒绝其进站、乘车,并做好登记,及时向公安机关 报告; (十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。 第十一条 客运车辆所有者、从业人员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: (一)向经营者如实提供安全背景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; (二)服从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安全检查; (三) 发现可疑物品、 可疑人员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,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; (四)发现乘客非法携带、托运、寄存易燃、易爆危险 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,应当及时消除隐患,同时报告公 安机关; (五)不得利用客运车辆运载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或者 其他违禁物品,不得利用客运车辆和客运站(场)进行其他 - 5 - 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; (六)提醒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,发现乘客遗忘的财 物,主动送还失主,或者送交 有关单位处理; (七)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、改装治安监控设施、安 全防护装置和防火工具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检查设施; (八)安检工作人员对不接受治安安全检查的乘客,应 当予以纠正;对拒不纠正的乘客,应当拒绝其进站、乘车; 对强行进站、拒不出站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,立即报告公 安机关; (九)参加治安安全防范知识和遵纪守法教育培训。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,并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申领公交卡和托运、寄存行李物品时,应当主动 出示有效身份证件,并接受查验登记; (二)在车辆行驶中,不得抢夺方向盘、变速杆等操纵 装置,不 得殴打、拉拽驾驶员或者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; (三)进站、乘车时应当遵守治安管理规定,接受治安 安全检查; (四)乘坐客运车辆途经公安检查站时,自觉接受治安 登记和检查; (五)不得携带、托运、寄存易燃、易爆等危险物品或 者其他违禁物品。 (六)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财物,不得妨碍其他乘客乘车 - 6 - 安全; (七)醉酒者、精神病患者、身患严重疾病者乘车时, 应有专人监护。 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, 未向公安机关提供客运车辆和客运站(场)的所有者、从业 人员的相关材料,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的,或者未将有不适合 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并责令 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处以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九项、第十项规定,未 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,由公 安机关给予警告,并责令改 正;拒不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五条 客运车辆所有者、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,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: (一)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,未提供安全背 景审查相关材料给经营者,经营者无法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安 - 7 - 机关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的,责令改正,处以二百元罚款; (二)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,损坏或者擅自 拆除、改装治安监控设施、安全防护装置和防火工具等安全 防护设施的,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款; (三)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,安检工作人员 对不接受治安安全检查的乘客,不予以纠正的,处以二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六条 乘客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,涉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,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,违法治安管理规 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等规定进行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、客运车辆所有者、从业人员违 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的,由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依法处罚,并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。 第十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的人 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 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年2月1日起施行。 2008年 2月27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《西宁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》 (市政府令第 85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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