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长春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厕管理,保证城市公厕清洁完 好,方便社会公众使用,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,根据《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》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、县(市)人民政府 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城市公厕的规划、建 设、维护和管理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(以下简称公厕),是指 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,供社会公 众使用的厕所。主要包括: (一)环卫公厕,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和维护, 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部 门维护的厕所; (二)公共场所配套公厕,是指在公交场站、轨道交通 车站、火车站、机场、文体旅游设施、医院、公园、公共绿 地、广场、商业设施、金融电信营业网点、加油站、旅游景 点、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,由产权单位按照城 - 1 - 市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和维护的厕所; (三)社会对外开放公厕,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与有关单 位签订服务协议,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。 第四条公厕的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、合理布局、建 改并重、卫生适用、方便社会公众的原则。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 作。 县(市)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,其 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监督管理工 作。 发展和改革、规划和自然资源、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 商务、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、生态环境、水务、林业和园林、 财政等主管部门,按照各自职责,依法做好公厕管理的相关 工作。 第六条市、县(市)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卫公厕建 设、管理资金投入,足额拨付维护保洁费用。 第七条任何人使用公厕,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、 卫生,爱护公厕的设备、设施。 第二章‧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公厕专项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 分。市、县(市)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,根据城 - 2 - 币居住人口密度、流动人口数量、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 公厕需求的因素,编制公厕专项规划,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。 第九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设置公厕: (一)旅游景区、机场、火车站、客运站、公交场站、 轨道交通车站等; (二)大型商场、展览馆、影剧院、体育馆(场)、医 院、宾馆、饭店、娱乐场所、加油站、金融电信营业网点、 机关单位等; (三)公园、大中型市场和停军场: (四)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。 第十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按照规定需要配建公厕 的,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中予以明确。建设 单位应当将公厕列入开发建设计划,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 总投资。 公厕建设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 时验收、同时投入使用。 按照规划要求应当建设公厕的,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 审批时,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。 第十一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按照规定配建的公厕, 建设工程峻工后,县(市)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。 验收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 -3 - 第十二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 地或者改变其性质。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涉及城市道路两侧公厕规划用地 的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厕专项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 修建公厕,并尚社会开放使用。 第十三条环卫公厕,由市、县(市)区人民政府投资 建设。 公共场所配套的公厕,由其建设单位负责建设;已投入 使用的公共场所未配套建设公厕的,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 位负责设置。 第十四条举办大型商业、文化、体育、教育、公益等 活动时,活动场所内及附近没有公厕或者现有公厕不能满足 用厕需求的,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环保移动公厕,按照标准做 好保洁服务,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。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早晚市场的,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设置 环保移动公厕。 第十五条新建、扩建、改造公厕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 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。 商业区、重要公共设施、重要交通客运设施、公共绿地 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厕,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类 公厕标准。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未设 - 4 - 置公厕,或者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,责任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新建、扩建或者改造。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,责任单位应当按照 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,负责改造或者重建。 第十七条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设 立明显的、符合《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》的公厕标志,确 保安全牢固、完好整洁,并明示监督电话、服务标准和保洁 维护单位名称。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厕导向牌,提供电子地图等指 引服务系统,方便社会公众使用。 第十八条供水、供电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公厕的水、 电供应。 第十九条公厕的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,具备条 件的公厕应当进行美化、亮化。 第二十条公厕的建设应当采用卫生、实用、节能、防 异味的技术和设备。 公厕的配套设施应当方便老年人、儿童和妇女使用,并 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。 第二十一条禁止占用、损坏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。 不得移动、停用、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 设施。 第二十二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卫公厕的,在拆除 - 5 - 前应当与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公厕还建协议,并按照协 议要求进行还建。 建设单位拆除环卫公厕影响社会公众生活的,应当就近 设置临时公厕供市民使用。还建公厕峻工投入使用后,建设 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公厕。 第二十三条公厕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 规定,管理好公厕档案。非单一产权的公厕档案,由城市管 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。 第三章‧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 有关规定,制定并公布本市公厕的保洁和维护标准,并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责任人: (一)环卫公厕由县(市)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; (二)公共场所配套公厕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, 其中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,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; (三)社会对外开放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负责。 第二十五条公厕的保洁、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 (一)墙面整洁、完好,无涂抹、刻画、张贴: (二)确定专人负责保洁; (三)厕内设施设备齐全、完好、干净,管道畅通; - 6 - (四)厕内无蛆、无蛛网,通风良好,基本无异味; (五)便器内无积便; (六)地面无积水、痰迹、烟头、纸屑等杂物; (七)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除臭处理; (八)公厕占地范围内清洁卫生,无乱搭、乱建、乱堆、 乱放。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、 设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,应当督 促责任人及时纠正。 第二十七条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, 禁止下列行为: (一)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、刻画、张贴: (二)随地吐痰、乱扔杂物; (三)向便器、便池内倾倒污水、污物、废弃物; (四)在便池外便溺; (五)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。 第二十八条公厕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放,不得随意停 用。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,应当采取其他临时措施。 第二十九条公厕对社会公众应当免费开放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,在公共场所未设置 -7 - 公厕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 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,占用公厕及 其附属设施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以5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;损坏、停用或者迁移公厕及其 附属设施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;擅自拆除环卫公厕及 其附属设施的,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造 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,由城市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,由城市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三十四条,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厕管理工 作中,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恂私舞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 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 -8 - 公厕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 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,占用公厕及 其附属设施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以5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;损坏、停用或者迁移公厕及其 附属设施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;擅自拆除环卫公厕及 其附属设施的,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造 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,由城市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,由城市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三十四条,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厕管理工 作中,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恂私舞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 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 -8 -

pdf文档 长春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8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长春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 1 页 长春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 2 页 长春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7 17:30:38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