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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告设置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、 财产安全,美化城市环境,提升城市形象,根据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》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浙江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 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、中心镇建成区和 经济开发区、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、县 (市、区)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 广告设置及其监督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,是指利用建(构) 筑物、户外场所、空间、交通工具、升空器具等载体设立户 外广告设施或者直接在上述载体上以绘制、投影、显示、悬 挂、张贴等方式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。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接受其 职权划转的行政机关(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 门),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。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的查处 - 1 - 工作。 公安机关、税务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自然资源和规划、 交通运输、水利、生态环境、卫生健康、市场监督管理、消 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协同做好户外户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作。 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户外 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。 第五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 设置监督管理协调机制,协调解决户外户告设置监督管理工 作中的重大事项。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信息互通机制,实现信 息共享,方便公众查询与监督。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行业标 准,营造公平竞争、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,配合相关部门做 好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。 第二章‧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 划和技术规范,符合城市容貌标准,与建(构)筑物风格和 周边环境相协调,并符合节能、环保、品质要求。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空 - 2 - 间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,根据国土空间规划、城市容貌标准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 规划,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。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告设置专项规划确需调整或 者修改的,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。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允许、限制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、道路和 建(构)筑物等,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; (二)户外户告的类型以及各类户外户告规划控制的要 素,包括位置、形式、规模、密度、色彩、材料、亮化等基 本要求; (三)公益广告设置的规划原则、区域、类型以及其他 要求。 第十一条市户外户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。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计、制作、 安装、维护保养、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。 第十二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,应 当采取座谈会、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,听取相关部门、 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设置户外广告: - 3 - (一)利用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的; (二)影响市政公共设施、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、 消防设施、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; (三)利用行道树、绿化带或侵占、损绿地的: (四)属于国家机关、学校、文物保护单位、风景名胜 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; (五)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(构)筑物、设施安全 的; (六)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,损害市容市貌或者 建筑物形象的; (七)妨碍防火、逃生和灭火救援的; (八)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情形。 第十四条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 户外广告,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等的亮 度控制标准,安装亮度调节装置,科学控制声音、亮度和使 用时间,与所在区域的街景相协调,避免噪声污染、光污染。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的,应当保证有一定的时间或 者版面用于公益宣传。 户外公益广告载体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商业广告。 利用施工场地围墙(挡)设置卢外广告的,每面围墙(挡) 外立面用于公益广告的面积不得少于30%。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、乡(镇)人民 - 4 - 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,满足公众 发布信息需要,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。 第十七条户外户告应当精心设计,鼓励采用节能环保 的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光源、新工艺设置户外广告。 第三章‧许可与备案 第十八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;未经许可,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户告。 户外户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户告设置专 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,结合城市设计、城市容貌标准, 依法对户外广告载体及立面设计的整体设置效果进行审查。 第十九条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,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: (一)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: (二)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 法律文书; (三)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和效果图; (四)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措施方案; 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 - 5 - 定。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,应当书面告知理由。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 的,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 统一办理。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转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书面意见。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应当载明设置位置、形式、 规格、期限等内容。 第二十一条除利用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使用 权的公共载体设置的大型户外户告外,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 超过三年。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,设 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部门提出延续申 请,原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 定。 第二十二条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收到许可决定之日 起六个月内按照许可的位置、形式、规格、效果图设置完毕, 逾期未设置的,其许可决定自行失效。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许可的内容。确需变 更的,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。 第二十三条因举办文化、旅游、体育、公益活动或者 各类展销会、交易会等需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,举办 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所在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 - 6 - 部门审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。 审请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临时性大型户外告设置审请表; (二)取得临时性大型户外户告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有关法律文书; (三)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、展销会的批准文件; (四)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和效果图: (五)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措施方 案; (六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 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应当与经批准的 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,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。 第二十五条利用公共场地、公共设施、公共空间等公 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,应当通过拍卖、招标等公平竞 争方式有偿取得利用公共场地、公共设施、公共空间等公共 载体设置广告的使用权。 利用前款规定的公共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,其设置 许可有效期按照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核定,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五年。 -7 - 第二十六条设置非大型户外户告的,应当自设置之白 起十五日内向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所在地的户外广告设置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,并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备案表; (二)取得非大型户外户告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 关法律文书; (三)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和效果图。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户外告设置人是户外户告安全管理的 责任主体,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,保持其安全、 牢固、完好、整洁和美观。 气象灾害预警期间,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 或者拆除、专人值班值守等安全防范措施,排除安全隐患。 户外广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设置人应当及时进行 整修或者更新: (一)设施破损、倾斜的; (二)画面污损、褪色、字体残缺的; (三)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出现断亮、残损的; (四)设施安全检测不合格的。 第二十八条设置期限一年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,其设 置人应当每年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有相应 -8 -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大型户外户告年度安全检测报告。 第二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 续手续的,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 日起三白内,其他大型户外户告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 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,并将载体恢复原 状。 第三十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间因城市规 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拆除的,拆除单位应当提前十 五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,并依法给予补偿。 第五章‧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法律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三十二条,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,设置户外广告不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或者技术规范的,由综合行政执 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;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,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,设置人未提 交大型户外广告年度安全检测报告的,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午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罚 款。 第三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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