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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,根据《申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和《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 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(县城)规划区内户外 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,是指利用下列 载体,以文字、图像、声音、电子显示装置、实物实体造型 等表达方式,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: (一)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、附属设施; (二)桥梁、广场、隧道、轨道交通线等构筑物及其配 套设施; (三)道路、城市绿地、水域等公共开散空间; (四)围墙(挡)、栏杆、护栏、露天管道、报刊亭、 信息栏、车辆停靠站点牌、指示路牌以及电力、通信、照明 等市政设施; (五)交通工具、水上漂浮物、升空器具、充气物、飞 - 1 - 行器、特殊类载体; (六)机场、车站、港口(码头)公共开散空间及其配 套设施; (七)其他载体。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户告,是指户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大 于(等于)4米或者平面面积大于(等于)10平方米的户列外 广告。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、安 全规范、文明美观、环保节能的原则。 第五条南充市城管执法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户外广告 设置监督管理工作,指导、监督、考核各县(市、区)城市 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。 各县(市、区)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 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。 市、县(市、区)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 广告发布内容监督管理工作。 市民政部门主管市辖城区路名牌、指示牌广告的监督管 理工作,县(市)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路名牌、指示牌 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。 市、县(市、区)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交 通设施广告和公路、本市管理的高速公路等特定区域广告的 监督管理工作。 -2 - 市、县(市、区)自然资源和规划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 公安、应急管理、气象、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,协同实施本办法。 第六条鼓励、支持户外广告创新,增强本土特色,提 升艺术水平。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监督机制,加强自律,倡导信用, 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。 第二章‧规划与设置 第七条市城管执法部门、县(市)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,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编制 市辖城区、县(市)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,报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。新建商业综合体、大型商业楼宇的 户外广告位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,并符合专项规划原则 性规定。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新建项自广告位规划,不得擅自更 改;确需更改的,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,符合城 市容貌标准,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。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户外广告种类、总量、布局的控制原则: (二)明确禁止、限制、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位; - 3 - (三)对各区位内户外广告位置、形式、规格、色彩的 整体要求; (四)公益广告设置的总量、区位。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 (一)户外户告设置专项规划: (二)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; (三)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; (四)环保和节能要求;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。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设置户外广告: (一)利用交通设施、交通标志,妨碍交通设施、标志 安全使用的; (二)利用无障碍设施,妨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; (三)利用通信、电力、燃气设施,妨碍通信、电力、 燃气设施安全使用的; (四)利用消防安全设施,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 生、应急救援和登高扑救的: (五)利用行道树,影响城市容貌观瞻的; (六)利用危房、违法建筑,危及建(构)筑物及其设 施安全的; (七)在国家机关、文物保护单位、优秀历史建筑、风 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: - 4 - (八)法律、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。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符合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: (一)利用人行大桥、隧道、涵洞、铁(公)路桥等市 政公共设施的; (二)利用沿街建筑橱窗面向户外书写、悬挂、张贴的; (三)建筑物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表明本单位或者 楼名称、学号、标志的; (四)以举牌、摆牌、车载等形式或者使用无人机、滑 翔伞、动力伞、飞艇、气球等低空飞行物的。 第三章‧规范与维护 第十二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,应当申请行政许可。未 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。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店招,实行登记备案制度。 第十三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,由设置地县(市、 区)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受理。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店招的,应到设置地县(市、区)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登记备案。 第十四条公共场地、设施等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, 设置地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、拍卖等方式公 - 5 - 开竞价出让,所得项目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管理。 芦外广告行政许司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公共场地、设施等 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年度公开竞价出让计划并有序实 施。 公共场地、设施等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公开竞价出 让,应当在主流媒体、门户网站公告,公告期不少于10个 工作日。 公开竞价结果应当在主流媒体、门户网站公布。 第十五条通过公开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公共场地、设施 载体使用权的,应当签订使用合同,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 额缴纳户外户告设施载体有偿使用费。 第十六条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许可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设置申请表; (二)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材料; (三)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; (四)安全评估报告; (五)广告设施效果图;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收到大型户 外广告设施设置审请后依法审核。符合规定的,在20日内 作出准予设置决定,并发放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》; 不予批准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 - 6 - 第十八条大型户外户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 置、形式、规格、数量、材质、照明亮度、音量分贝、期限 等内容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位的右下角公示行政 许可文号(霓虹灯告除外) 第十九条大型户外户告设施设置期限为3年。 期满需继续设置的,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0白前尚 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延期设置审请,并提交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现状报 告。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 定;逾期未作出决定的,视为准予延续;期满后不再设置或 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,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20日 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。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(挡)广告,设置期限 不得超过项自建设期,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0日 内自行拆除。 因举办大型文化、体育、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交易会、 展销会等活动需要现场设置户外广告的,设置期限不得超过 活动期限,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 除并恢复原状。 第二十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 置许可。 设置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司的具体要求设置大型户外户 - 7 - 告,不得擅自变更;确需变更的,由户外户告行政许可部门 批准。 第二十一条因城乡规划调整、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公共 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大型户外广告,给设置人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的,由占用单位依法给予补偿。 第二十二条•非大型户外广告和店招应当按照专项规 划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,并在设置完成后15日内,报设 置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。 第二十三条设置人应当加强户外户告的白常管理、安 全维护。画面污损、字体残缺、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 环境或者设施破损、松动等有安全隐患的,应当及时维修或 者更换,消除安全隐患。 大风、暴雨、暴雪等气象灾害预警期间,设置人应当根 据情况及时采取防护措施,防止事故发生。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和 其他媒体上公开下列信息: (一)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、技术规范; (二)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的条件、程序、期限; (三)大型芦外广告设置审请表标准文本: (四)公共场地、设施等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年度 -8 - 竞价出让计划; (五)其他应当公开的资料和信息。 第二十五条县(市、区)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人 流密集区设置适量的公共信息栏,供市民依法免费发布信息, 并负责白常管理和维护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 区域擅自涂写、刻画、张贴、悬挂小广告。 擅自涂写、刻画、张贴、悬挂小广告中标明通讯号码的, 县(市、区)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 地点自行清除、接受处罚。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,经查证通 讯号码为违法行为人所有的,通知相关通讯部门暂停该号码 使用,相关通讯部门应当按照入网实名制管理规定,将违法 行为人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监管。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的内容不得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》的规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 告,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;未经审 查,不得发布。 禁止在公共设施、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等载体上发布节育手术、性病诊治、性用品、丧葬服务、丧 葬用品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户外产告。 第二十七条利用机动车车身发布户外广告的,机动车 所有人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 - 9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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