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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市依法行政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依法全面履职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四章 行政决策 第五章 行政执法 第六章 矛盾纠纷化解 第七章 依法行政监督 第八章 依法行政保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,全面推进依法行政,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 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(含示范区、 园区管委会,下同)推进依法行政,建设法治政府活动。 第三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权责法定、执 -1- 法严明、程序正当、公开公正、清正廉洁、高效便民、守法 诚信的原则,确保合法行政、合理行政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,对市行 政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。 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依法行政工作,并对其 行政管理部门和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 工作实施监督。 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按照县(市、区)人民 政府要求,做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。 第五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依 法行政工作的推进主体,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协调、指 导、监督和考核等工作。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是依法行政工 作的责任主体,负责本单位、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。 第六条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,行政首长 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 第七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行政工 作、公共法律服务以及购买法律服务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。 第八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行政、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。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 - 2 - 责情况应当列入年终述职内容,纳入领导十部年度综合考核 范围。 第九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法行政、 法治政府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。 第二章‧依法全面履职 第十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机构 限额内依法科学设置政府机构,配置相应职权,明确相应职 责,核定相应人员编制,规范市、县(市、区)、乡(镇) 和街道办事处三级事权划分,完善决策权、执行权、监督权 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。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审批的取 消、下放和承接工作,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,实行目录管 理、统一标准、简化手续、规范流程,并对行政审批的实施 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。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编制行政权力、责任、涉 企收费、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等清单,并及时向社会公布。 因法律依据变动或者机构改革导致法定权限变更的,行 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整清单内容,确保清单内容准确、合法。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职能,理顺政府与市场、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,精简事前审批,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,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、黑名 -3 - 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,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工作。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 例外,遵循及时、合法、便民的原则,通过政府网站、新闻 媒体等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。对审请公开的政府信息,应 当畅通渠道,依法公开。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、数字化 建设,构建市、县(市、区)、乡(镇)和街道办事处统一 的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。 在政府信息数据服务过程中,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取得他 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。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, 覆行对社会做出的承诺,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。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,根据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和实际情况,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,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。 第三章‧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、环境 保护、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,并采取多种形 式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项目。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立法合宪性审查制 - 4 - 度,依法对政府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。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规章的立项审请 和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进行评估论证。评估论证主要对政府 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的必要性、可行性、科学性、实施的预期 效果、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。评估小组由政府相 关部门、利益相关群体、第三方机构、专家学者等组成,也 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。 第十九条立法起草单位应当听取有关机关、组织、人 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。听取意见可以 采取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、召开座谈会、举行论证会、听证 会、书面征求意见、实地走访等方式,征集的意见和建议采 纳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议人反馈。 涉及企业权益的,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工商联、行业 协会以及相关企业的意见。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,应 当及时反馈采纳情况,未采纳的要说明理由。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或者实施部门对政府规章实施甲 的合法性、合理性和时效性负责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由起 草单位或者实施部门组织实施。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、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以及规 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,可以由市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。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配合做好 - 5 - 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。 第二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制发。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执行评估论证、公开征求 意见、集体审议决定等法定程序。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者批准后,由制定机关统 一登记、统一编号、统一印发,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、政府 网站等公开向社会发布。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,不得 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。 第二十二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制度,依法撤销和红 正违宪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。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 出的建议进行审查,对审查发现的问题,应当及时处理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 限报送备案,主动接受监督。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和上位法制定、修 改、废止情况,按照职责权限及时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 性文件,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规章、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状况 与清理结果。 第四章‧行政决策 第二十四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,确保决策程序正当、责任明确。 - 6 -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,自觉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 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范围,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,并按照法定程序尚社 会公布。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 库,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,依法依规避选入库专家, 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论证工作。 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决策询 论证专家库。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,可以使用上 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。 第二十七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 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。 决策草案提交本级人民政府讨论前,应当由本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。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 替合法性审查。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,不得提 交本级人民政府讨论。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 策事项,可以明示法律风险,提交本级人民政府讨论。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提请审议十五个工作日之前, -7 - 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 合法性审查。 第二十八条行政决策机关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 录和材料归档制度,应当将决策启动、调研起草、公众参与、 专家论证、风险评估、合法性审查、集体讨论决定、决策实 施后评估结果、决策变更以及执行情况等履行决策程序形成 的记录、材料及时完整存档。 第五章行政执法 第二十九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 领导和协调,减少市、县(市、区)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, 在重点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和跨部门执法,推进执法重心向县 (市、区)、乡(镇)两级政府下移,加强基层执法力量。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的权限、程 予和依据,完善执法流程,统一执法文书。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确立的范 围、种类、幅度规范开展执法活动。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分解行政执法职责,明 确执法岗位、权限、人员、责任和目标,开展行政执法考核 评议。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、法规、 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期限。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承诺的办 - 8 - 理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,应当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办结。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人员、职责、权限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、依据、程序、监督 方式和救济渠道等执法信息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 当表明身份,接受社会监督。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以及政务新媒体、 办事大厅公示栏、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行政强制、行 政处罚、行政许可等信息,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书。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文学、音像等记录 方式,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。 第三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,应当进行合法 性审查。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,不得作出决定。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对行政执法权限、标准 等事项产生争议的,应当自行协商解决,协商一致的,报本 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;协商不成的,应当及时将争 议事项书面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调,经司 法行政部门协调仍然达不成一致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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