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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 (2012年4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今公布,根 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<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 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,根据2019 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《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)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,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, 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,保障人民身体健康,根据《户 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 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 规定。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、分级负责、部门 协调、全民参与、科学治理、社会监督、分类指导的原则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 卫生工作的领导,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,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,推行农村环境卫生城市化管 理,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 应。 -1 -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,将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,并逐年加大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经费投入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 制,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,组织开展健康教育、病媒生物 顶防控制、控制吸烟、农村改水改厕、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和 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等工作以及星级卫生街道、爱国卫生模范 单位、无吸烟单位、卫生镇、卫生村等创建工作。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。 第八条市、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(以下简称爱卫会) 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,负责组织、协调、指导本辖区内的 爱国卫生工作。 市、区爱卫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爱卫办)是同级爱卫会 的办事机构,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。 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(兼)职爱国卫生 工作人员,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。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 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。 第九条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。各成员单位 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爱卫会职责分工,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 作。 第十条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部队、企业事业单位和 - 2 - 其他组织,应当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,开展本单位的 爱国卫生工作。 第十一条每年4月为广州市爱国卫生活动月,4月22 日为广州市爱国卫生行动日。 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,各级爱卫会应当结合当地突出的 公共卫生问题和公众关心的卫生健康问题开展爱国卫生活 动。 爱国卫生行动日当天,各级爱卫会应当集中开展爱国卫 生专题活动。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《州市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规定》的要求,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,履行其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。各级爱卫会应当每月组织检 查、考核和监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落实情况。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、部门合作、 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,加大健康教育综 合协调力度,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工作,倡导“健康 先行”理念,培养、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健康意识和自我保 健能力。 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健康教育工作: 一)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部队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栏,每年组织开展 健康教育; -3 - (二)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社 区、村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栏,并及时更新 内容; (三)报纸、广播、电视、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 性地开展爱国卫生知识与健康教育宣传,发布健康教育的公 益性户告,并根据爱国卫生工作重点,适时开办专题栏自。 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,应当配合有关部 门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宣传工作: (四)车站、机场、码头、广场、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经 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结合实际,设置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 传栏; (五)学校应当按照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的要求,对 学生进行健康教育,普及卫生知识; (六)各相关单位应当接按照《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》的 要求,将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教育作为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, 开展控制吸烟工作。 第十四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村供水工 程建设规划,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维护管理,推进城 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。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农 村生活污水治理,通过城镇分散式污水处理管网向农村延伸 和建立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等方式,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- 4 - 能力,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每年提高5%。 第十六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改厕工作计划, 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,并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和协调。 各级爱卫会应当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农村改厕工作计划的要 求,做好农村改厕工作。 镇人民政府、村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内有自然村的街道办 事处、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。 第十七条农村厕所应当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规定 标准和要求进行建造或者改造。 农村新建住房的卫生户厕应当与住房同时设计、施工。 第十八条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 (一)路边、河边、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 和建筑废弃物; (二)河道、水塘、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: (三)墙壁、电线杆、门面、树木无乱贴乱画、乱搭挂: 四)村内家禽、牲畜实行圈养,无散养家禽、牲畜; (五)主要道路两侧和农卢门前屋后无乱堆乱放,砖、 瓦、石子、沙子等建筑材料堆放整齐; (六)道路硬底化,无土堆、粪堆以及污水坑; (七)下水道系统完善、畅通。 第十九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农村村道和 公共场地设置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,并按照《州市卫生 -5 - 村标准》的要求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本辖区内 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。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合理设置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站(点),并引 导当地居民逐步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排放垃圾。 农村居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垃 圾收集点排放垃圾,禁止随意排放、乱堆放和焚烧垃圾。 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农村垃圾的运输,定 期将农村垃圾运输至市、区指定的垃圾处理场(广)进行处 理。 第二十一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接照国家卫生城市标 准,制定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,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 设,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,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 总体卫生水平,巩固和发展创卫成果。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市星级卫生街道创建计划,按照市 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市星级卫生街道创建任务。 鼓励各单位参加爱国卫生模范单位创建活动。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、省、市卫生镇 的标准,组织开展创建国家、省、市卫生镇活动。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、有自然村的 居民委员会按照省、市卫生村的标准开展创建省、市卫生村 活动。 - 6 -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有自然村的居民委员会按 照省、市卫生村的标准开展创建省、市卫生村活动。 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行政村和自然村应当 制定创建卫生村计划并推进实施。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对鼠、蚊、蝇、蟑螂、 蚤类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,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, 及时清除积水、垃圾,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,消除病媒生物 及其擎生条件,使工作和居住场所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 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。 医院、宾馆、饭店、单位食堂、集体宿舍、商场、娱乐 场所、机场、港口、军站、公园等人员集中的场所,食品生 产经营单位、建筑工地、农贸市场、粮库、养殖场、废品收 购站、垃圾转运站、垃圾处理场、公厕等容易招致或者擎生 病媒生物的场所,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设置病媒生物预 防控制设施,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。 无能力自行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 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进行预防控制。 第二十四条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以下规定 实行责任制: (一)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,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; 二)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学校、医院、工广等单位, 由各单位自行负责; -7 - (三)临街店铺内,由经营者负; (四)集贸市场、展览展销场所、商场、饭店等场所 由开办者或者经营单位负责: (五)文化、体育、娱乐、游览、公园、公共绿地和机 场、火军站、公共汽车始未车站、码头等公共场所,由经营 或者管理单位负责; (六)城市轨道交通设施、隧道、高架道路、公路、铁 路,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; (七)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,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 人负责; (八)住宅内由业主或者租户负责。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,由所在地 的街道办事处、镇人民政府负责。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的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,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信息化管理, 落实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,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大行动,并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及 时、妥善处理被杀灭的病媒生物。 第二十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品、器械,必 须符合国家和省、市的有关规定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、 配制、销售、使用国家禁正使用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灭 鼠和杀虫药品、器械。 - 8 - 币爱卫会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药品、器械采购 平台,每年更新合格的药品、器械产品目录,并向社会公布。 第二干七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应当经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登记,依法领取营业执照,并自领取营业执照 之白起10个工作白内尚所在地同级爱卫办备案后,方可 展营利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。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和规定 组织其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,保证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 知识技能。 第二十八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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