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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改善生态环境,提高人居质量,加强对汾 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的管理,更好地保护、利用和开发景区 资源,根据国务院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 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(以下简称汾河景区) 的规划、建设、保护和管理以及进入汾河景区参观、游览、 考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。 第三条汾河景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环境协调区。 重点保护区是指汾河景区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水体、绿地、 景点、林木、灯饰、各类设施以及建(构)筑物等组成的区 域。 环境协调区是指汾河景区建设红线范围以外的滨河东、 西路周边建(构)筑物、道路、照明、绿带等形成的区域。 第四条汾河景区的建设、开发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,实行统一规划、统一建设、统一管理。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汾河景区重点 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。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重点保 护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。 第六条汾河景区重点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费用主要 - 1 - 来源为: (一)国家、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; (二)财政预算。 第七条汾河景区的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由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 制,编制规划应当户泛征求有关部门、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 见,进行多方案的比选和论证。 第八条汾河景区的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,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,按规划组织实施。 第九条编制汾河景区规划时,环境协调区建(构)筑 物的高度、布局、体量、造型、色彩及道路、照明、绿带等 应当与重点保护区的景观、风貌及整体环境相协调。 第条环境协调区内所涉及到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 第干一条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区资 源的特点,组织开展健康、有益的游览和文体娱乐活动,宣 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,普及历史、文化和科学知识。 第十二条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汾河资源状 况、生态环境、地域文化的研究、发掘,实行科学的管理体 系,建立健全档案及其它各项制度,落实保护、建设和管理 责任。 第干三条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汛、消防、 - 2 - 治安、游览等安全制度,加强安全管理,责任到人,在重点 保护区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,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,保障游 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,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 查。 第干十四条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加强对清水渠的水质检测,采取有效措施,保持水体 清沽,达到地表水√类标准。 第十五条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生物措施和工 程技术措施,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,保护和发展野 生动物资源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重点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的生 息繁衍场所和生存环境。 第六条进入重点保护区的游览者应当爱护景区的 景物、树木、植被、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,遵守景区的有关 规章制度。 第十七条进入重点保护区施工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采 取有效措施,保护景物及周围林木、植被、水体、地貌施工 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,恢复周围环境原貌,不得造成污 染和破坏。 第十八条进入重点保护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,应当服从汾河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,凭证照在指定 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。 - 3 - 第十九条进入重点保护区从事科学考察、采集标本、 拍摄影视片等活动,须经汾河景区管理机构批准后,方可进 行。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侵占 水体、土地;不得违反景区规划进行建设;不得毁损景物、 破坏绿地的地形、地貌、植被;不得建设有损景观、污染环 境、妨碍游览的设施。 第二十一条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: (一)破坏、毁损橡胶坝、雍水闸坝等防洪设施 (二)向小溪、清水渠内排放污水,倾倒积雪、垃圾、 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质; (三)在小溪、清水渠内洗刷车辆; (四)炸鱼、电鱼、网鱼或者在非指定区域内钓鱼: (五)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、滑冰; (六)损坏景区建筑、雕塑、座椅、警示牌、标示牌及 绿化、照明、健身、经营、安全、通讯、保洁等设施; (七)非法猎捕野生动物; (八)倾倒垃圾、渣土、流体废弃物,堆放物料; (九)擅自设置经营服务摊点,兜售鲜花、食品等商品; (十)擅自设置广告牌,张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 品; (十一)擅自驶入或者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: - 4 - (干二)燃放烟花爆竹,焚烧枯枝落叶,燃烧物品; (十三)攀折、刻画、钉拴、摇晃树木,采摘花果、采 集籽种; (十四)跨越栏杆,移动座椅、保洁设施,攀爬园林建 筑和雕塑; (十五)在树木、建(构)筑物等各类设施上涂抹、张 贴; (十六)携带宠物、践踏草坪、随地吐痰、便溺、乱扔 果皮、纸屑、烟蒂、塑料包装袋等废弃杂物: (十七)从事看、算命、烧纸等迷信活动: (十八)其他损害汾河景区绿化、环境卫生、设施及游 览秩序的行为。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,由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 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取消其设点资格。 第二十三条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,侵占重点保 护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,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,拆除违章建筑,恢复原状,并处以每 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;不能恢复原状的,责令其赔偿损 失,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。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,由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 - 5 - 法行为、限期恢复原状并给予警告;造成损失的,责令其赔 偿损失;有非法所得的,没收其非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处 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违反(一)项规定的,按照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处以罚 款,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; 违反(二)、(三)、(八)项规定的,并可处三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;不能恢复原状的,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; 违反(十三)项规定,不能恢复原状的,处以五十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; 违反(四)、(六)、(九)、(十)、(十一)、(十二)项规 定的,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; 违反(七)项规定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予以处罚; 违反(十四)、(十七)项规定的,并可处十元以上三百 元以下的罚款; 违反(十五)、(十六)项规定的,并可处十元以上二百 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,同时又违反国家有关森林、 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,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。 - 6 -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依法审 请行政复议,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第二十七条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汾河景区 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私舞弊的,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八条‧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。 -7 -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依法审 请行政复议,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第二十七条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汾河景区 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私舞弊的,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八条‧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。 -7 -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依法审 请行政复议,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第二十七条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汾河景区 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私舞弊的,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八条‧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。 -7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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