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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(1998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施行根 据2003年11月21 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一次修正根 据2010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订根据2017 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 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正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疾病传播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江西省爱国卫生工 作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,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 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,如老鼠、蚊子、苍蝇、蟑螂、 臭虫等。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和控 制病媒生物擎生为主、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, 坚持政府组织、部门协调、单位负责和全民参与相结合。 第五条市、县(区)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(以下简称 -1 - 爱卫会)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、统筹协调本 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,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: (二)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,普 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; (三)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: (四)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考评; (五)协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 控制工作; (六)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。 市、县(区)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。 第六条市、县(区)爱卫会成员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 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: (一)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、 科学研究、密度监测和疫情监测,并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媒 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; (二)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、食品生 产场所、食品流通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; (三)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 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; (四)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厂、 - 2 - 公厕、市政管并的病媒生物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; (五)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 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; (六)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。 第七条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和居(村)民 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。 第二章预防控制 第八条市、县(区)爱卫会应当在每年春秋两李组织 开展集申统一火鼠活动,每年4至10月组织开展集中统 灭蚊、蝇、蟑螂等活动。 第九条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、 县(区)爱卫会的部署,组织辖区单位和居(村)民户统一 进行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,控制和清除病媒生物的擎生场所, 并做好督导检查工作。 第十条单位和居(村)民户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 动,做好以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: (一)采取堵洞、毒杀或者粘捕等措施灭鼠,控制鼠密 度,防止鼠害; (二)定期清疏排水管道、沟渠,平整洼地,清除室内 外积水,预防控制蚊虫生; - 3 - (三)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,并做到 日产日清; (四)涂墙抹缝防止蟑螂藏匿擎生: (五)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、蟑螂等病媒生物尸 体。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制度, 指定人员或者委托病媒生物防治服务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预 防控制工作,建立工作档案,并接受同级爱卫会的指导和监 督检查。 单位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。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、饭店、宾馆、饮食店、副食店、 食品加工厂、酿造厂、屠宰厂、粮库、医院、机场、港口、 火车站、长途汽车站、超市等单位和建筑工地、废品收购站、 垃圾转运站、垃圾处理厂等易招致、擎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 当配置和使用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。 第十三条新城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,应当同时规 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。建筑物管线、市政管并和 下水道系统应当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。 第十四条农村应当结合改厕、环境改造、垃圾收集和 处理等工作,清除病媒生物擎生地,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工作。 第十五条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- 4 - 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,其中,区(含开发区、新区) 按照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列支;县按照人均不少于0.5元 的标准列支。乡(镇)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相应的病媒生物预 防控制工作经费。 单位和居(村)民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自行 承担。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居(村)民户委托病媒生物防治服 务单位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,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协议。 委托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药品和劳务费用,受委托方应当保证 服务质量。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病媒生物防治服务单位应当在依法领取营 业执照后三十白内,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县(区)爱卫会办公 室备案。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单位名称、地址、经营范围和 人员基本情况等。 县(区)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已报送备案的病媒生 物防治服务单位向社会公示,并将病媒生物防治服务单位有 关备案情况向同级农业主管部门通报。 第八条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,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,正确掌握病媒 生物杀灭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。 -5 - 第十九条病媒生物防治服务单位使用的杀灭病媒生 物的药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,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和 国家标准的要求,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。 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有关法律、法规、 规章和安全知识、专业技术、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 的培训,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。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 禁止使用的高毒、剧毒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。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杀火病媒生物药品的企业应当 具备《农药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条件,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行政 许可。 第二十二条杀火病媒生物药品包装应当贴有药品标 签或者附具说明书。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药品名称、 企业名称、产品批号和药品登记证号或者临时登记证号、生 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药品的有效成分、含量、 重量、产品性能、毒性、用途、使用技术、使用方法、生产 日期、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;药品分装的,还应当注明分装 单位。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,对申请从事 食品生产、食品流通、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 政许司时,应当依法将具有防鼠、防蝇设施作为行政许司条 -6 - 件之一。 第二十四条市、县(区)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, 可以聘住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,负责宣传病媒生物预防 控制知识,指导、督促单位和居(村)民户做好病媒生物预 防控制工作。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开展工作时,应当出示证件。 第二十五条市爱卫会应当组织对县(区)病媒生物预 防控制工作进行考评。 第二十六条市、县(区)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 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,督促各单位、居(村)民户开展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。 第二十七条,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 有权举报。市、县(区)爱卫会及其成员部门应当建立举报 制度,公开举报电话、电子邮箱,对举报事项及时处理。 第四章‧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单位拒不参加杀灭病媒 生物活动的,由爱卫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。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单位病媒生物的密度超 过国家规定标准的,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限 期达到标准:逾期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,处以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。 -7 - 第三十条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 门及工作人员,滥用职权、恂私舞弊、玩忽职守的,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;构成犯 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。1998 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《南昌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防 制管理规定》(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)同时废止。 -8 - 第三十条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 门及工作人员,滥用职权、恂私舞弊、玩忽职守的,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;构成犯 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。1998 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《南昌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防 制管理规定》(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)同时废止。 -8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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