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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(1999年6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【1999】第6号 公布,根据2015年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《厂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用管理办法) 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,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 府令第132号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<广 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〉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》 第二次修订,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 号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<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 理办法〉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三次修订,根据2019 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《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四次修订)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,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 和交通畅通,根据国务院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和《广州市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,临时占用机动车道、非机 动车道、人行道及其绿化带,人行天桥、人行地下通道、桥 梁、立交桥底、公共场及内街(统称道路)的,适用本办 法。 第三条‧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,各区市 -1 - 政管理部门依权限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道路。 公安、规划、市场监督管理、环卫等管理部门,依照各 自职能,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。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,必须经市政管理部 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《临时占 用道路许可证》后,方可占用。 临时占用区管道路的,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批准。临时占用市管道路的,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。 因抢修市政、供水、供电、燃气、电信、交通等城币基 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,可先行临时占用,但应同时补办审 批手续。 第五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 所。 确需临时占用或封闭道路进行设置灯光夜市、迎春花市 等活动的,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 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后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。 第六条‧禁止占用下列道路: (一)市区内主、次干道; (二)公共(电)汽车站(亭)30米范围内; (三)医院、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; (四)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: - 2 - (五)人行天桥、人行地下通道。 市政、供水、供电、燃气、电信、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 的建设、养护、维修工程,经批准后,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。 第七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,应当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收 费标准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。占用费应当全 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。 第八条,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, 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,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。 第九条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,市政管理部门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变更或取消《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》,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按时清退场地。 变更或取消《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》的,市政管理部门 应当退还未到期部分的城市道路占用费。 第十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: (一)按要求在现场悬挂《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》 (二)按批准的时间、位置、面积和用途使用: (三)施工期间或堆放物品的,应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 防护设施,并保持道路畅通: (四)不得建筑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、平永久性建(构) 筑物; (五)不得遮挡路灯、交通信号、交通标志: - 3 - (六)不得损坏、骑压、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并、盖及 消防设施,不得堵塞消防通道: (七)不得骑压、侵占城市绿地和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、 树木。 第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后,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 7白内清理占用场地,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通行。 损坏道路设施的,应予以赔偿,并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修复。 第十二条占用道路设置牌、杆、亭、站的,应当向市 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具体设置方案,经批准 后,方可设置。 属于交通安全标志、宣传社会公益、社会公德事业的标 牌,以及设立电杆、公用电话亭、治安亭、公共汽(电)车 站、环卫设施标志牌等,可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;但经广告 管理部门批准附设商业性广告的,广告设置者应当交纳城市 道路占用费。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牌、杆、亭、站毗邻供水、供电、 燃气、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留 出安全间距;其中,牌、杆、灯箱等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的, 应距路面不得低于4.5米;在人行道上设置的,不得横向设 置,妨碍行人行走以及消防设施的使用。 第十四条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 - 4 - 临时占用道路的,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、指导。 第十五条《临时占用道路审批表》《临时占用道路许 可证》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。 第十六条,违反本办法的,由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综合 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罚;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 门处罚的,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。 第十七条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 法规定,不依法履行职责的,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,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。1985年 12月16日本市颁布施行的《广州市关于占用马路人行道的 管理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 -5 - 临时占用道路的,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、指导。 第十五条《临时占用道路审批表》《临时占用道路许 可证》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。 第十六条,违反本办法的,由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综合 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罚;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 门处罚的,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。 第十七条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 法规定,不依法履行职责的,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,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。1985年 12月16日本市颁布施行的《广州市关于占用马路人行道的 管理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 -5 - 临时占用道路的,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、指导。 第十五条《临时占用道路审批表》《临时占用道路许 可证》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。 第十六条,违反本办法的,由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综合 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罚;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 门处罚的,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。 第十七条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 法规定,不依法履行职责的,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,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。1985年 12月16日本市颁布施行的《广州市关于占用马路人行道的 管理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 -5 - 临时占用道路的,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、指导。 第十五条《临时占用道路审批表》《临时占用道路许 可证》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。 第十六条,违反本办法的,由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综合 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罚;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 门处罚的,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。 第十七条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 法规定,不依法履行职责的,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,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。1985年 12月16日本市颁布施行的《广州市关于占用马路人行道的 管理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 -5 - 临时占用道路的,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、指导。 第十五条《临时占用道路审批表》《临时占用道路许 可证》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。 第十六条,违反本办法的,由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综合 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罚;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 门处罚的,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。 第十七条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 法规定,不依法履行职责的,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,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。1985年 12月16日本市颁布施行的《广州市关于占用马路人行道的 管理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 -5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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