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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(2012年5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,根 乡规划技术规定》第一次修订,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 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<广州市 二次修订,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 号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正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 第三次修订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,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 划管理的标准化、规范化和法制化,保障城乡规划实施,根 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、修改和实施, 应当遵守本规定。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、镇规划区和村庄 规划区。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,应当按照经 - 1 - 批准的详细规划、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 执行: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,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 规定执行。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,对 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。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 规划中划定,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 规划中规定。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,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 领城乡建设、改善生态环境、维护社会公平、保障公共安全 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,坚持以人为本,实现经济社会 全面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。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 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,遵循前瞻性、科 学性、可实施性、节约集约用地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 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、统筹、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 编制原则。其中,有关工业、农业、畜牧业、林业、能源、 水利、交通、城市建设、旅游、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, 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,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。 第六条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厂 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 系统相联系,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。 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、红线、绿线、蓝 -2 - 线、黄线、黑线等“六线”,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。规 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“六线”规划控制要 求。 (一)紫线: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(或 者历史文化保护区)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。 (二)红线: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、广场用地和 对外交通用地(管道运输用地除外)、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 控制线。 (三)绿线: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、防护绿 地、生产绿地、居住区绿地、单位附属绿地、道路绿地、生 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。 (四)蓝线: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、河、湖、库、 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。 (五)黄线: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范围的控制线。 (六)黑线: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 制线。 第八条城市设计贯穿城乡规划各阶段。重要地块宜遵 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、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、地方特色与 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。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 当纳入城乡规划。 第九条‧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编 -3 - 制城市总体规划时,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 划。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,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 用,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,遵循统筹安排、综 合开发、合理利用的原则,充分考虑防灾减灾、人民防空和 通信等需要。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 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,应当以建设世界文化名城 为自标,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,保护历史城区、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、文物建筑 和历史建筑、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。 加强文物保护,按照相关法律、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 位、登记文物保护单位、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 可移动文物、文物线索、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理藏区的保护 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。 第十一条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,节约能源,保护和改 善环境,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,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 执行修建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。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 须增加的建筑面积,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认定后,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。具体认定办法由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,报市政府 批准后执行。 -4-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订具 体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,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。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察与测绘 第十三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、土地 利用现状、生态环境现状、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 划测绘等必要的基础资料。城乡规划勘察和测绘应当满足城 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。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 制阶段相适应,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。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规范的规定和广州市勘测信息系统的要求,并纳入广州市地 下空间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。 第十五条本市城乡规划测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 (一)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度带的平 面直角坐标系统,投影面采用本市平均高程面,投影长度变 形值应当小于2.5厘米/千米。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 为二等,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及相关 技术规定。 (二)采用独立的高程系统。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 二等,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及 关技术规定。 -5 - (三)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测量规划区的基本地形图, 并进行定期更新、汇交。基本地形图系列的比例尺为1:500、 1:2000、1:5000,并且应当采用本市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 福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,建立数学地形图库。数学地形图应 当包括数学线划图(DLG)、数学高程模型(DEM)、数学正射 影像图(DOM)及数学栅格图(DRG)。 (四)规划区范围应当测绘1:5000地形图,并且每3 年更新1次;市辖区范围内还应当测绘1:2000地形图,并 且每3年更新1次;市辖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 集中成片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还应当测绘1:500地形图, 并且每年更新1次;市辖区范围内建设活动较为集中的其余 建设区域还应当测绘1:500地形图,并且每2年更新1次。 对于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。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为基础。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规划建设用地地形及界址点测量。 (二)建设工程的放线、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。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建筑 设计规范的要求。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测量应当与房产测量 相衔接。 -6 - 第二章,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技术规定 第一节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包括建设单位、建 设项自、建设用地使用性质、规划用地界限、规划用地红线 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司证一般包括建设单位、建设项目、建 设用地使用性质、规划用地界限、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和有效 期限等内容,尚未提供规划条件的还应当同时提供规划条件。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 为依据,紫线范围内的用地规划许可应当符合紫线管理要求 和保护规划。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 修改的地块,因国家、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,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或者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。 第十九条本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》的规定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。控制性详细规划 已经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,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 划执行;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,可以按照经批 准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 -7 - 性质,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,应 当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。 第二十条建设项自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应当符合城 乡规划要求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、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,以 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资料和依成果绘制 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为依据,结合建筑区划和征收范围综合 确定。 第二十一条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自可建设 用地面积、道路面积、绿地面积、河涌水系面积、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面积、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面积 以外必须实施整体征收或者补偿的用地面积。各部分用地面 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司证中明确。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当依据规划用地红线面积中的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依法确定。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 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 用地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、特 点、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、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 确定。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 质、用地面积、建筑密度、容积率、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、 绿地率、建筑间距、建筑退让、停军配建、公共服务设施、 -8 -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 等内容。出让地块如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,应明确地下空 间使用性质、水平投影范围、垂直空间范围、建设规模、公 建配套要求、出入口、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。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附属于建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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