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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(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,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《广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修订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,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, 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,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、 排水、燃气、热力、电力、通信、广播电视、工业、石油和 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,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 综合管廊。 第三条‧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、建设、维护、 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 定。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 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,并组织实施本办法。区人民政府 -1 - 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 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。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 信息和档案管理。 发展改革、水务、工业信息、公安、交通、人民防空、 应急管理、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协助做好地 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。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,推广新 技术、新材料、新工艺,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,延长地下 管线使用年限。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、探测和管 理。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,规范引导非开 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。 第二章‧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、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 划,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、规模、走向等内容,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 电力、供水、排水、燃气、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 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,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,合理确定地 - 2 - 下管线的规模、布局、市政设施用地、保护范围等内容,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 第七条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应 当与地下空间、道路、轨道交通、民防等规划相衔接。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时,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、各类管线专业规划,对地 下管线作出具体安排,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、平面位置、 走向、主要控制点标高、市政设施用地、保护范围等内容。 第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 划和专业规划,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,市住房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建设需求。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各地下管线建 设单位年度建设需求和道路年度建设需求,同时征求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意见,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。 第九条与道路、轨道交通、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实施 地下管线工程的,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规划行政 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,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, 作为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一部分。 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内容包括: (一)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的地下管线以及附属设施的 建设规模、平面位置、竖向标高、间距、排水坡度: (二)交义口及复杂地段地下管线布置详图,预留接口 -3 - 和预埋横穿道路的地下管线; (三)现状地下管线的利用和迁改方案; (四)地下管线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措施等。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者 审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,应当通过地下管线综合管 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。 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,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现场 探测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线,并且在审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时,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市国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。探测成本纳入工程造价。地下管线权属 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探测。 第十一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,应当向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 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、轨道交通、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 建设的,应当与主体市政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 求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,不得擅自变更;因场地条件或者 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、竖向标高 和规模的,应当报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。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,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。 地下管线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有城市道路、公 - 4 - 路的,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请办理临时占 用或者挖掘许可手续。 第十三条除管线迁改工程外,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,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 放线,并向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请验线。国土规划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请之日起7个工作白内进行验线。未 经验线,地下管线工程不得开工。 放线测量所需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。 第十四条敷设于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道路工程下的地下 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 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,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,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。 确因特殊原因地下管线工程不能和道路工程同步建设 的,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预建沟槽、预理管道或者预留通 道,供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有偿使用。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 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: (一)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,地下管线工程应当 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; (二)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、预理管道的; (三)新建、改建、护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 年的; - 5 - (四)大修的城市道路峻工后未满3年的; (五)已经建设综合管廊的。 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,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,并 且向社会公布。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建设项目的,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 前将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详查资料与相关地下管线 权属单位进行确认,并且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施工现场 标注地下管线位置,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: 一)道路、轨道交通、民防、地下管线、地下空间开 发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; (二)包含开挖、钻探、爆破、桩基施工等活动的其他 建设项目。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 协议,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费用以及保护措施。 建设单位在详查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既有地下管 线现状资料中未标注的地下管线,应当尚市国土规划行政管 理部门报告。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,对于 属于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,告知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予以处理。 第干七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 资质的单位进行峻工测量,并且提前告知测绘单位施工计划 安排,督促、保障测绘单位开展测绘工作。地下管线建设单 - 6 - 位、测绘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准确性负 责。测量费用列入工程造价。 进行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,测绘单位应当在工程覆 土前完成跟踪测量。 进行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,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 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土两端预留测量条件,并且向测绘单位提 供准确的实际峻工图;采用非金属材质建设的,应当同步布 设电子标志器、金属示踪线。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峻工后,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 当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峻工测量成果,审请办理规 划核实手续。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峻工测量成果,对地下 管线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;符 合的,应当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。未经规划核 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,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峻工验 收。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地下管线工程 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峻工 验收。地下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的,方可交付使用。 地下管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峻工 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进行监督,查验是否开展峻工测量。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峻工验收后6个月内,地下管 -7 - 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符合规定 要求的峻工验收资料,报送的峻工验收资料应当真实、准确、 完整,不得涂改、伪造。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地 下管线建设单位收集、整理工验收资料。 第三章‧维护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安全 运行,履行下列维护职责: (一)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: (二)设置安全防范设施,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 评估; (三)进行地下管线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,并且做好记 录,发现地下管线以及辅助装置破损、老化、缺失的,应当 及时修复、更换; (四)定期排查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,制定隐患整 改措施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; (五)工程施工可能对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,在接到建 设单位通知后,指定专人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 工作; 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。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的,施工 -8 - 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,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 应急措施并依法承担责任。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因为紧急抢修地下管线,需要临时占 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、公路,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,可 以先行占用或者挖掘城币道路、公路抢修,但是应当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;抢修结束后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城市 道路、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路面。 第二十三条市政工程建设需要迁改既有地下管线,或 者对于既有架空线实施入地、迁移的,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原规模、现行标准依法给予补偿,对因扩容、提高标 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,由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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