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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公布,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《厂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<广州市扩大区县级 市管理权限规定〉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, 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《广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<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》等 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,根据2019年11月14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 废正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三次修订) 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,节约能源,促 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技术进步,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 生产和使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》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 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,是指符合国家和地 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,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 产的具有节能、利废、节土、轻质、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、 销售、使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。 -1-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 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。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 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)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 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,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墙体材 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,推动行业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 制,营造公平、诚信的市场环境。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 新型墙体材料工作。 各级发展改革、工业和信息化、国土资源、生态环境、 市场监督管理、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 门,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。 第五条禁止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粘土类烧结实心砖、粘 土类烧结空心砖、粘土类烧结多孔砖(以下统称粘土砖)以 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墙体材料。现有的粘土砖广和粘土砖 生产线应当停止生产粘土砖。 第六条生产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,应当坚持节约 土地资源、节约能源、合理利用废渣的原则,满足建筑结构、 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要求,积极采用国内、国际先进技术 标准,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、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。 大力发展绿色新型墙材,提升墙材行业绿色发展、循环发展、 低碳发展水平,促进墙材行业转型升级。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根 -2 - 据国家产业政策,结合本地实际,发布推荐、限制和禁止生 产、使用的墙体材料目录,逐步建立和完善墙体材料生产及 应用技术标准体系。 第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 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。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,应当符 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及墙材革新的有关规定,符合产品 质量标准,并经检验合格;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,不得 出厂。 第八条墙体材料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销售、使用的, 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。需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确 认的:由生产企业向币节能墙革办提出审请,并提供检测报 告、产品标准和营业执照等资料。市节能墙革办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确认工作。 第九条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 业,其产品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,可持有关文件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减税、免税手续。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、施 工单位选用粘土砖或其他已被国家、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禁止 使用的墙体材料。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选用新型墙体材料,应当按照相应 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,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 型墙体材料品种、规格、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。 -3 -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,应当符合施工 图设计文件的要求,并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的墙体工程标准 要求以及省、市发布的有关规程、规定进行施工。 每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前,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检验,未 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。 第干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规 定、标准、设计文件对墙体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。建设工 程所选用的墙体材料,应当经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签名方可 使用。 第十四条‧市节能墙革办和有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白常监督检查。 第十五条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工程,在施 工过程中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,依照下列规定处罚: (一)违反本规定在建筑物、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 墙体材料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循环经济促进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 (二)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粘 土砖的,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 经济促进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 (三)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粘 土砖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- 4 - 循环经济促进法》《产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:对同时违反基本农由保护区和农业生 态保护区有关管理规定的,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《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。 (四)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,设计单位不按照新型墙体 材料的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,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。 (五)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,施工单位不按照工 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墙体工程施工的,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依照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四条规定 进行处罚。 (六)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,施工单位未对墙体 材料进行检验或使用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的,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依照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 罚。 (七)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,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墙体 材料按照合格签学同意使用的,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。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市节能墙革办等有关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,不依法履行职责的,由有权机 关责令改正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-5-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市人民 政府1992年9月5日颁布的《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 定》和2000年4月4日发布的《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的通告》同时废止。 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,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依照本规定执行。 -6 -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市人民 政府1992年9月5日颁布的《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 定》和2000年4月4日发布的《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的通告》同时废止。 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,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依照本规定执行。 -6 -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市人民 政府1992年9月5日颁布的《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 定》和2000年4月4日发布的《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的通告》同时废止。 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,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依照本规定执行。 -6 -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市人民 政府1992年9月5日颁布的《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 定》和2000年4月4日发布的《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的通告》同时废止。 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,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依照本规定执行。 -6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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