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(2015年5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,根 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《广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修改<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>等16 件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,根据2019年11月14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 正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网规划与建设,维护供电与用电 秩序,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》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》 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、电力设施 保护、供电与用电活动,适用本规定。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、节约、有序原则。 第四条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 施保护的领导,建立电网建设、电网风险管控及电力设施保 护协调机制,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、电网风险管控、电 力设施保护、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,维护本地区供用电 -1 - 正常秩序。 第五条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和电力设施保 护的监督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本规定。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》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,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扰 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。 发展改革、建设、规划、土地、林业园林、价格、生态 环境、市场监督管理、公安、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。 第二章‧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电网发展规划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 展改革、建设、规划、土地、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 供电企业编制,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。 电网专项规划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编制,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,经市发展改 革、生态环境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,由电力行政主管 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电网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与 其他规划相互衔接、符合总体规划,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。 第七条区域规划调整导致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,应当 对电网专项规划组织修编,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。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、建设、规划、土 -2 - 地、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用电需求预测机制,并将 有关信息告知供电企业,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司 以据此提出对电网专项规划的修编建议。 第八条电网专项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,应当纳入 控制性详细规划。如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导致电力设施用地 发生变化的,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, 并将供电企业的意见随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草案一同提交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。 新建开发区、居住区和成片改造地区,应当在控制性详 细规划中预留设置变电站、配电站及电力线路的用地。新建、 改建、护扩建的大型建设项自,应当接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 要求,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变电站或者配电站的位置。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具体地块用途时,应当对控 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的变电站、电力线路的用地性质进行调 整,使其满足变电站建设要求。 第九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用地进行储备。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,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用地审请,符合国家《划拨用地自录》的,按划拨方式供地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建设项自中规 划预留的变电站、配电房、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 设施用地,不得阻挠电网建设。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 -3 - 理部门及供电企业制定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建筑物的典型设 计,确定变电站用地面积、建筑物的外观尺寸等技术指标, 并推广应用。在中心城区内难以提供独立用地的地块,鼓励 变电站与商场、酒店等项目一体化设计。 在城市户场、公园等公共场所,条件许可的,应当建设 半地下或者地下式变电站。 第十一条除因技术和规划原因难以实施外,在下列地 区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电力管线应当采取地下埋设方式进行, 现有的110千优和220千优电力架空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 埋设: (一)西二环、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,东二环高速公路 以西,佛山水道、珠江后航道、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 区市桥街、沙头街、东环街、桥南街,花都区新华街,白云 区建制镇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中心镇的中心区范围内的110 十优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; (二)华南北路、广汕公路以南,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, 佛山水道、珠江后航道、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禹区市桥 街、沙头街、东环街、桥南街,花都区新华街,白云区建制 镇的中心区范围内的220千伏的电力线路; (三)中新广州知识城、南沙新区明珠湾区、南沙新区 焦门河中心区以及自贸园区范围内的220千优及以下电压等 级的电力线路。 - 4 - 城市道路在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时,道路建设单位按规划 要求采用同步建设电缆管沟方式的,项自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图、施工图等相关设计资料中的电缆管沟建设方案应当征求 供电企业的意见。电缆管沟建成后,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管 理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,供电企业自接收之日起 负责电缆管沟的维护、管理工作。采用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综 合管廊方式的,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电力等管线 设施的敷设。 在城市规划上有特殊要求的区域,政府与供电企业双方 同意下地的现有架空线路,由政府与供电企业根据相关约定, 结合规划要求,按供电企业提供的建设要求完成电缆管廊的 投资及建设。土建完成后,由供电企业出资将架空线路下地。 第十二条220千优及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 房屋等建筑物的,如因实施拆迁安置困难,经区人民政府同 意,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,可以 采用跨越方式通过,不征收拆迁房屋等建筑物,但应当采取 增加杆塔高度等技术措施,并与相关权利人充分协商,保证 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和相关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对不满足国 家规定,确需拆除线路通道内原有房屋等建筑物的,应当征 收并予以拆除。 前款规定或者其他电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, 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和补偿工作。电网建设、电 -5- 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使用他人土地,但不需要征收地 或者房屋的,由电网建设单位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与相关权 利人签订协议,并一次性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占用期间 的土地使用费。 第十三条电网建设跨(穿)越或者占用市政道路、铁 路、轨道交通设施、公路、河涌等有关设施的,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、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造成损失的,按照已发 生的直接损失或者因调整建设规划造成的损失予以一次性 补偿。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,按原建设标准自行修复,并对 修复质量进行检测。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地,国家电力设计规程要求砍 伐出通道的,建设单位应当与林权人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。 林权人应当向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采伐审请,林业园 林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依法审批。砍伐后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在上述通道内再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。 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,需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城 市树木进行修剪、迁移、砍伐的,建设单位应当报林业园林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实施修剪、迁移、砍伐所需费用和对林 权人的补偿由建设单位承担。修剪、砍伐后,林权人应当保 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 符合安全距离要求。 第十四条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永久供电配套 -6 - 设施,供电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要求建设住宅小区 永久供电配套设施,并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建筑设计规 范的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。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配套变电站用房,应当 与开发项自同步规划和审批,与开发项自主体工程同步设计、 建设、验收。分期开发的,应当与首期主体工程同步设计、 建设、验收。城市更新项目首期仅用于建设安置用房的,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,配套变电站用房可以不与首期主体工程同 步建设,但应当在被拆迁户回迁之前完成建设。配套变电站 用房建成后,建设单位应当以土建工程成本价向供电企业移 交并配合供电企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。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用房的建设规模、标准等,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 明确。 新建住宅项目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 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设施建设规划。 第三章‧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、省、市的相关规 定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,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,加强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。 -7 - 在建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,按规划批准的供电设施建设 范围,根据国家规定确定;已建成供电设施的电力设施保护 区,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予以公 告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标明已建成供电设施的电力设施 保护区范围。 供电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保护区 内依法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,标明电力设 施保护区范围及警示事项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 示标志。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,市场 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开展打击盗窃、破坏电力设施 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,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、设备行 为,并加强视频监控、自动报警等技防工作的规划、管理、 指导和监督。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通过电视、报刊、互联网站等 多种形式,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,鼓励群众参与保护 工作,奖励举报行为。 供电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,推户应用电力 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、新成果,防止和减少破坏电力设施 以及盗窃电能的情况发生。 -8 - 第十九条

pdf文档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2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20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第 1 页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第 2 页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7 17:30:42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