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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(2009年5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,根 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<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 权限规定>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,根据2019 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《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 权,促进合理行政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》等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和监督适用本规定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 法主体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,依照法律、 法规、规章所确定的立法自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,在行政执法 过程中,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。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处 罚、行政许可、非行政许可审批、行政征收、行政给付、行 政强制、行政裁决、行政确认等行为。 -1-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、区人民政府及其下属 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。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行使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,组织实施本规定。区司法行政 部门负责本区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 督。 第五条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,应当在法律、法规、 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,符合立法自的,并遵循合理性原则。 第六条,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, 在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 以的情况下,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。 第七条,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 理目的的,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害或损害 较小的方式。 第八条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, 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,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权 密、工作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,允许社会公众查 阅。 第九条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 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标准、条件、种类、幅度、方式、 时限予以合理细化、量化,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公布 - 2 - 实施。 第十条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立案、受理或者其他需要 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只作原则性规定的,市行政执法主 体应当列出立案、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具 体标准。 第十一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: (一)同一种违法行为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可以选 择处罚种类的,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: (二)同一种违法行为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有处罚 幅度的,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、性质、事实、社会危害 后果列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: 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从轻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, 应当列出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; 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从重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, 应当列出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; 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减轻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, 应当列出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: 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不予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, 应当列出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; 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只作原则 性规定的,应当列出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形。 - 3 - 第十二条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,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: (一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许可条件或者对变更、撤回、 撤销许可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,应当列出许可或者变更、 撤回、撤销许可的具体条件: (二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 的,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; 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没有明 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,应当列出作出许可决定的具体 方式; 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注销许可的条件只作原则性 规定的,应当列出注销许可的具体条件。 第十三条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,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: (一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审批条件或者对变更、撤回、 撤销审批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,应当列出审批或者变更、 撤回、撤销审批的具体条件; (二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审批条件存在一定幅度 的,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; 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审批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,应当列出审批决定的具体方式: 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注销审批的条件只作原则性 - 4 - 规定的,应当列出注销审批的具体条件。 第十四条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,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: (一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 的,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; (二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 选择的,应当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; 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减免征收的条件只作原则性 规定的,应当列出减免征收的具体条件; 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 的,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。 第十五条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,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: (一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给付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, 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条件; (二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给付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, 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方式; 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 的,应当列出给付数额的具体标准。 第十六条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行政强制的种类、方式、 程序等只作原则性规定的,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列出确定行 政强制种类、方式的具体情形和具体程序。 - 5 - 第十七条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行政裁决的程序、标准 等只作原则性规定的,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和 各种标准对应的具体情形。 第十八条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行政确认的程序、需提 交的材料等只作原则性规定的,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列出行 政确认的具体程序、需提交的具体材料。 第十九条法律、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履 行职责期限的,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予以明确。 第二十条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前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意见 只作原则性规定的,币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列出听取意见的具 体程序和方式。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前,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、 理由和依据。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具备条件的,应当将行政执 法的立案(或者受理)、调查取证(或者审查)、听证、作出 决定等职能分离,由不同的内设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行使。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对本单位及其下 属单位和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。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纳入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。 -6- 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 查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、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等形式对行 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。 第二十五条,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本规定的,由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建议改正;拒不改正的,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 批评;情节严重的,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 4 日起施行。 -7 - 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 查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、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等形式对行 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。 第二十五条,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本规定的,由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建议改正;拒不改正的,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 批评;情节严重的,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 4 日起施行。 -7 - 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 查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、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等形式对行 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。 第二十五条,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本规定的,由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建议改正;拒不改正的,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 批评;情节严重的,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 4 日起施行。 -7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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