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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(2014年9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,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《广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《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 理权限规定〉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,根据 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《广州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) 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,提高城乡防洪排涝 能力,保障公民生命、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《广州市水务 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 法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设项目 的雨水径流控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。 第三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遵循城乡统筹、统 一规划、源头控制、低影响开发的原则,使建设后的雨水径 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。 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雨水 径流控制的行政管理工作,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。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-1 -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管理工作。 城乡规划、城乡建设、绿化、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,按照各自职责,协同做好雨水径 流控制相关工作。 第五条排水总体规划、排水详细规划应当合理规划雨 水滞渗、收集、调蓄、储存、利用、排放等设施,减少不透 水面积,提高雨水调蓄与滞渗能力,减少雨水径流量。 第六条,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是其排水设施的 组成部分,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 司时使用,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自建设投资。 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技术指引!,经公开征询公 众意见后实施,指导相关单位设计、施工和使用雨水径流控 制设施。 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,应 当告知建设单位同时接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雨水径流 控制措施,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 量。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前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自设 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根据原始地块1:500或1:2000地形图, 通过统计建设不同下垫面对应的雨水径流系数表的方式确 定。 建设项目的建设后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 -2 - 设计阶段根据《室外排水设计规范》(GB50014-2006)相关 规定计算确定。 第九条,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 (一)城镇公共道路雨水的排放和削减应当设置渗排- 体化系统; (二)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,除城镇公共道路外,建筑 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不低于40%:人行道、室外停车场、 步行街、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应当分别设置渗透 性铺装设施,其渗透铺装率不低于70%; (三)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,除公园之外 的绿地中至少应有50%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沉式绿地,用 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地面50毫米,设于绿地内 的雨水口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毫米以上;并可以设置 能在24小时内排干积水的设施; (四)渗透设施的白渗透能力不小于其汇水面上重现期 2年的雨水设计径流总量,渗透时间不超过24小时; (五)除地面入渗外,雨水入渗设施距建筑物基础的水 平距离应当不小于3米; (六)地下建筑顶面覆土设有渗排片材或者渗排水管时, 地下建筑顶面可作为透水层: (七)地面入渗场地上的植物配置应当为耐水植物。鼓 励建设项目设置屋顶调蓄设施或者绿化设施。 - 3 - 第十条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方平方米以上的项 自,除城镇公共道路外,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 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。 雨水调蓄设施可以和生态景观池塘、循环水池等合并设 置、综合利用,应当具有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功能,并可以 在12小时内排到最低水位,其外排水量不应超过公共排水 管道的排水能力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的 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,应当包括雨水径流控制内容。 建设单位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审查的建设项 自设计文件,其排水工程设计应当包括雨水径流控制内容。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 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。 前款规定的雨水径流控制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前和开发 后雨水径流系数计算书、外排雨水量计算书、雨水径流控制 设施、规模和布置图等。 第十二条对于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排水 设施建设,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时,应当按照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的规定, 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排 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 提出意见。 - 4 -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: (一)按照城乡规划、城乡建设、排水行政管理部门的 批复意见和图纸施工; (二)质量符合排水工程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: (三)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完好,试运行正常。 雨水径流控制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,建设单位应 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。 第十四条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由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按照《户州市排水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负责养护、维修和 日常管理。 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劝告 和制止阻挠、妨碍径流控制设施的管理、保护、养护维修或 者损害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行为,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。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,不得将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挪作他用, 或者阻挠、妨碍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管理、保护和养护维修。 禁止以下损害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行为: (一)堵塞雨水径流控制设施,妨碍排水; (二)擅自占压、拆卸、填埋雨水径流控制设施; (三)尚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: -5 - (四)向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倾倒、排放超标污水和腐蚀 性、放射性、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; (五)其他损害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行为。 第十六条在汛期,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应当依法承担防汛抗洪义务,服从防洪、排涝、抢险的统 一指挥调度。 第十七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雨水径流控制 设施的巡查制度,定期巡查雨水径流控制设施,监督设施所 有人、管理人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、维修和日常管理 工作。 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定期向社会公 布。 第十八条排水、城乡规划、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,不依法履行职责的,由 有权机关责令改正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,雨水径流控制设 施不符合规定条件,建设单位不组织返修或者重建的,由排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按以下规定处理: (一)对于公共排水设施的雨水径流控制设施,并处工 程合同价款2%以上4%以下罚款; (二)对于本条第(一)项规定之外的雨水径流控制设 - 6 - 施,并处2方元以上5方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规定,雨水径流控制设施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养护、维修和日常 管理的,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《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》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。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不按规 定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,或者将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挪作他 用,或者阻挠、妨碍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管理、保护和养护 维修的,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对个人处以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以2方元以上5方元以 下罚款。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损害雨水径流控制设 施的,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 《州市水务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。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,雨水径流控制 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防汛抗洪义务,严重影响防 洪,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。 第二十三条‧本办法所称雨水径流是指大气降水落到 地面后未进入土壤沿地表流动的水流。 本办法所称室外可渗透地面率,是指透水地面面积之和 -7 - 占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例。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、公 共绿地、绿化地面、镂空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0%的镂空铺地 (如植草砖)以及透水砖、透水沥青和透水混凝土。 本办法所称硬化面积,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屋顶、道 路、广场、庭院等部分的硬化面积,具体计算办法为“硬化 () 水铺装用地面积”。其中屋顶硬化面积,按屋顶(不包括实 现绿化的屋顶)的投影面积计算。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 1日起施行。 -8- 占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例。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、公 共绿地、绿化地面、镂空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0%的镂空铺地 (如植草砖)以及透水砖、透水沥青和透水混凝土。 本办法所称硬化面积,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屋顶、道 路、广场、庭院等部分的硬化面积,具体计算办法为“硬化 () 水铺装用地面积”。其中屋顶硬化面积,按屋顶(不包括实 现绿化的屋顶)的投影面积计算。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 1日起施行。 -8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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