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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(2017年5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,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《广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和维护,减少 光反射环境影响,保障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》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 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玻璃幕墙,是指由玻璃面板与 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、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 身有一定变形能力、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 墙。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玻璃幕墙建设、管理、 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、协调、指 导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、管理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,并 组织实施本办法。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玻璃 幕墙建设、管理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。 国土规划、生态环境、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 -1 - 当按照各自职责,协同实施本办法。 第五条本市鼓励建筑玻璃幕墙相关维护任主体投 保建筑玻璃幕墙的相关商业保险。 第六条宅、党政机关办公楼、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 房楼、中小学校、托儿所、幼儿园、养老院的新建、改建、 护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,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。 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不得设置玻 璃幕墙。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,应当明确提出本条规定的禁止设置玻 璃幕墙的范围。 第七条在下列建筑的二层以及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 墙的,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,并在幕墙下方周边 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、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、顶棚 等防护设施: (一)商业中心、交通枢纽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、广场 等人员密集、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。 (二)临街建筑。 (三)下方有出入口、人员通道的建筑。 第八条采用玻璃幕墙的高层、超高层建设工程,建设 单位应当组织玻璃幕墙方面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安全性论证,受委托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出具安全性论 - 2 - 证报告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 应当包含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性内容。 变更建筑玻璃幕墙设计的,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 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。 第九条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工程峻工验收时,施工单 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移交《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》;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销售时,建设单位应当向实受人移交 《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》。 《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》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 设计依据,主要性能参数,设计使用年限,白常使用、维护、 检修要求,易损部位结构以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式,施工单 应保修责任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内容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、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 约定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,保修期不少于 3年,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不少于5年。 第十一条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 人负责制。建筑玻璃幕墙为单一所有权人所有的,维护责任 主体为该所有权人;建筑玻璃幕墙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, 维护责任主体为全体共有人,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共有 人为维护责任主体,牵头负责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工作。 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管理维护建筑玻璃幕墙;建筑物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-3 - 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建筑玻璃幕墙的,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约定玻璃幕墙维护的具体内容、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。 第十二条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或者其委托 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巡查和维护义务,并制定突发 事件处置预案: (一)安排人员对玻璃幕墙进行白常巡查,做好巡查记 录、隐患报告、跟进处理等相关工作,并对所安排的人员进 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。 (二)加强对玻璃幕墙的白常维护,不得随意拆卸玻璃 鼎墙上的材料,不得添加影响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的构件,不 得增加玻璃幕墙的附件荷载。 第十三条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 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《建筑玻璃幕墙使 用维护说明书》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,并符合下列规定: (一)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应当在峻工验收满1年时,进 行一次全面检查,此后每5年全面检查一次;超过设计使用 年限后继续使用的,每年全面检查一次。 (二)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施加预拉力的拉杆索结构 的,应当在峻工验收满6个月时,对采用拉杆或者拉锁的工 程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,此后每3年对预 拉力检查和调整一次。 (三)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结构 - 4 - 粘接装配的,应当在峻工验收满10年时,对采用硅酮结构 密封胶的工程部位进行粘连性能抽样检查,此后每3年对粘 连性能检查一次。 第十四条建筑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维护责任 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 进行安全性鉴定: (一)面板、连接构件、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、脱 落、爆裂等现象的。 (二)遭受台风、雷击、火灾、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 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。 (三)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白常巡查、定期检查疑似存 在安全隐患的。 (四)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自标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 使用的。 (五)自峻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满10年的。 (六)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形。 鉴定单位开展安全性鉴定,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 果,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。 第十五条经检查、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 同题的,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施工资质 的单位进行维修并设置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,消除安全隐患 后方可解除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。 -5 - 经维修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,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进 行更换改造。 第十六条对建筑玻璃幕墙进行检查、安全性鉴定、维 修更换的单位,应当在检查、安全性鉴定、维修更换完成后 5个工作白内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维护责任主体。 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档案,管理 档案包括日常巡查和维护、定期检查、安全性鉴定以及维修 更换等相关技术材料,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 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档案材料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。 第十七条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性鉴定、维 修更换等相关支出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。 第十八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 手段对全市建筑玻璃幕墙进行管理。 第十九条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建 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和维护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,并对下 列情形的建筑玻璃幕墙实施重点检查,监督抽查可以邀请具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共同参加: (一)位于学校、军站、客运码头、广场、机场、剧院 以及商业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。 (二)幕墙玻璃自爆、坠落发生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 - 6 - 的。 (三)经过安全性鉴定认为需要更换改造但尚未更换改 造的。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,并将检查结果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 站上向社会通报。 第二十条建筑玻璃幕墙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,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维 护责任主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:维护责任主体拒不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且情况非常危急的,建筑物所在地的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抢修,并采取围蔽、 安全隔离、维修更换等必要的措施,直至险情消除,由此产 生的费用依法向相关维护责任主体追偿。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,施工单位和建设 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《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》的, 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 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建筑玻璃幕墙维护责 任主体未报送备案的,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 期报送备案;逾期未报送备案的,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罚款。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规定,维 -7 - 护责任主体未开展常巡查、白常维护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查 的,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司视情节轻 重,处5000元以上3方元以下罚款。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十五条规定,维护责任 主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未维修更换的,由住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视情节轻重,处3方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三条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、检测、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,但尚未达到行政处罚 程度的,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等行政管理措 施,并记录不规范行为。 第二十四条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 有权机关责令改正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一)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。 (二)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屁、纵容违法 行为,造成危害后果的。 (三)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。 (四)其他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恂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。 -8 - 护责任主体未开展常巡查、白常维护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查 的,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司视情节轻 重,处5000元以上3方元以下罚款。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十五条规定,维护责任 主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未维修更换的,由住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视情节轻重,处3方 元以上10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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