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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(2010年10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,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《广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 理权限规定〉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,根据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,推进决策科学 化、民主化和法制化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 规定。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(以下统称为政府) 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,适用本规定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,政府 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,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 准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-1 - 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,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 决策方案后,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 员会审议决定。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、民主和合法的原 则,遵循公众参与、专家咨询、风险评估、合法性审查和集 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。 第四条政府办公厅(室)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。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。 第二章‧决策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 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,社会涉及面 广,与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 出的决定。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(以下简称决策)包 括以下事项: (一)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: (二)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、社会、文化发展和公共服 务总体规划; (三)使用重大财政资金,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,处 置重大国有资产; (四)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: -2 - (五)制定城市建设、环境保护、土地管理、劳动就业、 社会保障、文化卫生、科技教育、住房保障、交通管理等方 面的重大政策措施; (六)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: (七)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。 第七条‧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: (一)政府规章的制定,地方性法规建议案的拟定: (二)政府人事任免; (三)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: (四)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; 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 事项。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一节决策起草 第八条,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可以直接提出决 策建议,并指定决策起草部门。 政府办公厅(室)、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向政府提出决 策建议;下一级政府司以向上一级政府提出决策建议;公民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政府或者通过政府各职能部 门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。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收到决 策建议后批准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,应当指定决策起草部门。 -3 - 第九条决策起草部门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,也 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稿。决策草 高应当包含决策目标、工作任务、措施方法、时间步骤、决 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、经费预算、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, 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。 起草决策草稿,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,并开展调查 研究,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。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,应当拟订 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。 第干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稿进行决策风险 评估。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。 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视决策需要,对决策草稿进行成 本效益分析,对财政经济、社会稳定、环境生态或者法律纠 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,并相应提出防范、减缓或者化解 措施。 第十一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会,邀请相 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。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,应 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。 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。 第十二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稿征求本级政 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。 - 4 - 对拟不采纳的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反馈意见,决策起 草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: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的,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作出专门说明。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、专家咨询意见以 及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修改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。 第二节‧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决策起草部门就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 开征求意见应当经政府同意,具体程序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 重大民生决策征询公众意见的规定执行。 第十四条决策征求意见稿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,决 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报刊、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进行。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。 公众可就决策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,也可以提出 其他决策方案。 第十五条决策起草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,还可以通过听证会、座谈会、问卷调 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。 第十六条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,应当按照以 下要求进行: (一)听证会由决策起草部门组织: (二)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、听证陈述人、听证代表组 - 5 - 成; (三)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,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至少 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、地点、内容和听证代表的 报名条件,接受公众报名; (四)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 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按比例确定,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 为听证代表: (五)决策征求意见稿、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送达听证代表; (六)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决策起草 部门应当充分考虑、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;不予采纳的, 应当说明理由; (七)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,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 体采访报道。 币人民政府依照本条规定另行制定决策听证程序规定。 第十七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,决策起草部 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 参加。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 与会代表。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,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 究机构进行,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。 第十八条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,决策征求意见稿应当 -6- 经决策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,并经决策起草部门领导集 体讨论通过后,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。 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 明。 第三节‧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政府审 议,向政府办公厅(室)报送以下材料: (一)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; (二)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; (三)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; (四)征求意见汇总材料、风险评估报告、专家咨询意 见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。 第二十条政府办公厅(室)应当自收到决策起草部门 提交审议的材料后5个工作白内作出处理,认为材料齐备的, 应当将决策草案送交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;认 为材料不齐备的,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补充材料。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决策草案,不得提交政府审议。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 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。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 性审查: -7 - (一)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法定权限; (二)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; (三)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。 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,可以要求决策起草 部门补充相关材料。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,认为 有必要的,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。合法性论证 意见应当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。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 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: (一)建议提交政府审议; (二)建议提交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; (三)决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、草案内容或者起草 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,建议暂不提交政府审议。 第四节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 会议审议决定。 政府办公厅(室)应当自收到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 意见后10个工作白内作出处理,认为可以提交政府审议的, 应当提请政府行政首长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 议,认为暂不能提交政府审议的,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要 -8 - 求其修改完善。 第二十六条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 草案作出通过、不予通过、修改、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。 决策草案搁置期间,决策起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 提请政府再次审议,是否再次审议由政府行政首长决定。被 搁置超过1年的决策草案,不再审议。 第二十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,决策事项、依据和 决策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、报纸等公众媒体公开。 第二十八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》等有关规定,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 理归档。 第四章‧决策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施决策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。决策后评 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: (一)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执行主办部门; (二)评估应当定期进行,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 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; (三)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,该专业研究机构 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、评估工作: (四)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: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,评估组织单位 -9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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