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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重点建设项自管理办法 (2010年5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,根 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<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 权限规定>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,根据2019 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《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 项自的管理、服务和保障,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,提高投资 效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建设项 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、服务和保障。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 自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统筹协调和计划管理,并组织实 施本办法。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自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自,应当 从下列建设项自中确定,并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自计划或 者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: (一)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,优化城市空间布局, 改善居佳生态环境,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城市基础设 -1 - 施建设项目; (二)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,促进自主创新和 技术进步,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(三)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型 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; (四)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会事业项自: (五)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 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。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申 报不受项自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。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、各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、项 自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自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的书面审请,并提交下列审报材料: (一)项自目基本情况; (二)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: (三)有关审批、核准或者备案文件: (四)下一年度投资计划。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,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 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,可审报市重点建设项目;已经开展 前期工作,但计划年度内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自,可审报 币重点建设预备项目。 - 2 -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 的规定,审核项目审报材料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, 拟订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 项目计划草案,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。 第七条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审议后,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, 一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: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批准后,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执行。 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后,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执行。 第八条年度市重点建设项自计划、年度市重点建设预 备项目计划在执行中司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。因本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,需要在计划年度内增加市重点建设 项目或者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,应当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审请,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列 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自计划,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 当年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。 第九条审报市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市重点建设预备项 自,又同时审报省重点建设项自的,审请材料上应当注明“拟 审报省重点建设项自”,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 重点建设项目审报要求审核后,报送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 门。 -3- 第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开展前期工作,前期工作深 度和质量应当符合项目建设要求。 第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由 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相关前期报批材料上加盖市 重点建设项自绿色通道专用标识,纳入市重点建设项自报批 绿色通道管理。 第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自审 批涉及的市、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,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 关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规定,优化审批流程,提高 审批效率。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 建设规模、主要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, 应报原审批、核准部门重新审批、核准,或者到原项目备案 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。 第十四条项自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5白前尚市发展改 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《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月报表》,报告市 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投资完成、资金到位 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等项目进展情况。 第十五条‧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乡规 划、城乡建设、土地、生态环境、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,及时交换项目建设信息,定期通报市重 -4 - 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进展情况。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的规定,向社会公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 计划、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领导协调机制,定期分析市 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自的进展情况,统筹协调 顶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。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责住 制,按照业务对口或者属地原则,将年度市重点建设项自计 划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分解落实到市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;有关单位应当明确责 任机制,制定具体工作措施,协调推进项目建设。 市人民政府对有关单位的工作措施落实情况、计划自标 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,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,并作 为有关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奖惩的依据。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、城乡规划、城乡建设、土地、 生态环境和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市重点 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,指导项目建 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,加快办理相关手续,促进项目开工建 设。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、城乡建设、商务等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、招商引!资会、编发项 -5- 自简介和简报等形式,宣传推介市重点建设项自和市重点建 设预备项目。 第二十条市、区财政建设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 财政性专项补助资金,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时,应当对符 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自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予以优先 安排。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中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,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 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。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 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优先解决。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 设预备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。 顶自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用地报批材料,确保 用地指标的合理、有效使用。 第二十二条电力、交通、邮电、供水、排水、供热、 供气等单位,应当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 目的建设需要以及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,按照合同 的约定履行义务。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 设预备项自,其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、挪用。 第二十四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市重点建 - 6 - 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工程测量、钻探、施工以及 征地拆迁等工作,不得扰乱市重点建设项自和市重点建设预 备项目的建设、生产经营秩序。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,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未按市重点建设项自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、答复 事项,延误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前期工作 进度的,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,截留、挪用 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建设资 金的,由审计机关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《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》的规定,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、处罚 决定;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,阻市重点 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工程测量、钻探、施工以 及征地拆迁等工作,扰乱市重点建设项自和市重点建设预备 项目的建设、生产经营秩序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》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八条各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的管理、服务和保障工作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-7-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。1999 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《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》同 时废止。 -8 -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。1999 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《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》同 时废止。 -8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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