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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新建住宅区 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(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 通过2017年10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 府令第194号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 规章的决定》修正)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、维护的 管理,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,保障用户正常用电需求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《电 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《物业管理条 例》《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省 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‧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供 配电设施的建设、维修、养护和更新等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,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、 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 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。 第四条‧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,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 网接入点起,至新建佳宅住户入户端口处,及佳宅区公用配 -1 - 电房内公共设施电力计量装置和经营性用电分户计量装置 处止的供配电设施(不含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 分)。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供配电设施 建设维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,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。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、能源、住房 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新建住宅 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、维修、养护、更新等管理活动中做好 下列工作: (一)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和反断执 法工作,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、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, 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 的违法行为监督处理,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,指导部门、 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,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有关 标准争议相关问题; (二)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管理; (三)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市场、规 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,指导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建住宅 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、维修、养护和更新等管理活动中依法 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。 - 2 -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参与 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,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 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,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峻工后进行 检验;检验合格的,方可投入使用。 第八条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,应当纳入城乡规 划。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、镇 详细规划及乡、村庄规划。 第九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建设 项目统一规划建设,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 投入使用。 第十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、施工、试验和 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协商确定供电方案,方案中应当包括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 等内容。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协 商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。供配电设施设计应当与建筑工 程主体设计相衔接。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送审,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施工;施工图设计文 件一经审查合格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。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当 - 3 -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交供电企业,由新建住宅区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单位通知供电企业参与对供配电设施部分的审核。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 设,承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、安全责任,接受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管。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,应当 遵循市场化公平竞争的原则。 建设单位可以将供配电设施委托供电企业或者其他企 业组织建设,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。 建设单位委托供电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组织建设的,应当 签订协议由供电企业或者其他企业承担后续管理、维修、养 护、更新等责任。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,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后续管理、维修、养护、更新等责任。 承揽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维护等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相 应资质。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采用本办法第十五 条所列不同方式进行建设或者维护管理的,应当在新建住宅 区售房合同中以特别提醒方式予以告知购房人。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15日内,将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检验合格报告 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- 4 -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。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按照平等自 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 签订供用电合同。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、质量、 时间、方式,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。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、条件用电,交付电费和 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。 第二十条‧因新建住宅区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,供 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。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。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 设施的建设、维修、养护、更新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、玩 忽职守,恂私舞弊,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供电等 有关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,法律、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,从其规定;法律、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未规定行政处罚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依职权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以3000元以上3方元以 下罚款。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按照法律法 -5 - 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 (一)不依法履行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 职责的; (二)不依法履行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 程实施监督职责的; (三)不依法履行对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峻工后进行检 验职责的。 第二十四条,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,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,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。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2014年公布的 《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》同时废 止。 - 6 - 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 (一)不依法履行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 职责的; (二)不依法履行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 程实施监督职责的; (三)不依法履行对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峻工后进行检 验职责的。 第二十四条,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,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,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。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2014年公布的 《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》同时废 止。 - 6 - 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 (一)不依法履行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 职责的; (二)不依法履行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 程实施监督职责的; (三)不依法履行对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峻工后进行检 验职责的。 第二十四条,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,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,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。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2014年公布的 《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》同时废 止。 - 6 - 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 (一)不依法履行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 职责的; (二)不依法履行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 程实施监督职责的; (三)不依法履行对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峻工后进行检 验职责的。 第二十四条,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,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,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。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2014年公布的 《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》同时废 止。 - 6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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