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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,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、建设法治政府,维护法制统一,根据有 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,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 经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(以下统 称行政机关)依照法定权限、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,涉及公 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,具有普遍约束力,在一定 期限内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: (一)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,以及经市、区人民政府批准以 政府办公厅(室)名义发布的文件: ()经市、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、直属机构、 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(以下统称政 府部门)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; 自市、区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: (四)市、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; 五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(以 下简称授权组织)发布的文件。 -1 -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: ()表彰和奖惩的命令、决定、通报; ()人事任免的通知; (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、报告; (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; (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、通告、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; (六)会议纪要; (七)机构编制、内部工作制度、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(规程); ()应急预案、阶段性工作方案以及年检、注册、申报、 参展、评奖的通知;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出资人或者股东的身份向 所属企业发布的文件; (+)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规 划等规划类文件; (十一)其他不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 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。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。 市、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加强对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。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: -2 - ()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 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: (一)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 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的: (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。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, 原则上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。 第六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 ()不得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相抵触; (二依照本单位法定职权制定,不得超越法定权限: (没有法律、法规依据的,不得减损公民、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; (四没有法律、法规依据的,不得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 少本单位职责; 五不得设定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行政征收、 行政收费等事项,不得规定其他应当由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设 定的事项 六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: ()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、干预或者 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,违法设置市场准入 和退出条件; - 3 - 八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,合理适当,不得显失公 正、公平; (九)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。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、发布规范性 文件。 第七条,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有潮及既往效力的规定,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而作出的特别 规定除外。 第二章起草 第八条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,应当对该规范性文 件的必要性、可行性和合理性、所要解决的问题、拟确立的 主要制度进行调研论证,并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。 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,起草单位应当按 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,并可以就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, 同同级负责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部门提出咨询。 对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以及可能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规 范性文件,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。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,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 者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 件,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,社 - 4 - 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个工作白, 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、行业利益的,还应当采取座谈会 论证会、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、人民团体、行业协 会商会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。 第十条‧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规范: ()符合公文处理格式和程序; (一)名称一般为规定、办法、规则、决定、决议、意见、 命令、通知、通告、公告等,不得使用法、条例以及法律、 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; (日内容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,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, 内容较多的,可以划分章、节; (四内容应当逻辑严密,用语应当规范、准确、简洁,使 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、规范。 第三章‧合法性审核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程序完备、权责一致、相 互衔接、运行高效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,明确专门 机构、专业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。 行政机关不得以征求意见、会签、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 合法性审核。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,不得 - 5 - 提交集体研究。 第十二条以市、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(室)名义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,或者由市、区政府部门起草、报请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,由同级人民政 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。 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 审核。 镇人民政府、区政府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,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,由本单位 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;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 专门审核人员的,统一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 核。 第十三条提请市、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(室)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,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 ()请示文件; (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: (日)合法性审核意见; (四)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 前款规定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依据、征求意见及意见采 纳情况、公平竞争审查情况、评估论证结论等内容,并对与 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可能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内容作 重点说明。 -6-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,由主 办的行政机关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报送材料。 第十四条审核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 行审核,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: ()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,提出予 以通过的书面审核意见; (虽然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上级文件不抵触,但内 容明显不当,或者相关部门争议较大的,提出予以修改的书 面审核意见; 不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,提出 不予通过或者不予审核的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。 合法性审核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,最长不超过15 个工作日。 第十五条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,采用多种方式 进行合法性审核。对影响面户泛、情况复杂、社会关注度高 的规范性文件,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、论证会等形式户泛听 取意见;对技术性、专业性较强或者涉及疑难法律问题的规 范性文件,可以向政府法律顾问、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咨询。 第四章‧决定和发布 第十六条‧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。 第十七条‧发布规范性文件,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 -7 - 发。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、统一编号、统 印发,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、政府网站、政务新媒体等便于 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,方便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查 询。 未按照规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管理相对人不具有约 束力,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。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。市、区人 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其授权的部门负责解释。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的实施日期。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,但是为了 应对紧急情况以及其他特殊需要,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,有效期自文 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,暂行(试行)类文件有效期 不超过2年。有效期届满,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。 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,行政机关应当 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,并按照相关程序 重新发布。 第五章备案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,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报送备案。 -8 - 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报送市、区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 性文件,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,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: )区人民政府、市政府部门和市级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,报市人民政府备案; (二镇人民政府、区政府部门、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授权组 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报区人民政府备案。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由 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报送备案。 市、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进行备案监督。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: ()备案报告; (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(一式三份)以及电子文本; (白)起草说明; (四)合法性审核意见; (五)市、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。 前款规定的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、文号、 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:起草说明包括制定依据、征求意见 及意见采纳情况、公平竞争审查情况、评估论证结论等内容, 并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可能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内容作重点说明。 第二十五条市、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 -9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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