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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行为,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,优化营商环境,根据《行政许 可法》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行政 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(以下简称项目) 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 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,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 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。 项目审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,应当在履 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审请报告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、 备案机关,对项目履行核准、备案管理职责。 前款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、设区的市、县级发展和 改革主管部门,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。 第四条关系国家安全、涉及国家和本省重大生产力布 局、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,实行核准管理。 -1 -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。核准、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 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。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、 权限,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《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》(以下简称《核准目录》)确定。《核准目录》由省发展 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,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公布实施,并可适时予以调整。 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、权限有专 门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六条《核准目录》以外的项目,按照下列权限实行 备案管理: (一)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的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行 政区域的项目,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; (二)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备案的项目 以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,由设区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 案; (三)设区的市所辖区的项目,备案权限由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确定; (四)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(市)投资主管部门 备案。 第七条核准机关应当公开服务指南,列明项目核准的 审报材料及所需附件、受理方式、审查条件、办理流程、办 - 2 - 理时限等。 备案机关应当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、办理流程等。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,项目核准、备案通 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(以下简称在线平台)实行网 上受理、办理、监管和服务,实现核准、备案过程和结果的 可查询、可监督。 第九条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时,生成整个建设周期 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。核准、备案机关以及其他各有关 部门统一使用该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。 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专项规划、区域规划、产业 政策、市场准入标准、资源开发、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, 依法办理核准、备案以及其他相关手续,并如实提供相关材 料,报告相关信息。 第十一条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 项。备案机关对项自进行的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事项,备案机 关仅对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进行管理。 实施核准所需的评估、评议等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。 第二章‧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,应当向核准机关提 -3 - 交项目审请报告。项目审请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 (一)企业基本情况; (二)拟建项目情况,包括项目名称、建设地点、建设 规模、投资规模、建设内容、建设工期等; (三)资源利用情况分析、生态环境影响分析: (四)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。 第十三条项目审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发布的通用文本规定编写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审请报告。 第十四条企业报送项目审请报告时,应当附具自然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(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)、用地预审意见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 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。 在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,不涉 及新增建设用地,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,不 再进行用地预审,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说 明。 企业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、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。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和本省《核准目录》规定,省、设 区的市、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自,企业可以直接向核 准机关报送项目申审请报告,也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 - 4 - 部门转送项目审请报告。具体办法由省级核准机关制定。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、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, 可以分别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、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 送项目申请报告。 国务院核准的项目,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尚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转送项目审请报告。 新建运输机场项自,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、中央军委 报送项目申请报告。 转送项目审请报告的投资主管部门、行业管理部门,应 当在收到项自审请书之白起5个工作白内转送核准机关。 第十六条项目审报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核准 机关应当予以受理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 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 知企业补充相关文件,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。逾期不告 知的,自核准机关收到项自审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 核准机关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,都应当出具 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者通过在线 平台出具电子凭证。予以受理的,应当注明项目代码,企业 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、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。 核准机关应当按照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》 第九条对项目进行审查。 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,需要 -5 - 评估的,应当在4个工作白内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 估。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核准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, 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。 核准机关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时,应当通过竞争性方 式予以确定。受委托评估的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审请报 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,或者存在控股、管理、负责 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的,不得承担该项自的评估工作。 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。项目情况复杂的, 经核准机关同意后,评估时限可以再延长20个工作白。 第十八条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 地人民政府职责的,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意见。 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自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 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,逾期未反馈的,视为同意。对重大 项目,经核准机关同意后,审查时限可以延长7个工作白。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, 核准机关应当通过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核准机关门 户网站等征求公众意见。 第二十条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,核准机关可以组织专 家进行评议。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,专家评议时限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。 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、审查意见、 公众意见、专家评议意见等,要求企业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, -6 - 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作进一步说明、补充。 第二十二条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审报材料后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。项目情况复杂的,经 核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,核准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。 对项目进行评估或者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 规定的期限内。核准机关应当将评估或者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告知企业。 第二十三条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,核准机关应当予以 核准并尚企业出具核准文件。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,核准 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,并说明理由。 核准机关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子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 抄送同级行业管理、自然资源、水行政管理、生态环境、节 能审查、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和下一级核准机关。 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,与 项目审请报告、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。 第二十四条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企业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审请。原核准机关自受理审 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: (一)建设地点拟发生变更的: (二)项目法人拟发生变更的; (三)建设规模、建设内容拟发生较大变化的; (四)项自变更可能对经济、社会、环境等产生重大不 -7 - 利影响的; (五)对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拟进行较大调整的。 第二十五条经核准的项目变更后,需要重新核准的, 企业应当尚有权核准机关重新审请核准,原核准文件予以撤 销。 经核准的项目变更后,属于备案管理的,企业应当按照 备案程序办理,原核准文件予以撤销。 第二十六条,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核准文件或者同意 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,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,企业应 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,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 开工建设。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 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。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, 期限不得超过1年。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, 依照其规定。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核准机关审请 延期的,或者经核准机关同意延期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,核 准文件自动失效。 第三章‧项目备案 第二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,企业应当在开工建 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基本信息告知备案机关,依法履行投资 项自信息告知义务,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。 -8- 第二十八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 本信息格式文本。具体包括下列内容: (一)企业基本情况; (二)项目名称、建设地点、建设规模、建设内容、建 设工期; (三)项目总投资额: (四)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。 企业应当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完整性负 责。 第二十九条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全部信息即为备案。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,备案机关应 当指导企业补正。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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