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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第一条【立法目的】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 染大气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河 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【适用范围】市沿海水域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 业活动污染大气环境,适用本办法。军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三条【部门职责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海 洋环境保护宏观管理工作,统筹协调全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。 秦皇岛海事局对运输及相关船舶燃油使用、大气污染物 排放实施监督管理。 市、县(区)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燃油使用、 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。 市、县(区)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、销售船舶燃油 实施监督管理。 各级发展改革、商务、财政、公安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 关部门,根据各自职责履行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大气 环境的防治工作。 - 1 - 法律法规规章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有明 确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四条【船提前淘汰要求】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,鼓励老旧船舶提前淘汰。 第五条【船舶防污设施配置和使用要求】船的结构、 设备、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、 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 要求,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。船舶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船携 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大气环境的证书、文书。 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应当经船检验机构检验,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的方可运营。 第六条【船舶大气排放要求】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河 北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尚大气排放污染物。国际航行船舶应当 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。 在本市沼海水域行驶的船舶不得排放明显可见黑烟,因 安全等紧急情况的除外。明显可见黑烟,是指船舶连续三分 钟以上(含三分钟)排放的气体颜色同于或者深于林格曼黑 度二级的颜色。 禁止船舶在本市沿海水域使用焚烧炉。 第七条【重点时段管理】在本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时 段,秦皇岛海事局和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船舶航线和 锚地的管理工作,采取措施减少船舶排放对大气的影响。 -2 - 禁止生产、销 第八条【船舶燃油生产、销售的规定】 售不符合标准的船舶燃油。 第九条【船燃油使用要求】在本市沿海水域行驶、 停泊、作业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河北省规定质量标准 的燃油。船舶进入本市沿海水域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.5%m/m的船舶燃油。 鼓励本市辖区作业船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.1%m/m的船 舶燃油。对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.1%m/m船舶燃油的船舶可以 给予优先进港、优先装卸、优先靠离泊。 船舶加装燃油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燃油供给 单位,鼓励受油船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硫含量真实 性检测。受油船舶发现违法供油行为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举 报,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。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机制。 第十条【船舶燃油供给单位义务】船舶燃油供给单位 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河北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,将所 供的每批次燃油送交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, 已经检测又经调和或者与其他燃油混装的,应当重新送检。 燃然油质量检测报告按照规定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。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依法获得相应资质,并向秦皇岛海 事局备案。秦皇岛海事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燃油供给单 位供应不符合要求的燃油,应当要求其整改,并通报有关主 - 3 - 管部门,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。 第干一条【船舶燃油供受作业要求】船舶燃油供给单 位在进行供油作业时至少留存三份供油油样备查,并向船舶 提供至少三份燃油样品。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对供油单位 留存的油样开封取样检测、检查。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至少提前十二小时将燃油供受 作业情况向秦皇岛海事局进行预报,作业后两小时内进行确 报。作业因故取消或变更的至少提前一小时进行撤销或补报。 报告时准确报送作业信息,作业后留存燃油供受单证。 每年六月二十日全九月十日,船舶燃油供受作业应当在 码头进行。必须在锚地进行船舶供受油作业的,船舶燃油供 受作业双方在作业前向秦皇岛海事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 一份供油油样。 第十二条【船舶燃油使用监管】秦皇岛海事局、海洋 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船燃油使用、排放情况的 检查,检查抽检率平时不低于百分之十,重点时段不低于百 分之二十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船舶燃油油品质量信 息通报机制,发现船舶燃油油品质量问题及时向秦皇岛海事 局、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通报。秦皇岛海事局、海 洋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对 船舶燃油使用、排放情况检查、监督的机制。 经燃油快检设备检测燃油硫含量超标的船舶为重点娜 - 4 - 疑船。对重点嫌疑船在使用的燃油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 硫含量检测结果前,可以禁止其离港。 第十三条【港口码头监控系统】港口企业或者建设运 营单位应当在港口、码头等重点作业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, 达到重点区域全覆盖,并与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联网。 无法确认建设运营单位的码头,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根 据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,并与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 心联网。 第十四条【岸电设施】海事、海洋渔业、发展改革、 财政等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港口建设,鼓励、扶持码头建设岸 电设施。 岸电建设项目和改造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充分论证,岸电 设施的规划、设计、建设和改造应当适应本市靠港船舶。 第十五条【岸电使用要求】 船舶进港靠泊,具备岸电 使用条件的,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。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优先进港、优先装卸、优先靠离泊。 使用岸电的船舶必须关停燃油发电机,在船舶轮机日志 中记载岸电使用起止时间和用电量。 第十六条【其他替代措施的要求】使用尾气净化等措 施替代使用低硫油的船舶,应当如实记录,并保存替代措施 工艺方案、设备结构、排放测试报告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 关资料。 - 5 - 第十七条【船舶作业的要求】港口作业装卸粉尘货物 或者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货物,相关作业单位应当采取防 护措施,防止造成大气污染。 船舶作业活动纳入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。港口、 码头、装卸站以及船舶应落实《秦皇岛市重污染大气应急预 案》的要求。 第十八条【黑名单制度】秦皇岛海事局、海洋渔业主 管部门应当建立黑名单跟踪机制,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船舶 实施到港必查,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,纳入有关诚信系统。 司等条件下,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船舶进港顺序靠后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列入黑名单: (一)因使用燃油不符合相关标准被处以两次以上罚款 处罚的; (二)违反《秦皇岛市重污染大气应急预案》规定的; (三)在本市沼海水域发生过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的: (四)具备岸电使用条件应当使用岸电,拒绝使用两次 以上的。 第十九条【港口作业单位义务】港口作业单位应当提 高作业效率,有效缩短船舶在港时间,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。 第二十条【违反大气排放要求的法律责任】船舶违反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,超过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排放标 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- 6 - 治法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,行驶中非因安全等 紧急原因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,由秦皇岛海事局、海洋渔业 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,对渔业船处一千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三千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罚 款;对非渔业船舶,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 重的,处一方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罚款。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,在本市沿海水域使 用焚烧炉的,由秦皇岛海事局贵令改正,处三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一方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一条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燃油的法律责任】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,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船舶燃油的,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 第二十二条【违反燃油使用要求的法律责任】违反本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,在本市沿海水域行驶、停泊、作业 的船舶使用超过国家和河北省规定质量标准燃油的,由秦皇 岛海事局、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 第二十三条【违反燃油供给要求的法律责任】违反本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,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没有将所供的每 批次燃油送交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、已经检 -7 - 测又经调和或者与其他燃油混装没有重新送检,或者燃油质 量检测报告没有按规定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的,由秦皇岛 海事局依据《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》的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。 第二十四条【违反供受作业要求的法律责住】 违反本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秦皇岛海事局责 令改正,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: (一)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要求留存油样并向船提 供油样的; (二)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要求报告供受油作业情况 的; (三)船舶燃油供受作业单位在每年六月二十日至九月 十日期间内违规在锚地进行供油作业的。 第二十五条【违反作业要求的法律责任】违反本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、秦皇岛海事局、海 洋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 第二十六条【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】负有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 玩忽职守、恂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,依法给处分。 第二十七条【实施日期】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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