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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(2015年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, 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《广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管理办法〉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》修改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管理,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,保 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《东省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 法。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 交通运输、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,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、限额以下小型工程、 -1 -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,不适用本办 法。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,并组织 实施本办法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,负责本辖区内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 体实施监督管理。 国土规划、生态环境、市场监督管理、林业园林、应急 管理、民防、气象、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接照职责分工,负 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。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,应当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,坚持先勘察、后设计、再施工的原 则,保证合理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工期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。 第五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,推广使 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技术,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可视化管理:倡导创建优质优价工程、科技示范工程、质量 通病防治示范工程;推户绿色建筑,推行绿色施工。 第六条建设单位、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 监理单位、检测单位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及预拌混 -2 - 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 担相应的质量责任。 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技术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以及 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的质量责任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制度。建设单位、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监理单 位应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,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 终身责任承诺书。 第二章‧前期质量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前期工作质量。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,建设单位 应当明确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的要求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代建的,代建单位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,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,承担建 设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。 临近建(构)筑物密集区域、重要管线设施或者地质条 件复杂的暗挖隧道、深基坑等地下工程开工前,建设单位应 当委托建设工程技术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工程支护设计方 案进行专项论证。 -3 -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《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》和相关标准开展勘察工作。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,提供真 实、可靠的原始资料。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,安排 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单位开展的钻孔数 量、位置、深度、编录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,并组织勘 察成果质量验收。 本市逐步建立勘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,加强工程现场勘 察管理。 第九条勘察、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质量 保证体系,建立完善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内部审查制度, 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,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。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,并对工程勘察成果 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,禁止违规违章作业。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 勘察成果进行设计,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,并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、规范的要求。桥梁、 隧道等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现实情况,在确保结构可靠度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,预留足够大的安全系数。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,设计单位 -4 - 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进行 绿色建筑设计。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,提倡使 用永久性天然材料,推广使用清水混凝土墙,不得使用影响 安全的挂板作为装饰面板。 第十条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 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,设计、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建设 单位,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审定通过后方可 使用。 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所依据的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相 应的法律法规规定,对于影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和安全的,应当由建设单位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、论证,并出具检测报告。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,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、绿色节能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,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、 后设计的原则。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,施工图审 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 标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 设资金,并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,严格执行 - 5 - 国家收费标准,不得迫使工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检 测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。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(预)算时,应当单独计列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费用,不得将其挪作 他用。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行现 场管理责任制。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施工总承 包合同中,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 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和费用;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 工程和材料、设备采购也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。 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协议。 不涉及主体结构施工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施工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,建设单位需明确一个单位 作为管理单位按照前款施工总承包的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 全面管理。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 立项目管理机构,派驻项目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、质量管理 负责人、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,履行管理义务, 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。 第三章‧材料进场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、 - 6 -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,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、施工 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强制性标准,降低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。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,不得降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。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编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方案,单位工程 中的同一类见证检验项自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;检测单位变更时,应当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。 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的建筑 材料应当按照现行标准、规范进行见证检验,检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。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、节能、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 的建筑材料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进行监督抽检。 第干七条预拌混凝土、混凝土预制构件、预拌砂浆、 新型墙体材料等生产企业依法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,施工 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应当按照预拌 混凝土、混凝土预制构件、预拌砂浆、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 技术规程和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;因施工工艺不当造成的 质量问题,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质量责任。 -7 - 预拌混凝土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。鼓励建设单位、 施工单位优先使用绿色达标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产品。 第十八条市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、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,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使用的建筑构配件和建筑材料、设备进行监督管理。 市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 态监管系统、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系统,采用混凝土试件植 入芯片技术、混凝土生产投料数据实时采集技术、建筑材料 送检二维码技术等信息化监管手段,将各方的质量行为纳入 监管。 第四章‧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 审批手续,召集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项目负责人办理 签到手续后在施工现场领取施工许可证件,并为施工单位提 供义必要的施工作业场地。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,建设单位 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6个月内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。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,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 (一)健全质量保证体系,加强施工质量管理,建立内 部质量责任制,项目负责人为施工质量直接责住人,其法定 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。 -8- (二)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施工,不得偷工减料,不得以次充好。工程设 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,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 计。 (三)质量控制资料应当与施工进度同步记录,并保证 真实、准确和完整。 (四)建立健全企业、分支机构、项目部三级质量检查 制度,执行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,严格工序管理,做好 隐蔽工程的质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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