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(2014年11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,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《广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《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 理权限规定〉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改,根据 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《广州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<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 理办法》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改)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收集、贮存、运送和处 置行为,确保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,加强本市医疗废物 管理,根据国务院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规,制定 本规定。 第二条‧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管理适用本规定。 第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医 疗废物收集、贮存、运送、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。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 废物收集、存、运送、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。 交通、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 -1 - 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《医疗废物分类 目录》的要求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,按照类别分 置于防渗漏、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。 未被病人血液、体液、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(一次性 塑料)输液瓶(袋)不属于医疗废物,不按照医疗废物进行 管理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处 置方式为导向的医疗废物分类方法进行收集和分类贮存,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现医疗废物有混杂的,应当及时告知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分类管理。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未被病人血液、体液、排泄物污染 的各种玻璃(一次性塑料)输液瓶(袋)集中收集后交由符 合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置企业 回收利用。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 设立医疗废物台帐和重量计量设施,对医疗废物的来源、种 类、重量、数量、交接时间、去向以及经办人等项目进行登 记,并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、运送登记卡。登记资料 至少保存3年。 医疗卫生机构下设科室的,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和医疗 废物暂时贮存点都应当设立医疗废物台帐,医疗废物转出科 室、转入和转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时都应当进行重量计量。 -2 -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产生的全部医疗废物交 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;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按照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协议收运、无害化处置医疗 卫生机构产生的全部医疗废物。 当实际医疗废物产生重量、类别与医疗卫生机构预测的 理论数量相差超过20%时,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和 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数量进行核查和分析。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设施、设备,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日。 对距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远、医疗废物白产生量少、 无法保证每日收集、运送一次医疗废物的农村乡镇医疗机构, 由所在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该区域一家医疗机构作为 暂时集中存点,医疗废物暂时集中贮存点应当便于收运车 辆的停放;周边医疗点应当每隔一日将医疗废物用密封转运 箱自行送往暂时集中烂存点,前后两次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 过48小时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隔一日将集中贮存点的 医疗废物及时收运,前后两次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小 时。 第八条本市实行医疗废物联单管理。鼓励运用二维码、 物联网等技术提高医疗废物联单管理的信息化水平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收集、运送医疗废物的车 -3 - 辆配置轨迹监控设备,并将轨迹监控数据报送生态环境和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,以实现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进行卫星定位 系统的轨迹监控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收运车 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喷涂医疗废物警示标志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收运军辆与垃圾运 输车辆享有相同的通行资格。 第九条本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采取重量计价的收费 方式,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定期 调价机制。 第十条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底前向市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月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 情况的月报表,并将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的月报表抄报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。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行为的监督检查,每李度的现 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。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处置行为的不定期抽查和日常的监督检查,每年应当对全市 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进行至少一次的现 场监督检查。 生态环境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单位、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违法处置行为及时尚社会 - 4 - 公开。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,未按 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废物的,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《医疗 废物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 警告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,未设 立医疗废物台帐和重量计量设施等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 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,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《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;逾 期不改正的,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,由生 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。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、第 二款规定,在非贮存地点倾倒、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 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,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5000元以上1方元以下的罚款: 逾期不改正的,处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传梁 病传播的,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 可证件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第 -5 - 三款规定,未及时收集、运送医疗废物的,由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;逾期不改正的,处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故意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医疗废物 或者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而向其 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医疗废物,造成严 重环境污染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,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,发生或者可能发 生传染病传播、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, 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、失职、读职行为的,由任免机关对主 要负责人、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的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。 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医疗废弃 物管理参照本规定。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医疗废 物收集、贮存、运送、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。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 -6- 三款规定,未及时收集、运送医疗废物的,由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;逾期不改正的,处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故意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医疗废物 或者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而向其 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医疗废物,造成严 重环境污染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,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,发生或者可能发 生传染病传播、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, 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、失职、读职行为的,由任免机关对主 要负责人、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的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。 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医疗废弃 物管理参照本规定。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医疗废 物收集、贮存、运送、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。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 -6- 三款规定,未及时收集、运送医疗废物的,由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;逾期不改正的,处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故意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医疗废物 或者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而向其 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医疗废物,造成严 重环境污染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,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,发生或者可能发 生传染病传播、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, 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、失职、读职行为的,由任免机关对主 要负责人、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的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。 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医疗废弃 物管理参照本规定。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医疗废 物收集、贮存、运送、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。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 -6- 三款规定,未及时收集、运送医疗废物的,由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

pdf文档 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6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 1 页 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 2 页 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7 17:30:45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