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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州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,保证二次供水 水质、水压、水量和供水安全,根据《城市供水条例》《湖 北省城镇供水条例》《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》等法 规、规章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 设施的管理工作。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镇公 共供水储存、加压后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。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 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,包括为二次供 水而设置的泵房、水箱(池)、水泵、阀门、电控装置、压 力容器、消毒设备、供水管道、安防设施、水质监测及远程 监控等设施。 第三条城镇二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、卫生、节能、环 保原则。 第四条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二次供水的主管部 门,对二次供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 - 1 -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成本核算。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检测、监督 工作。 住建、财政、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 水相关管理工作。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‧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对其必要性进行技术 论证,在保障水质和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,选用经济合理 的二次供水方式。二次供水产品应满足安全可靠、卫生环保、 节能用水的要求。 第六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 供水水压标准(CJ/T316-2009《城镇供水服务》6.2节中规 定,供水管网未梢压力不应低于0.14MPa)的,应当配套建 设二次供水设施,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 时交付使用,确保水压达标;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 项目总概算。 第七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,应当按照水表出 户、一户一表、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。 第八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镇供水企业,进行统一建设、统一 管理。 -2 -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镇公 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,并征求城镇供水企 业的意见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, 应当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 步进行审查。 第十条对不符合技术、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老旧二 次供水设施,各区(开发区、临空经济区)应当按照统一计 划、分批开展、集中管理的原则,组织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大 修和更新改建,其确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管理部门,具体 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实施工作。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应当征求城镇供水企业的意见。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及老旧小区需增设 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,由市、区两级人民政府统筹,具体筹 集办法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中予以明确。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提供节能、节水设备和技 术等方式参与二次供水设施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。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 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,并符 合下列规定: (一)应当独立设置、封闭管理,不得与消防、非饮用 水等设施混用; (二)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措施、饮用水消毒设施等安 -3 - 全供水措施; (三)泵房应当设置防止水淹没设施、抗震降噪设施, 并建立安保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: (四)严禁设计和使用消防、生活合用储水设施,严禁 使用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非环保设施。 第十四条新建、改造、扩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工程 建成后,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峻工验收时,应当邀请城镇供 水行政主管部门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企业参 加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 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。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检 查,建立城镇二次供水设备入网管理制度,强化二次供水设 备产品与服务质量考核。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工程建成后,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,对二次供水系统进 行全面清洗、消毒,并经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。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、侵占或者擅自移 动、停用二次供水设施,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 依法建设以及运行维护。 第三章‧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并经验 - 4 - 收合格后,建设单位应当将其运行和维护工作移交城镇供水 企业,双方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,按合同履行各 自职责。 第十八条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完成并经 验收合格后,使用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将其运行和维护工作 移交城镇供水企业,双方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, 按合同履行各自职责。 具体验收和移交办法由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相关部门制定。 第干九条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 设施运行维护费用,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统一核算,计入城 镇供水企业运营成本,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。 第二十条已通过物业服务费补偿二次供水设施运行 维护费用的,改由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,同时相应降 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,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。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具 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,并持证上岗。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,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确保二次供水水质、水 压、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,全面负责二次供水设施 的日常运行维护,保证不间断供水。 - 5 -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施工、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 者降压供水的,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 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;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未提前通知 的,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;因受其他外部原因影响而 停水的,应当在12小时内告知用户停水原因;停水时间超 出24小时的,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。 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,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 立即组织抢修,恢复供水。 第四章‧水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,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、淘汰的设备和材料。 第二十四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消毒的单位应当具备 相应资质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;从事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 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,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 岗,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。 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每月进行水质常规检测;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单位,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。检测费用由二次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承担。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检,并将检测结果通报城镇供 - 6 - 水行政主管部门。 经抽检,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的,应当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限期予以整改。 第二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 储水设施(水箱、水池等)每李度清洗消毒一次。清洗消毒 后,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,方可投入 使用。 第二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 质情况。 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,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 立即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 告后应当在3日内查明原因,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二次供水 水质安全。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,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的,从其规定。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 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,由城镇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由城镇供 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建设,所需费用 -7 - 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擅自将 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,由城镇供水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,二次供水设 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,由城镇供水行政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3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,二次供水设 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,由城镇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;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, 处5万元以上10方元以下罚款。 第三十四条城镇二次供水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城镇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 伺私舞弊或者构成犯罪的,依法依纪追究责任。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、省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、运行和维 护管理有新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“三无小区”是指无物业、无 - 8 - 开发单位或者产权单位、无人防物防的院落、楼栋。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6日起施行。 -6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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