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(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,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,保障和监督行政 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 及其他相关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,是指行政处罚实 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,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 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。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,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、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。 第三条本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应当遵守本规定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,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内容。 第五条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 具体负责组织、指导、协调、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 -1 - 处罚裁量权工作。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 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;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 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。 第六条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,符合法 定程序; (二)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,与违法 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; (三)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,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 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,给子 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; 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, 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; 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, 应当根据涉案标的、主观故意、违法手段、社会危害程度、 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、具体的不同等级。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不予行政处罚: (一)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; (二)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有 违法行为的; (三)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- 2 - (四)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,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; (五)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。 前款所称不予行政处罚,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,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 罚。 第八条制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 时,应当考虑下列情形: (一)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: (二)受他人胁迫、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: (三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 (四)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; (五)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。 前款所称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,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 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,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 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,或者在一种行政处 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或者最低限度以处罚。 第九条制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时,应当考 虑下列情形: (一)隐匿、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: (二)不听劝阻,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; (三)违法情节恶劣,造成严重后果的: - 3 - (四)胁迫、诱骗、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; (五)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: (六)屡教不改,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; (七)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: 八)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。 前款所称从重处罚,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违法行 为的具体情节,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利 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,或者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 福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。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,在本系 统负责实施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,对其 中具有裁量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,制定与具体违法行为相对 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,供本系统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遵照执行。 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,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行政处 罚裁量权执行标准。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、县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,在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执行标准范围内,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。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按照《江西省 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》的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,并通 - 4 - 过政府网站、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开。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、法规、规 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,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 标准进行修改、补充和完善。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通过开展宣传培训、 制作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,指导、规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行使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应当协助、 指导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。 第十五条,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, 应当执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告知、听证、说明理 由、职责分离、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。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,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、审辩,并记录在案;所认定的 事实和给予不予处罚、从轻处罚、减轻处罚、从重处罚等裁 量因素,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。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,通过行政复议、行政 处罚案卷评查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、考核评估以及对行政处 罚的投诉处理等方式,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 督。 第十八条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实施 -5 - 机关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,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投诉、举报。 接受投诉、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、举报应当进行调 查核实,依照职权在30日内作出处理,并将处理情况书面 告知具名投诉人、举报人。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 权违法或者不当的,应当主动、及时纠正;行政处罚实施机 关不自行纠正的,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 关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。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,滥用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,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、离岗培训的处理,或者 由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,取消其执法 资格;情节严重的,依法给予处分。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 - 6 - 机关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,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投诉、举报。 接受投诉、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、举报应当进行调 查核实,依照职权在30日内作出处理,并将处理情况书面 告知具名投诉人、举报人。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 权违法或者不当的,应当主动、及时纠正;行政处罚实施机 关不自行纠正的,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 关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。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,滥用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,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、离岗培训的处理,或者 由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,取消其执法 资格;情节严重的,依法给予处分。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 - 6 - 机关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,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投诉、举报。 接受投诉、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、举报应当进行调 查核实,依照职权在30日内作出处理,并将处理情况书面 告知具名投诉人、举报人。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 权违法或者不当的,应当主动、及时纠正;行政处罚实施机 关不自行纠正的,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 关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。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,滥用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,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、离岗培训的处理,或者 由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,取消其执法 资格;情节严重的,依法给予处分。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 - 6 - 机关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,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投诉、举报。 接受投诉、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、举报应当进行调 查核实,依照职权在30日内作出处理,并将处理情况书面 告知具名投诉人、举报人。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 权违法或者不当的,应当主动、及时纠正;行政处罚实施机 关不自行纠正的,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 关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。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,滥用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,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、离岗培训的处理,或者 由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,取消其执法 资格;情节严重的,依法给予处分。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 - 6 -

pdf文档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6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 1 页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 2 页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7 17:30:46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