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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(2010年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,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,维护市场交易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 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,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 用而预先拟定,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。 商业广告、通知、声明、须知、店堂告示、说明、凭证 等,其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,视为格式条款。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 条款订立合同的,适用本办法。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, 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 处理。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格式条款的 监督工作,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。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章程的规定,对本行 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,协助市场监督管 -1- 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。 第五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 诚实信用原则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、第三人和社 会公共利益。 第六条鼓励经营者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格式 条款。 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。 第七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 容: (一)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; (二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: (三)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住; (四)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。 格式条款含有减轻、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内 容的,经营者应当在合同订立前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 注意,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。 第八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 容: (一)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数额明显偏高: (二)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(三)违反法律、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。 - 2 - 第九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 的内容: (一)依法撤销、变更、中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: (二)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: (三)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: (四)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; (五)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。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、服务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 式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,供消费者查阅。 第十一条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,经营者应当在合 司文本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其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,但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: (一)房屋买卖及租赁、物业服务、住宅装修装饰合同; (二)旅游合同; (三)汽车买卖、租赁合同; (四)供电、供水、供气合同; (五)邮递、通信、有线电视服务合同; (六)经纪合同; (七)经营性培训合同; (八)美容健身、餐饮住宿、摄影服务合同。 前款规定之外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需要备案的,由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,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。 - 3 - 第十二条经营者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报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备案报告表; (二)合同文本(含电子文本)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行电子政务,在本部门网站上 公布格式条款备案事项,方便经营者采取数据电文等形式提 交格式条款备案材料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,应当及时出具备案 受理通知书。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合同文本 建立档案,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尚社会公布,便于公众查阅。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格式条款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变更的,经营者应当在10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重新报 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 第十五条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,可 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(消费者协会)投诉,也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,司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举报。 对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审诉、投诉或者举报, - 4 -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(消费者协会) 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,并将处理结 果告知申诉人、投诉人或者举报人。 第干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 条款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办法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规定 的,应当向经营者书面提出修改意见: (一)备案审查发现的; (二)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 (三)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(消费者协会)反映发 现的; (四)由消费者申诉发现的; (五)由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发现的。 经营者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,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之日 起15白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,并将修改结果告知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。 经营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,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之日 起1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,并可以要求举行 听证。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 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。 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 书面审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,并在听证后10日内将听 - 5 - 证意见书面答复经营者。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 内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时,可以邀请消费者权益保 护委员会(消费者协会)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、行业协会和 专家学者、消费者代表参加。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提出异议后的 答复或者听证后的答复仍要求经营者修改格式条款的,经营 者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修改,并将修改结果告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 第干九条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修改的格 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 该格式条款及其经营者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。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格式条款的 监督检查,对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(一)询间双方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: (二)对经营、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; (三)查阅、复制与格式条款有关的合同、发票、账册、 凭证等资料;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。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经营者未将含有格式条 款的合同文本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拒不改正的,处1000元以上5000 - 6 - 元以下罚款,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。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在格式条款监督工作中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 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经营者或者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; (二)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; (三)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二十三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和有偿接受农机服务,与经营者订立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, 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。 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,在本办法 施行前已经使用的,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 内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 -7 - 元以下罚款,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。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在格式条款监督工作中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 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经营者或者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; (二)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; (三)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二十三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和有偿接受农机服务,与经营者订立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, 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。 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,在本办法 施行前已经使用的,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 内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 -7 - 元以下罚款,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。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在格式条款监督工作中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 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经营者或者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; (二)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; (三)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二十三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和有偿接受农机服务,与经营者订立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, 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。 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,在本办法 施行前已经使用的,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 内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 -7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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