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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人工影响大气管理办法 (2000年12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 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二次修正 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三次修正 2019年10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次修正)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管理,确保人工影 响大气作业安全高效,发挥人工影响大气工作在防御、减轻 气象灾害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气象法》和其他有关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,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 试验研究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,应 当以防灾减灾为宗旨,服务农业为重点,坚持依靠科技进步, 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现代化建设和科学试验研究。 () 确保防减灾公益性服务的前提下,可以根据用户要求,依 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专项服务,所需作业经费按照谁受益谁 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承担。 第四条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 -1- 工作的领导和协调,并将人工影响大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。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、指导,并组织实施人 工影响大气作业。 各级军事部门、驻赣部队和财政、发展改革、民航、电 信、保险等部门和单位,应当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。 农业农村、水利、民政等部门,应当及时提供农业灾情、水 文等资料,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有效。 第五条省、设区市及条件具备的县(市、区)人民政 府设立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,指挥、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,其办事机构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 室(以下简称人影办)设在同级气象主管机构,承办人工影 响天气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。 第六条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 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。 第七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基本建设投资、人 员事业经费、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, 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影办负责管理,实行专款专用。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,应当做好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各项气象保障工作,及时提供天气预报、 -2 - 雷达、卫星、气象情报等探测资料与信息。 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,应当符合省气 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。 第十条利用高射炮、火箭发射装置开展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,应当由作业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 部门提出审请:利用飞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,由省气象 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审请。审请应当注明拟开展作 业的区域与作业点位置、作业时间、作业技术装备与条件等 内容,经飞行管制部门审核同意后,方可进行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。经批准后的作业区域,不得随意变动。确实需要变动 作业区域的,应当重新报批。 第十一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,应当经省气 象主管机构培训、考核合格后,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。 第十二条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有适宜的天气、云层条件; (二)得到空域管制部门的批准 (三)地面高射炮、火箭作业点为非人口稠密区且无重 要、高大建筑设施; (四)作业点与省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及空域管制部 门的通讯畅通; (五)作业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书: (六)所使用的发射工具均经过严格检查,并经省人影 - 3 - 办确认为合格。 第十三条作业组织应当按标准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发射工具库房、弹药库,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核、验收后 方可投入使用;作业点应当设立现场指挥所或者值班室,配 置有效的通信工具。 第十四条作业组织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 系统,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技术水平。 第十五条作业组织在实施作业前必须按照空域申请 的有关规定向空域管制部门提出作业空域审请。空域管制部 在接到作业组织的空域审请后,应当及时批复。作业组织 必须在经批准的作业空域和有效的作业时间内进行作业。作 业完成后,应当及时向空域管制部门报告作业完毕。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设置和作业工具的发射方位与 方尚,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和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》中的有关规定。作业组织收到空域 管制部门停止对空射击作业指令后,必须立即停止对空射击 作业。 第十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,必须符合国务 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标准,并由省人影办统一购置, 计划供应。其他任何部门、单位或者个人,不得购置或者转 让。有故障的作业工具及过期炮弹、火箭弹,不得使用。 炮弹、火箭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的调运,应 - 4 - 当由人影办提前尚同级公安部门提出审请,公安部门应当依 法及时予以审批。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的维护、保存、运输,必须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》和《民兵武器 装备管理条例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。省人影办负责组织对人 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进行年检。年检合格的,继续使用; 年检不合格或者经检修达不到规定标准的,必须报废,不得 将其转让。 第十七条作业组织应当将作业时间、作业用剂量、作 业前后大气实况、作业效益等如实记录:对人工影响大气作 业效果应当科学评估,并将作业情况、技术总结、效益评估 等按规定上报省人影办。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的安全工作。实施人工影响大气作业的组织应当加强作业实 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,确保作业安全。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或者引发有关权益纠纷 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鉴定,并 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及协调工作。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环境、装备与设施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人工影响天 气作业环境规定范围内,进行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 响的活动:不得侵占、损毁和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 -5- 备与设施。 第二十条省人影办应当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国 内外学术交流、重大项目攻关申报、科研与技术筛选、新技 术推户应用与开发等活动,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技术手 段和技术方法,提高人工影响大气科学技术水平。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。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意是: (一)人工影响天气,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, 合理利用气候资源,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学手段对局部大气 的物理、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,实现增雨(雪)、防、 消雨、消雾、防霜等目的的活动。 (二)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,是指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场地、通信传输设施及其他仪器、设备等。 (三)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,是指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和试验专用的高炮、炮弹,焰弹,火箭弹、火箭发射装 置以及催化剂、催化剂发生器等。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- 6 - 备与设施。 第二十条省人影办应当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国 内外学术交流、重大项目攻关申报、科研与技术筛选、新技 术推户应用与开发等活动,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技术手 段和技术方法,提高人工影响大气科学技术水平。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。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意是: (一)人工影响天气,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, 合理利用气候资源,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学手段对局部大气 的物理、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,实现增雨(雪)、防、 消雨、消雾、防霜等目的的活动。 (二)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,是指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场地、通信传输设施及其他仪器、设备等。 (三)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,是指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和试验专用的高炮、炮弹,焰弹,火箭弹、火箭发射装 置以及催化剂、催化剂发生器等。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- 6 - 备与设施。 第二十条省人影办应当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国 内外学术交流、重大项目攻关申报、科研与技术筛选、新技 术推户应用与开发等活动,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技术手 段和技术方法,提高人工影响大气科学技术水平。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。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意是: (一)人工影响天气,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, 合理利用气候资源,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学手段对局部大气 的物理、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,实现增雨(雪)、防、 消雨、消雾、防霜等目的的活动。 (二)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,是指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场地、通信传输设施及其他仪器、设备等。 (三)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,是指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和试验专用的高炮、炮弹,焰弹,火箭弹、火箭发射装 置以及催化剂、催化剂发生器等。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- 6 - 备与设施。 第二十条省人影办应当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国 内外学术交流、重大项目攻关申报、科研与技术筛选、新技 术推户应用与开发等活动,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技术手 段和技术方法,提高人工影响大气科学技术水平。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。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意是: (一)人工影响天气,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, 合理利用气候资源,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学手段对局部大气 的物理、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,实现增雨(雪)、防、 消雨、消雾、防霜等目的的活动。 (二)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,是指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场地、通信传输设施及其他仪器、设备等。 (三)人工影响天气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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