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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 贸易港建设,促进海口市国内外经贸合作交流,依法设立海 口国际投资促进局(简称海口投促局)并组织好该局运行工 作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‧海口投促局是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发起,基于公 共服务自的而设立,不以营利为自的、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、 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,经授权代表政府在法定职责范围内 开展经贸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机构。 第三条‧海口投促局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口市民政局, 业务主管部门是海口市商务局。 第四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章程,构建国际化、市场 化、专业化的运营机制,履行以下职责: (一)承接总部企业的服务工作,承担总部企业招商、 认定、落地、政策兑现等相关服务。 (二)承接招商引资的服务工作,承担招商引资代理、 项目包装策划、咨询宣传推介、国内外企业商务服务、国内 外会议会展及其他投资促进等经贸活动。 (三)根据工作实际在海内外设立办事机构及授权代理 机构。 - 1 - (四)为相关机构提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、决 策咨询和可行性建议。 (五)完善总部企业和招商重点项目库,推动项目管理 信息化建设。 (六)加强和深化同境内外政府部门、商协会、投资促 进机构、境外驻我和我驻外使领馆、境内外企业的联系和合 作。建立本市异地商会联席会议办公室、行业协会权书长联 席会议办公室,创新工作机制,统筹岛内岛外资源,搭建政 府与企业沟通的渠道和桥梁,促进多方合作。 (七)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。 第五条海口投促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。 理事会由发起单位委派理事组成,主要履行出资人和管理责 任,决定职位、人事、薪资、年度和长远发展目标任务等重 大事项。局长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。 第六条海口投促局应当按照精简、效能原则设置内设 机构和岗位,按照公平、公正、竞争、择优原则,实行市场 化用人机制,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,建立 员工薪酬与绩效考核等相挂钩的激励机制。 第七条海口投促局运营资金主要由注资收入、承接政 府购实服务收入、获得政府奖励和其他合理合法的市场化收 入等资金组成。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、审计 监督机制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- 2 - 第八条海口投促局的盈余应当用于增加出资及护大 事业发展,不得进行分配。 第九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,依法公开 重大事项、财务预决算、年报等情况,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 务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。 第十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,对于改革 创新未能实现预期自标,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,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且未谋取私利的,对单位 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。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4日起施行。 -3 - 第八条海口投促局的盈余应当用于增加出资及护大 事业发展,不得进行分配。 第九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,依法公开 重大事项、财务预决算、年报等情况,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 务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。 第十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,对于改革 创新未能实现预期自标,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,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且未谋取私利的,对单位 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。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4日起施行。 -3 - 第八条海口投促局的盈余应当用于增加出资及护大 事业发展,不得进行分配。 第九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,依法公开 重大事项、财务预决算、年报等情况,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 务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。 第十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,对于改革 创新未能实现预期自标,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,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且未谋取私利的,对单位 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。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4日起施行。 -3 - 第八条海口投促局的盈余应当用于增加出资及护大 事业发展,不得进行分配。 第九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,依法公开 重大事项、财务预决算、年报等情况,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 务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。 第十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,对于改革 创新未能实现预期自标,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,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且未谋取私利的,对单位 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。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4日起施行。 -3 - 第八条海口投促局的盈余应当用于增加出资及护大 事业发展,不得进行分配。 第九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,依法公开 重大事项、财务预决算、年报等情况,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 务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。 第十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,对于改革 创新未能实现预期自标,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,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且未谋取私利的,对单位 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。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4日起施行。 -3 - 第八条海口投促局的盈余应当用于增加出资及护大 事业发展,不得进行分配。 第九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,依法公开 重大事项、财务预决算、年报等情况,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 务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。 第十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,对于改革 创新未能实现预期自标,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,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且未谋取私利的,对单位 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。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4日起施行。 -3 - 第八条海口投促局的盈余应当用于增加出资及护大 事业发展,不得进行分配。 第九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,依法公开 重大事项、财务预决算、年报等情况,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 务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。 第十条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,对于改革 创新未能实现预期自标,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,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且未谋取私利的,对单位 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。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4日起施行。 -3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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