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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,规范建设 工程造价活动,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和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》 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。 交通、水利、电力等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,按 照国家、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,没有规定的,按照本办法执 行。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依法、公平、公正、 独立、诚信的原则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 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,主要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 管理规定; (二)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作规程和实施细 则; -1- (三)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; (四)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(从)业 人员的监督管理; (五)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发布及造 价指标、指数测算、工程造价监测等工作: (六)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。 第五条县(市)区、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 动的监督管理,主要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 造价管理规定; (二)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; (三)配合市佳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 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(从)业人员的监督管理: (四)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并上报市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; (五)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,负 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、核准、备案。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基本建设的财务活 - 2 - 动实施监督管理。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,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,依法开展审计监督。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,共同做好建设工 程造价的行政管理工作。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,发 挥行业指导、服务和协调作用,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。 第二章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 和强制性标准,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,概算控制预算或者 招标控制价,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控制工结算的原则。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建设项目投资估算、设计概算、施工图预算、工 程量清单、招标控制价、投标报价、工程峻工结算及工决 算的编制、审核与调整; (二)提出招标文件有关工程造价条款的建议; (三)项目投标价的合理性分析; (四)工程计量的确定、工程款支付的审核、资金使用 计划建议、合同的完善、设计变更的参与、工程鉴证、工程 索赔的处理; - 3 - (五)工程设计、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; (六)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和后评价: (七)工程造价鉴定; (八)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分析、风险控制,提出投 融资方案的建议; (九)工程造价信息咨询; (十)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。 第十条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委托具备造价资质的工程 造价咨询人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活动:自身具备造价资质的, 可以自行开展。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在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时,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。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公平竞争、自愿有偿、委托人 付费的原则确定,按照规定计入建设成本。 第十二条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、省、市 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。 设计概算应当控制在已批准或者确定的投资估算内。设 计概算批准后,一般不得调整,若确需调整的,由申报单位 核实调整概算,报原批准部门核定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、价格上涨、地质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设计概算的,项目单位应当 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,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 - 4 - 批部门或者设计概算核定部门核定;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%的,项目单位应当向投 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,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。 第干三条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已批准的设计概算 内。施工图预算超过设计概算时,建设方应当编制设计概算 调整文件、分析报告,报原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核定。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 价,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。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,其准确 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,其对应的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 者下浮、不得超设计概算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示 招标控制价,并在5白内将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等有关 资料报送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 第十五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,但不得高于招 标控制价。 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,并出具分析 结果。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示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有关规定编 制的,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示期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投诉。 第十六条,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 -5- 书面建设工程合同,约定合同价款有关事项,明确合同价款 调整因素、方法及合同工程风险的内容、范围和费用。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概算在3000方元以上的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,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 程实施过程造价控制咨询管理: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鼓励委 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实施过程造价 控制咨询管理。 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以及建设 工程实施规程等开展造价活动,提供造价管理咨询意见书及 造价控制管理成果文件,并协助委托人建立和完善工程实施 过程造价控制管理制度与流程。 第十八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 规定的时间办理建设工程峻工结算。工结算文件依据合同 文件、设计文件、施工方案、投标文件、综合定额、施工过 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、调整后追加(减) 的合同价款、峻工结算规程等进行编制或者核对,经双方签 字确认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。 建设工程峻工结算办理完毕,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包人 应当在5白内将工程峻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;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将工程工结算文件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 鼓励将峻工结算文件列入峻工验收备案文件。 -6-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,应当接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,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 务决算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余的财务资金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缴回国库。 第二十条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有异议的,建 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机构对成果文件进行审查;当存在异议时也可以向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请行政调解。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绩 效评价。 第三章‧从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 咨询人,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,并按审批的资质范 围从事造价活动。 第二十三条从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 取得造价咨询执(从)业资格,并在权限范围内从事造价活 动。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执(从)业人员加入工程造价行 业协会。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执(从)业人员应当 -7- 保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,及时对误差及错误进 行修正。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 成果负责,成果文件应当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章及执 (从)业人员签章。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,工 程造价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从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和执(从)业人员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诚信 评价管理工作,提供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档案信息及执(从) 业人员的造价活动信息。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公示在经营活动过 程中形成的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,出现股东、注册造价工程 师等信息变更时,应当在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示。 第四章‧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 会公示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人名录、造价执(从) 业人员名单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变更、注册造价工程师 变更、行政处罚等信息。 第二十九条市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发改、审计、财政、工商、交通、水利、电力等有关部门和 单位,建立造价活动诚信评价管理体系,实施联动监管。 - 8 - 第三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 咨询人和执(从)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,定期开展监督检查, 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进行定期检查 和随机抽查,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门 户网站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有关造价信息。 第三十二条县(市)区、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造价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,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。 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违 规行为,有权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、投诉,有关部门应 当依法调查处理。 第五章‧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伺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主体及其执 (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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