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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(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<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) 的决定》进行修正根据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令第23号公布的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<上海市建设 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修正并重新公布) 第一条(目的和依据)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, 维护城市环境整洁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 本币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(定义)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,是指在建设工 程和建筑物、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,按照规定采取措施,保 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、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 体健康,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。 第三条(适用范围)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 和建筑物、构筑物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,应当遵守 本规定。 第四条(管理部门)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 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,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 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 -1 - 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。 市和区交通、水务、绿化市容、房屋、民防等行政管理 部门(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)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分工,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。 生态环境、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协同实施本 规定。 第五条(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)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,并按照合 司约定,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住。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、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 接发包时,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、设 计、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。 第六条(文明施工措施费)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、 预算时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, 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申,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 用的项目清单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,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 施工措施费。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。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检查文明施 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。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、财政等有关 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标准。 - 2 - 第七条(现场调查要求)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,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,对 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各类管线、设施进行现场调 查,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,以书 面形式提交给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。 第八条(设计和施工要求)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符合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。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, 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 面意见,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各类管线、设施 提出保护要求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 工技术、工艺和建筑材料,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,采用装配 式建造方式。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体责任,根据 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,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 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,并予以实施;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,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 确的文明施工要求。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,负责监督落 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。 第九条(监理要求)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 理范围,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、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-3 - 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,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。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,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 施工行为的,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;情节严重的,应 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,并向建设单位报告。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,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尚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。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监理单位的 报告后,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。 第十条(施工铭牌)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 置,设置施工铭牌。 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: (一)建设工程项目名称、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: (二)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 目负责人姓名; (三)开工、峻工日期和监督电话; (四)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、备案情况; (五)文明施工具体措施; (六)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。 第十一条(围挡设置)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 设置连续、封闭的围挡。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: (一)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,基础牢固,表面 - 4 - 整洁和美观。 (二)管线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.8米,其他建设 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。 (三)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挡大门符合有关规定。 (四)距离住宅、医院、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 现场,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。 线性水利工程、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、 施工工期小于7白或者仅在夜间施工的管线工程的施工现场, 可以使用路拦式围挡。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围挡进行养护、维修,保持完好、 整洁和美观。 第十二条(围网和脚手架设置)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 拆除作业外,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、清洁的密 目式安全网。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,并不得有明显 锈迹。 第干三条(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要求)施工单位在施 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、法规和规 章外,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 (一)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,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 居民区一侧的位置,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、临棚内操作; (二)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、敲击和锯割等作业: - 5 - (三)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敲开式搅拌砂浆、混凝土作 业和散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。 第十四条(建筑垃圾处理和建筑物、构筑物拆除要求) 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或者建筑物、构筑物拆除作业时,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 (一)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,停止建筑物、构 筑物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、构筑物作业。 (二)拆除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进行建筑物、构筑物爆 破时,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、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 贯淋;人工拆除建筑物、构筑物时,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 可能导致建筑物、构筑物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 外。 (三)在施工工地内,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 水、泥浆沉淀设施;运输军辆在除泥、冲洗十净后,方可驶 出施工工地。 (四)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,采取遮盖、 洒水等防尘措施。 (五)在施工现场处理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。 第十五条(道路管线施工要求)城市道路工程和管线 工程施工,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, 合理划分施工段,分段有序施工。 城市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,需要开挖沥青、混凝土 - 6 - 等路面的,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、沟坑,当日不能完工且需 要作为通行道路的,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,使 其与路面保持平整。 第十六条(防治光照污染要求)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 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,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 措施,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。 第十七条(排水设施)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 淀池和排水沟(管)网,确保排水畅通。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,禁 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。 第十八条(渣土堆放)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 土的,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挡高度,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 物、构筑物和各类管线、设施的安全。 第十九条(夜间施工备案)除城市道路工程、管线工 程施工以及抢险、抢修工程外,建设工程或者建筑物、构筑 物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,施工单位 应当根据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向区生态环 境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。 除抢险、抢修外,城市道路工程、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 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,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。 -7 - 第二十条(通行安全保障措施)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 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,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 建坚固的安全天棚,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。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,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、部分封闭 或者减少军行道,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,施工单位应当设置 安全通道;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,施工 单位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。 第二十一条(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)) 施工现场设置生 活区的,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 (一)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(二)设置饮用水设施; (三)设置盟洗池和淋浴间; (四)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,并由专人负责冲洗 和消毒; (五)设置符合分类要求的密闭式垃圾容器,生活垃圾 应当分类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。 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,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, 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。 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,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,每间宿 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。 第二十二条(工地住宿人员管理)施工工地内住宿人 员的管理,执行本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。非本工地工 - 8 - 作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。 第二十三条(竣工后工地的清理)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前,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,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 施工临时设施,平整施工工地,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。 第二十四条(重点区域管理要求)本市重点区域内施 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,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 (一)设置的连续、封闭围挡图案简洁、美观且与周边 环境相协调,除管线工程外,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.5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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