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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(2019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(立法目的)为了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管理, 保障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,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水平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(适用范围)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 领、制作、发放、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,适用本办 法。 第三条(定义)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,是指政府 统一发放,作为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 的电子凭证。 第四条(卡片信息)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 持卡人姓名、相片、社会保障号码、卡号等卡面信息,以及 持卡人其他基本信息和相关应用信息。 第五条(功能)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、自助查询、 就医结算、缴费和待遇领取等基本功能,同时具有金融服务 功能。 第六条(职责分工)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 - 1 - 负责统筹、协调、推进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,指导、 协调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、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等领域中 的应用。 币公安部门负责核验社会保障卡审请人的身份信息,牵 头汇集社会保障卡的相关基本信息,并承担市人口综合服务 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。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验社会保障卡审请人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情况,推动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领域 的应用。 医保、卫生健康、教育、民政、经济信息化、财政、金 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与社会保障卡相关的服务和管 理工作。 各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 本行政区域内与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、发放相关的服务和 管理工作。 第七条(承办主体)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 (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)(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)具 体负责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、社会保障卡 的制作和发放、社会保障卡审领受理的组织以及相关管理工 作。 社区受理网点和银行受理网点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的 审领受理、发放、功能开通、挂失等工作。 -2 - 第二章‧申领与使用 第八条(申领对象)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市 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,可以审领社会保障卡。 第九条(申领方式)申请人可以到社区受理网点审领 社会保障卡。审请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时,应当交验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,现场核对本人姓名、国籍、民族、性别、相片等 信息,并提供通讯地址、邮政编码等信息,确认后由社区受 理网点工作人员将审领信息上传至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 统。 审请人也可以到银行受理网点或者在网上服务平台办 理社会保障卡审领手续。 第十条(信息核验)公安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 收到审领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,分别对审请人的基本信息、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核验。 核验通过的,由市信息服务中心制卡。核验不通过的, 由原受理网点告知审请人并说明理由:网上受理的,由市信 息服务中心告知审请人并说明理由。 第十一条(制作和发放)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自核验 通过之日起30日内,完成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。 第十二条(卡的开通)持卡人可以到社区受理网点、 银行受理网点或者通过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电话等方式开 通社会保障功能;在网上服务平台申领社会保障卡的,应当 - 3 - 到社区受理网点或者银行受理网点开通。 第十三条(卡的应用)社会保障卡可以用于办理养老 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、生育保险、就业服 务、劳动关系、人事人才、居民健康管理等事务。 鼓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业务功能,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。 第十四条(金融应用)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相关服务 银行,开通社会保障卡的金融服务功能。 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服务功能后,可以用于现金存取、 转账、消费等业务。 第十五条(便利服务)公安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医 保、教育、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、宣传手册等 形式,主动公开持有社会保障卡可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具体 项目、审请条件、基本流程、办理时限等信息,为持卡人享 受各项公共服务待遇提供便利。 第十六条(持卡人义务)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 使用。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,不得出借、转让给 他人使用。 第三章‧挂失与补换 第十七条(及时挂失) 社会保障卡遗失的,持卡人应 当及时办理挂失手续。 - 4 - 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个人资金风险,由持卡人自行承担。 第十八条(挂失)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社会保障卡服 务电话等方式办理临时挂失,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 理网点办理正式挂失。挂失后,社会保障功能即时冻结。 临时挂失的有效期为5日。持卡人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 未办理正式挂失的,有效期届满后社会保障功能自动恢复; 持卡人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办理正式挂失或者直接办理正 式挂失的,社会保障功能停止使用。 第十九条(解除挂失和补领)社会保障卡挂失后找回 原卡的,持卡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理网点解除挂 失,社会保障功能即时恢复。 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后无法找回原卡的,持卡人可以持 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理网点或者银行受理网点办理补领 手续。 第二十条(银行挂失)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金融服务功 能的,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银行服务电话等方式办理临时挂 失,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受理网点办理正式挂失。关 于挂失有效期、解除挂失和补领的具体规则,由相关服务银 行确定并告知持卡人。 第二十一条(换领)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、残缺不能 辨认,或者不能在应用终端上正常使用的,持卡人可以持有 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理网点或者银行受理网点办理换领手 -5 - 续。 第二十二条(重新申领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持卡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领手续: ()变更姓名的; (二)变更社会保障号码的: (三)变更相片的; (四)更换服务银行的。 年满七周岁的儿童应当换领印有相片的社会保障卡。 第二十三条(补换时效和原卡失效)币信息服务中心 应当自收到补领、换领信息之日起15日内,完成社会保障 卡的制作、发放工作。 补领、换领、重新申领的社会保障卡开通后,原卡失效, 不能恢复使用。 第二十四条(临时社会保障卡)申领、补领、换领社 会保障卡期间,申请人急需使用社会保障卡的,可以到社区 受理网点审领临时社会保障卡。 临时社会保障卡即时发放,有效期为60天。有效期届 满或者持卡人开通新的社会保障卡后,临时社会保障卡失效。 临时社会保障卡不具有金融服务功能。 第二十五条(卡的费用)社会保障卡、临时社会保障 卡的审领、补领和换领,免收工本费。 第二十六条(信息保密)相关行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 - 6 - 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,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个人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,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、使用。 第四章‧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(违反治安管理和卡片管理的处罚)出借、 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,冒领、冒用、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, 牟取非法利益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有关失信 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。 伪造、变造、头卖社会保障卡,买卖或者使用伪造、变 造的社会保障卡,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,由公安部门依照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,有关失信信息纳 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。 第二十八条(违反管理与服务职责的处理)有关行政 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,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整改,并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子处分: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因管理不当,造成卡片遗失、随意发放的: (二)无正当理由拖延发放社会保障卡的: (三)在规定业务中推、拒绝持卡人使用社会保障卡 的; -7 - (四)利用制作、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便利,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; (五)泄露或者违法查询、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。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(相关概念) 服务银行是指社会保障卡金 融账户的所属银行。 社区受理网点是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市信息服 务中心指定的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网点。 银行受理网点是指服务银行设立的办理社会保障卡业 务的网点。 第三十条(参照适用)境外人员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, 其社会保障卡的审领、制作、发放、使用及相关服务与管理, 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三十一条(过渡条款)本办法实施前发放的不具有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,至2020年12月31 日起停止使用,持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重新 申领。 第三十二条(施行日期)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 起施行。2001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的《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 -8- (四)利用制作、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便利,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; (五)泄露或者违法查询、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。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(相关概念) 服务银行是指社会保障卡金 融账户的所属银行。 社区受理网点是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市信息服 务中心指定的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网点。 银行受理网点是指服务银行设立的办理社会保障卡业 务的网点。 第三十条(参照适用)境外人员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, 其社会保障卡的审领、制作、发放、使用及相关服务与管理, 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三十一条(过渡条款)本办法实施前发放的不具有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,至2020年12月31 日起停止使用,持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重新 申领。 第三十二条(施行日期)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 起施行。2001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的《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 -8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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