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活动,改善城市 景观风貌,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西安市户外广 告设置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 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车身广 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。 机动军军身广告的发布、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,依照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执行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,是指利用 机动车车身,采取安装、悬挂、张贴、喷涂、绘制等形式, 设立广告的行为。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 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全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。 阎良区、临潼区、长安区、高陵区、鄂邑区和蓝田县、 周至县的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机动车车 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。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司以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,对 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进行管理。 市场监督、公安、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,依照各自 -1 - 职责,做好机动车车身户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。 第五条车身广告设置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 制定,并征得市交通运输、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同意,经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。 第六条在军身外侧进行户告设置,禁止以下行为: (一)使用反光材料设置车身广告; (二)改变车辆技术参数和车辆主体颜色: (三)设置音响、照明设备; (四)设置实物广告; (五)影响行车安全; (六)覆盖、遮挡发动机散热口、进风口;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。 第七条设置的车身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 (一)整洁、美观,其色彩应与车体原有颜色相协调; (二)画面稳定、完整,且画面与文字比例相协调; (三)内容要真实合法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。 第八条车身广告的文字、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、 污浊、褪色、变形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情况时,设置人应当及 时维修或者更新。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车身广告,不符合本办 法相关规定的,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。 - 2 - 第十条长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军辆和在本市有固定 线路或者站点的外地长途客车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 临时进入本市(十五日以内)的外地机动车,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,应当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。情况属实的,免予处 罚。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车身广告的文字、图案显 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、污浊、褪色、变形等情况的,由城市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、市场监督、公安、交通运输等管理 部门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。 第十三条西咸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 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4日正式施行。 -3 - 第十条长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军辆和在本市有固定 线路或者站点的外地长途客车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 临时进入本市(十五日以内)的外地机动车,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,应当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。情况属实的,免予处 罚。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车身广告的文字、图案显 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、污浊、褪色、变形等情况的,由城市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、市场监督、公安、交通运输等管理 部门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。 第十三条西咸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 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4日正式施行。 -3 - 第十条长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军辆和在本市有固定 线路或者站点的外地长途客车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 临时进入本市(十五日以内)的外地机动车,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,应当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。情况属实的,免予处 罚。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车身广告的文字、图案显 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、污浊、褪色、变形等情况的,由城市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、市场监督、公安、交通运输等管理 部门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。 第十三条西咸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 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4日正式施行。 -3 - 第十条长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军辆和在本市有固定 线路或者站点的外地长途客车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 临时进入本市(十五日以内)的外地机动车,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,应当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。情况属实的,免予处 罚。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车身广告的文字、图案显 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、污浊、褪色、变形等情况的,由城市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、市场监督、公安、交通运输等管理 部门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。 第十三条西咸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 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4日正式施行。 -3 - 第十条长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军辆和在本市有固定 线路或者站点的外地长途客车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 临时进入本市(十五日以内)的外地机动车,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,应当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。情况属实的,免予处 罚。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车身广告的文字、图案显 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、污浊、褪色、变形等情况的,由城市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、市场监督、公安、交通运输等管理 部门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。 第十三条西咸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 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4日正式施行。 -3 - 第十条长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军辆和在本市有固定 线路或者站点的外地长途客车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 临时进入本市(十五日以内)的外地机动车,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,应当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。情况属实的,免予处 罚。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车身广告的文字、图案显 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、污浊、褪色、变形等情况的,由城市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、市场监督、公安、交通运输等管理 部门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。 第十三条西咸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 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4日正式施行。 -3 - 第十条长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军辆和在本市有固定 线路或者站点的外地长途客车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 临时进入本市(十五日以内)的外地机动车,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,应当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。情况属实的,免予处 罚。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车身广告的文字、图案显 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、污浊、褪色、变形等情况的,由城市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、市场监督、公安、交通运输等管理 部门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。 第十三条西咸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 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4日正式施行。 -3 -

pdf文档 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3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 1 页 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 2 页 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 3 页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7 17:30:48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