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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2011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,自2011年5月1日起施 行:2019年8月2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,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修改,2019年10月15日 起施行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,确保粮油安全, 充分发挥地方储备粮油调控作用,维护粮油市场稳定,根据 国务院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和《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》 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油是指市、市(县)、 区人民政府储备的,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供求总量、 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。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 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坚持分级储备、分级管理、 分级负责的原则,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、质量良好、储存 -1 - 安全。 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委托、部门监管、企业 运作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 的指导和组织、协调工作,落实有关经费,确保地方储备粮 油管理需要。 第六条市、市(县)、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,对地方储备粮 油的数量、品种、质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和检查。市(县)、 区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接受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和监督。 财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 监督检查,并根据地方储备粮油计划,及时安排地方储备粮 油的贷款利息、保管与轮换等财政补贴,确保足额拨付。 发展改革、商务、市场监管、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。 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,及时、 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,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 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。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、挤占、截留、挪用 地方储备粮油贷款、贷款利息和保管、轮换等费用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法律法规 - 2 - 和本办法,有权对骗取、挤占、截留、挪用地方储备粮油贷 款、贷款利息和保管、轮换等费用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。 第九条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,由市、市(县)、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 予表彰和奖励。 第二章‧计划与收购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 下达计划执行。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粮食和储备部门, 制定地方储备粮油的规划和总量计划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确定。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应当保持基本稳定。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规模总量,由市、市(县)、区发 展改革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部门、财政部门提出相关方案,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油收购可以由承储企业直接尚 生产者收购,也可以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招标 采购,或者在大中型粮油批发市场和粮油网上交易平台竞价 采购。收购入库的粮油价格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确认。 地方储备粮油收购的具体方式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 同财政部门提出建议,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,必须是 -3 - 当年生产的粮油,并达到规定等级的地方储备粮油质量标准。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,需要调整当年粮油收购等级标 准的,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, 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。 地方诺备粮油收购入库的质量和品质,应当通过具有相 应资质的粮油检测机构检测。 第三章储存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 规范; (二)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、仓型、进出方式、品种、 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; (三)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测 仪器和场所,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、 水分和害虫密度等条件; (四)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粮油保管、检验、防治等管 理技术人员; (五)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,3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; (六)具备实行储备粮油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。 具备前款条件的企业同时具有粮情电子测温监控系统 的,可以优先选择。 - 4 - 第干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油 规模、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,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,择优选择承储企业,并会同发展改革、 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确认。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粮油承储 合同,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。承储合同抄送同级发展改革、 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。 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管理 规定: (一)执行储备粮油管理标准、技术规范以及有关业务 管理规定; (二)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防火、防盗、防洪等安全 管理制度,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: (三)实行专仓储存、专人保管、专账记载,保证账账、 账实相符; (四)单独设立台账,及时反映分品种、分库点、分仓 位、分年限等地方储备粮油情况; (五)定期统计、分析和检查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 情况,确保粮油数量真实、质量良好、储存安全,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并报告; (六)接受地方储备粮油信贷监管,执行农业发展银行 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; -5 - (七)积极运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,提高地方储 备粮油科学储存水平; (八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其他有关规定。 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 (一)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: (二)虚报、报地方储备粮油数量、质量等相关信息: (三)在地方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、以次充好; (四)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油的品种、变更储存地点; (五)将地方储备粮油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; (六)以陈粮顶替新粮; (七)以地方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。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、解散、破产,或者违 反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规定被解除承储合同的,应当按照承储 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储存的 地方储备粮油数量、质量、品种进行核实,并按照本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。 第四章轮•换 第十八条地方储备粮油实行轮换制度。地方储备粮油 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粮油调控政策,遵循有利于保证地方储备 粮油安全,保持粮油市场基本稳定,节约成本、提高效率的 原则,按照轮换计划,采用公开竞价销售、投标销售、定向 - 6 - 销售、委托销售等方式进行。 地方储备粮油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实物储备总量的 30%至50%。任何轮换时点在库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总 量的 1/2。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, 根据地方储备粮油品质和入库年限,提出地方储备粮油年度 轮换的数量、品质和分地区计划,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。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 内保质保量完成地方储备粮油轮换,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确认。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报告应当抄送财政部门和农 业发展银行备案。 第二十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,因特殊情况需 要延期的,承储企业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延期。 第二十一条实行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制 度。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调节资金,主要调节本级地方储 备粮油轮换价差亏损以及为控制地方粮油储备轮换亏损风 险而产生的管理费用。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。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出现 重大亏损的,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、财政部门 - 7 - 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,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,由同级财政 负担。 第五章•动•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油: (一)区域内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的; (二)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: (三)本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。 第二十四条市、市(县)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油 应急预案,不断完善地方储备粮油动用预警机制。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油应急预案要求,适时提 出动用地方储备粮油建议。 第二十五条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油时,应当优先动用 本级储备粮油。本级储备粮油不足时,由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动用上级储备粮油。 第二十六条动用地方储备粮油,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 同发展改革、财政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,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,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。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、数量、质量、使用安排 和运输保障等内容。 -8 - 第二十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。 动用方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覆行相应义务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 地方储备粮油动用命令。 第二十八条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价格,应当根据市粮 油信息预警系统反映的当时粮油市场价格实际,由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、财政部门确定。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、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: (一)未依法履行地方储备粮油监督管理职责,给国家 造成损失的; (二)未及时、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、保 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; (三)未及时、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的: (四)选择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油的: (五)骗取、挤占、截留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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