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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(2018年11月10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 据2019年8月27日《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<盐城市快 递市场管理办法〉的决定》修订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,保障快递安全,保护 用户合法权益,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邮政法》、《快递暂行条例》、《江苏省邮政条例》等法律法 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服务、保障、安全 监督和管理等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、完善本地区 快递物流业发展的政策规划,提升基础配套设施,营造良好 政策环境,强化电商物流末端服务能力,推进电子商务与快 递物流协同发展,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。 第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市 场的监督管理工作,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的县(市、 区),由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 作;未设置派出机构的县(市、区),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 -1 - 委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 好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。 第五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其章 程规定,制定快递行业规范,加强行业自律,为经营快递业 务的企业提供信息、培训等服务,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。 第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快递服务质量 管理,完善安全保障措施,为用户提供迅速、准确、安全、 方便的快递服务。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,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、检查及白常管 理工作。 第七条鼓励邮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企业为推动快递 币场繁荣、促进快递业发展,积极培养和引进各类专业人才。 人才优惠及支持政策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。 第八条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环保包装、新能 源车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开展经营,依照相关规定享 受新材料、新能源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。 第二章‧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,应当将快递园区建设作为公共服 -2 - 务设施纳入规划,统筹考虑快递企业投资项自用地需求,合 理安排用地指标。鼓励专业电商快递园区不断完善配套各项 服务功能,为入园电商、快递企业提供融资、租赁、仓储、 检测、人才等各方面服务。 对适宜快递服务发展的工业园区、住宅区、商业区,鼓 励快递服务网点的进驻,并逐步实现快递与电商、制造业、 跨境网购、现代农业等产业的融合发展。 第十条鼓励社会第三方在企事业单位、车站、机场、 商业区等场所设置智能信报箱、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, 提高末端投递智能化水平。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在智能快件箱设置并使用之日 起三十白内报邮政管理部门登记,其后台终端应当与邮政管 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,并接受其监督管理。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接照相关规 划设计规范中有关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, 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快递服务场所。 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,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 的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同意后,根据需求设置相应的快递服 务场所。 快递服务场所应当用于建设开放性寄递服务中心或者 设置智能信报箱、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。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住宅小区中设置智 -3 - 能信报箱,不再配建传统信报箱的,设置智能信包箱工程应 当纳入住宅小区建筑工程统一规划、设计、施工和验收,并 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。智能信报箱数量应当按照住宅套 数合理设置,并符合相关标准。 住宅小区、住宅建筑工程峻工验收时,智能信报箱工程 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,设计、安装、工程监理单位 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。 住宅小区、住宅建筑工程智能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,保 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;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,也可以由 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企业维 修、更换。 第十三条完善邮政服务网络,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 邮站发展为公共服务平台,提供邮政快递、农村电商、农资 购销等服务,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。鼓励乡镇(街道) 为民服务中心、村居党群服务中心、便民服务中心和超市等 场所,为邮政快递站点提供服务支持。 第十四条鼓励支持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、制造业、特 色农业等建立合作发展机制,促进快递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 发展。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地区通过委托代理、共 建农村物流平台等方式,开展农业生产资料、生活消费品和 农副产品购销等电子商务活动。 - 4 - 第三章‧快递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 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,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 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。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 执照。 第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网点应当有封闭的、 面积适置的快件处理场所,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、监控设 备和消防设施。 第十七条,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 一的商标、学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。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各自的权利义务,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,在服务质量、安 全保障、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,为用户提供统一的 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。 用芦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、丢失、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而受到损害的,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、学号或者快递运单所 属企业赔偿,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。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 单前,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、遵守禁止寄递和 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,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 自。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,应当事先声明;经营快递业务 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。 -5 -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上门取件服务的,应当在承诺 或者约定的时限内完成。不能按照约定时限上门取件的,应 当及时告知用户。 第十九条收件人无法签收快件的,经收件人同意,可 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收件人指定的人代收、代转。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,经两次免费投递后未能投交 的快件,收件人仍需投递的,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 额外费用,但应当事先告知收费标准。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信报箱、智能快件箱等自 助服务终端提供投递服务的,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,并 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以及查询、咨询和投诉渠道 等相关信息。快递运单已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 破损的快件,不得以智能信报箱、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 端进行投递。 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投递快件时,应当告 知收件人当面验视快件包装。确认快件包装完好、重量相符 的,收件人或者代收入应当签收,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 件人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 快件注明为易碎品以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 况的,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要求当面开拆验收。对内件短 少、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的快件,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可以拒 绝签收,快递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,并由收件 -6 - 人或者代收人和快递收派员共同签字;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 绝签字的,快递收派员应当予以注明。 代收货款的快件,收件人可以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付款; 验收时,可以检查内件外观,清点内件数量,但不得对内件 进行试用。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、交通运输等 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,建立健全快递运输 保障机制,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。 快递服务军辆在市区通行、停靠应当遵守城市管理、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。 第二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等部门,依法规范快递服务军辆的管理和使用,对快 递专用电动三轮军的行驶时速、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,并对 快递服务军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 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。 用于快递服务的军辆在运递快件时,发生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尽快处理,并协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保护快件安全。发生 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放 行时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及时驳载快件。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以企业经营 -7 - 情况、安全风险管控、服务质量、违法犯罪记录等内容为评 价标准的快递行业诚信评价体系,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 公示制度。 第四章‧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市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。 邮政管理、公安、国家安全、交通管理、海关等部门应 当相互配合,建立健全快递安全保障机制,确保寄递渠道安 全和信息安全。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 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,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 用户书面同意外,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。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 情况下,当面验视交寄物品,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 寄递的物品,以及物品的名称、类别、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 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。寄件人拒绝验视的,经营快递业务 的企业不得收寄。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,经营快递 业务的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,核对无误后,方可 收寄。 -8 - 第二十七条寄件人交寄快件,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: (一)寄件人姓名、地址、联系电话; (二)收件人姓名(名称)、地址、联系电话: (三)寄递物品的名称、性质、数量。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,经营快递 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,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,并登记 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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