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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,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 序,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》 《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 泸州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,是指从事饮食服务、集 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(含个体工商户,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 生单位)在供餐服务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。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,是指经食品加工后不可食用 的油脂和经油水分离设备分离产生的油脂。 第三条鼓励和积极引导居民家庭日常生活、自办宴席 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, 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投放、收 运、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。 第五条餐厨垃圾管理遵循“谁产生、谁负责”和“减 量化、无害化、资源化”的处理原则。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 投放、收运、处理的管理工作,指导、协调、监督、检查各 - 1 - 区县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;编制主城区餐厨垃圾处理规划; 审批市辖区及跨区县范围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、处置服务许 可申请。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白常 管理工作,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投放、收运、处理情况,进 行全过程跟踪管理;检查餐厨垃圾投放、收运、处理台账情 况;依法查处投放、收运、处理中的违法行为。 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县餐厨垃圾处理 规划,审批城市生活垃圾收运、处置服务许可审请。 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。村(居)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 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。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 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,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 进行食品生产、加工的违法行为,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 用油脂的违法行为。 农业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 及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生猪的违法行为。 生态环境、卫生健康、文化广电旅游、教育、公安等其 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 作。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,规范行 - 2 - 业内餐厨垃圾的投放行为。推户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,将餐 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信用管理范围。 第九条餐厨垃圾收运、处置实行特许经营。市、县市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、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 式选择特许经营单位。 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一体化运营。 第十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、处置工作应当依法取得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和处置服务许可证。 第十一条市、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、价 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、处置成本,合理确定支 付费用标准和方式,按照收运、处置特许经营协议,支付相 关费用。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: (一)具备企业法人资格; (二)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厨垃圾车,取得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,按规定安装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; (三)有健全的技术、质量、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; (四)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、设备、车辆停放场所; (五)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权;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 - 3 - 下条件: (一)具备企业法人资格; (二)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划: (三)处理工艺和技术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: (四)有健全的工艺运行、设备管理、环境监测与保护、 财务管理、生产安全、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; (五)取得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权;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、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 收运、处置应急预案,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 正常收运和处置。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 (一)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、防腐专用容器,保持 餐厨垃圾盛装设备功能完好、正常使用、干净整洁: (二)与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,按约定将餐厨垃 圾送至接收点; (三)禁止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或将玻璃、 废纸、塑料等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; (四)配置油水分离设备,实现餐厨垃圾油、水、渣分 离; (五)建立餐厨垃圾交运台账,真实、完整记录餐厨垃 圾的种类、数量和去向,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; - 4 - (六)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餐厨垃圾交付收运情况。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 (一)科学设置餐厨垃圾接收点并向社会公开,每日按 时到接收点收运; (二)在接收餐厨垃圾后,二十四小时内运输至处置单 位; (三)保持车况良好、车容整洁,实行密闭化运输,运 输途中不得泄漏和遗洒; (四)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,准确、完整记录收运种 类、数量及来源,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; (五)按市场化原则对分类交运的油脂残值给子合理付 费。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 (一)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、设备,并保证 其运行良好; (二)及时接收、处置餐厨垃圾; (三)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规定,取得各类审批 要件,并按照国家标准处置餐厨垃圾; (四)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,水、气、渣处置应 符合有关国家标准; (五)定期开展环境影响监测,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 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、评价,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-5 - 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、评价结果: (六)建立餐厨垃圾的来源、数量、处置设施运行数据 等台账,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。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,餐厨垃圾收运、处置单位不得停 业、歇业或停产检修;确需停业、歇歌业或停产检修的,应当 提前15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。 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前,收运、处置单位应当 落实保障及时收运、处置的措施。 第十九条在餐厨垃圾投放、收运、处置过程中禁止以 下行为: (一)未经许可擅自收运、处置餐厨垃圾: (二)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、处 置; (三)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: (四)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、收运; (五)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、堆放,或直接排放到公共 排水设施、河道、公厕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; (六)将餐厨垃圾饲喂生猪;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。 第二十条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 餐厨垃圾投放、收运、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,有权采取以下 措施: - 6 - (一)查阅、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: (二)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: (三)进入现场开展检查; (四)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。 第二十一条市、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投诉举报制度,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、处理流程 和时限,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。 第二十二条市、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,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餐厨垃圾的 管理情况和特许经营企业履行合同情况,会同有关部门对餐 厨垃圾的产生、收运、处置单位开展年度评价,并公开评价 结果。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 法律责任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二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 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正的, 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: (一)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、防腐专用容器的,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 (二)拒不交付餐厨垃圾的,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; (三)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司的单位或个人收运、处 -7 - 置的,处二千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罚款: (四)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交运的,处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; (五)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、交运台账或者未按规定保 存台账的,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 (六)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 收运情况的,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,由区县市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: (一)未按规定到餐厨垃圾接收点收运餐厨垃圾的,责 令改正,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 (二)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, 责令改正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 (三)未按规定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的,责令限期改 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,由区县市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: (一)未按规定接收、处置餐厨垃圾的,责令改正,处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 (二)未按规定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的,责令限期改 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,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、处置 -8 - 的,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对单 立处一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;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方 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八条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生猪的,由区县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对单位处一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, 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九条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有权机关 责令改正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: (一)不按照规定通过招标、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收 运、处置单位的; (二)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: (三)接到相关投诉、举报,未依法调查处理的; (四)有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伺私舞弊行为的。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。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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