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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市人民政府起地方性法规草案 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(2015年中山市十四届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 根据2019年8月21日中山市十五届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的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中山市人民政府起 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>的决定》修正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 章程序,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》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》《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》《中山市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 本规定。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、起草地 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,适用本规定。 第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、监 督和综合协调,并具体承担下列工作: (一)起草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建议项自草案和市人 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草案: (二)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-1 - 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项自、市人民 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; (三)起草涉及政府通用行政行为规范的以及市人民政 府交办的或者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; (四)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,并 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; (五)承办规章的解释、备案和汇编等工作 (六)组织翻译、审定、编辑规章英文版本; (七)督促、指导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 工作; (八)承办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有关 的其他工作。 市政府组成部门、直属机构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管理公共 事务的组织(统称政府部门),以及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、 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、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(统称镇区), 应当做好政府立法的有关工作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可以在城 乡建设与管理、环境保护、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起草地方性 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。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: (一)为执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需要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: - 2 - (二)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。 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: (一)为执行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 制定规章的事项: (二)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。 第五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 合下列原则: (一)符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》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》《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》《中 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》规定的立法原则; (二)立足本市实际,突出地方特色,具备实施的环境 和条件; (三)坚持改革创新,与改革决策相结合,促进经济社 会发展; (四)坚持公开公正,提高立法质量,增强可操作性; (五)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,科学、合理规范社会关系。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、实施办法、规 定、规则等。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、办法等,不得称条例。 第二章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 -3 - 会发展需要,按照统筹安排、急需先立、突出重点、兼顾一 般和“立、改、废”并重的原则,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 和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。 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应 当公开征集立法项自和立法建议,具体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 门负责。 第八条‧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前向政府部门、 镇区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自,并向社 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公告。 涉及政府通用行政行为规范方面的立法项目,可以由市 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。 第九条,社会公众司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政府规 章建议项目,建议内容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制定的必要 性、依据、主要内容等。 第十条提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政府 部门、镇区和社会公众,应当认真查阅国家、省、市的法律、 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,深入调查研究,进行 充分论证。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、镇区和社会公众认为需要在下 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,应当按照市司法行政 部门有关征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自的函件和公 告要求的期限提出,逾期提出的,一般不纳入当年地方性法 - 4 - 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。 第十二条镇区提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 自涉及全市性或者跨本行政区域的事项,应当与政府部门对 接并形成共识,由政府部门按照规定时间提出立法建议项目。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和镇区提出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 或者政府规章建议项目,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列材 料: 一)项目建议书,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、政府规章的 名称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、拟确定主要制度、调研论证及 征求意见情况等;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必要性、 可行性;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进度安排,计划报 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; (二)立法依据文本和有关参考资料。 第十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 规章建议项目进行梳理汇总,与提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建议项目的政府部门、镇区和社会公众进行沟通协商。 市司法行政部门司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政府部门、镇区、 社会公众、有关专家学者等召开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 项目协调会,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综合协调。 第十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确定为地方性法 规建议项目或者列入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: (一)属于地方立法权限,具有合法性; -5 - (二)立法目的明确、公正; (三)具有立法的必要性; (四)制定依据明确,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、 可行、合理。 第十六条,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优先列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或者列入 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: 一)与市委、市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; (二)促进改革发展、维护社会稳定迫切需要的: (三)涉及重大公共利益、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的: (四)人大代表议案建议、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立法且立 法条件基本成熟的; (五)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的; (六)拟采取的主要制度、措施已有一定实践基础,立 法条件比较成熟的。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列入地方性法规建 议项目和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: (一)超越立法权限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 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; (二)基本重复上位法条文,或者上位法正在制定、修 改即将出台的; (三)立法自的不明确,无实质性内容,立法必要性不 -6 - 充分的; (四)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,主要问题 把握不准的; (五)立法目的是解决单位的机构、编制、经费等具体 间题的; (六)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: (七)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条件尚不成熟的; (八)其他不得或者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、政府规章 的情形。 已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法规 划、计划的,原则上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; 政府规章实施不满两年的,不作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。 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建议项自、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 划应当列出提请审议项目,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列出预备 项目。 具有立法紧迫性且草案送审稿相对成熟的项目,列为提 请审议项目;符合选项条件的其他项目,列为预备项目。预 备项目条件成熟的,优先作为下一年度的提请审议项目。 第十九条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上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预备 项自及立法规划确定的项自相衔接,并征求币人民代表大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、法制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-7 -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。 第二十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收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 府规章建议项目以及相关意见建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,拟定 下一年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建议项自草案和市人民政 府制定规章计划草案,并按照规定进行征求意见、论证评估、 立法协商后,由主要负责人签署,按规定时间报请市政府常 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。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建议项自草案和 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名称; (二)立法计划项目起草单位: (三)拟报送市政府审议的时间。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自,由市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,按照法律法规及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。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 划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及市人民 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,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 执行。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市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项目的, 应当由拟调整单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说明情况,增加项目的, -8 - 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,由市司法 行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,报请市政府决定后,按有关规定执 行。 市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 通过或者调整之白起30白内,应当在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、 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在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。 第三章起草 第二十四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 工作,原则上由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政府部门或者该立法项 自涉及事项的主要实施部门、行业主管部门承担,其他有关 部门和单位参与配合。 起草单位可以委托国家机关以外的教学科研单位、法律 服务机构、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起草。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确定 项自负责人、工作人员以及工作方案,按计划要求组织地方 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。 第二十五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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