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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市区国有王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(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,根 据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的《温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<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办法〉等3件规章的决定》修正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,维护 公共利益,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(以下简称被征收人) 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务院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 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的规定,结合温 州市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在温州市鹿城区、龙湾区、瓯海区、洞头区行 政区域内,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, 适用本办法。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、瓯江口 产业集聚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。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、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受 - 1 - 币人民政府的委托,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。 市、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机制 和联席会议制度。 第四条市佳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,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。 市、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 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。 发展和改革、自然资源和规划、综合行政执法、财政、 税务、公安、市场监督管理、民政、教育、审计等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 工作。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 政府)等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,承担房屋调查、补偿协商、 文书送达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。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 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,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 任。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温州市房屋征收与 补偿信息管理系统。房屋征收部门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、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录入温 - 2 - 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管理系统。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和 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,以征收项目为单位,按 照一户一档的要求,认真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收集、 整理、归档、移交等工作。 第二章‧征收决定 第八条符合国务院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 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,确需征收房屋的,由建设活动组织实 施单位尚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报告,并 附下列材料: (一)拟征收房屋范围; (二)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说明。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收到拟征收房屋报告后,应当书 面征求发展和改革、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。 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、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,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句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证明文件:不符合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: (一)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;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、旧城 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,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 - 3 - 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; (二)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证明文件: (三)专项规划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专项规 划的证明文件。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审查、实地查勘, 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、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,应当 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同 级人民政府。同级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、确需征收房 屋的,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,并予以公布。 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,房屋征收范 围确定后,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: 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,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。 本办法所称的旧城区,是指1988年版《温州市旧城控 制性详细规划》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。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,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 内实施新建、扩建、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 偿费用的行为。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展和改 革、自然资源和规划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公安、税务、市场 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,明确暂停期限。 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。 - 4 - 被征收人在暂停期限内实施房屋转让、工商登记、房屋 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,不予补偿。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 的权属、区位、用途、建筑面积、租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, 被征收人、公房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,并明确相关文书的送 达地址、受送达人及联系方式。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应当在 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、公房承租人公布。 征收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,市或者区 有权人对公房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、认定。 自然资源和规划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公安、税务、市场 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 门提供被征收人不动产登记、户籍、纳税、工商登记等信息。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和建筑面积,以被征收房 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。被征 收房屋为直管公房的,房屋权属和建筑面积以公房管理部门 出具的合法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。 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用途,以不动产登记记载的用途 确定。 不动产登记未记载用途的,按照不动产登记所依据的用 地、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;批准用途不明确的,由 原审批部门或者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明确。 -5 - 房屋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 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,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 准的用途确定。 第十六条1990年4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》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,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。 1990年4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施行后, 2010年10月1白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》施行前改为商业 用房延续使用,持有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、合法有效的 营业执照的,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。 2010年10月1日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》施行后,未 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房屋在依法批准临时改 变用途期限内被征收的,按照原用途确定。临时改变用途剩 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。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,对被征收人给予的 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。 第十七条作出征收决定前,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未经 产权登记建筑调查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 规划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进行调查认定。调查认定按照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 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。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向被征收人公布。 - 6 - 被征收人对调查认定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房 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调查认定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。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的,依法予以拆除,不予补偿。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 补偿方案,报同级人民政府。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 (一)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; (二)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; (三)被征收房屋价值(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)补偿标 准; (四)补偿方式; (五)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; (六)用于产权调换房屋、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 时间; (七)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; (八)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; (九)补助和奖励标准; (十)签约期限: (十一)其他事项。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,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 额到位、专户存储、专款专用。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扣除实物投入部分后由财政部门 -7 - 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度拨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。 第二十条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,应 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,就房屋征收 的合法性、合理性、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,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 急处置预案。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 定的重要依据。 第二十一条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, 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公告。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、征收 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。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 及时抄送发展和改革、自然资源和规划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 公安、税务、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。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对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 屋征收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依法提 起行政诉讼。 第三章‧征收评估 第二十三条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,依法、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地开展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于预。 -8 - 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 管理,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记录、公示制度,规范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征收的评估工作。 第二十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市房屋征 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。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 价师以及价格、房产、土地、城乡规划、法律、会计等方面 专家组成。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 定。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,由房屋 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, 或者采取摇号、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。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不得少于三家;少于三家的,补足三家。投票确定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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