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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,促进科学立法、 民主立法,保证政府立法工作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》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》和《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 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》(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91号)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乐山实际,制定本规 定。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的立项、起草、审查、决定、公布、 备案、解释、修改及废止,适用本规定。 第三条市政府制定规章,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、环境 保护、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。 第四条制定政府规章,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 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,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, 充分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,科学规范行政行为,促进政府 职能向宏观调控、市场监管、社会管理、公共服务、环境保 护等方面转变,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切实保障公民、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 第五条制定政府规章,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 - 1 - 益出发,不得强调部门的权力和利益;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,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、阻碍市场流 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的内容;应当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 任相统一的原则,在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, 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、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住;应当 符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,突出地方特色,具有可操作 性。 第六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: (一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规章作出规 定的事项 (二)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,为执行法律、行 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: (三)法律、行政法规未作规定,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 成熟,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以规章形式加以规范的 事项; (四)其他需要制定规章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。 第七条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,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(党组)。 第八条市政府对政府立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。市司法 局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编制、规章草案的审查论证以及相关 的统筹、组织、督促、指导和协调工作。各县(市、区)人 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政府立 - 2 - 法工作。 第九条政府立法所需工作经费,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 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。 第二章•立项 第十条制定政府规章,应当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由市司法局组织编制。 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坚持条件成熟、急需先立、 突出重点、统筹兼顾的原则。 第十一条市司法局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县(市、 区)人民政府、市级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。 第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或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认 为需要制定规章的,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司法局报送下一 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审请,立项审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 ()规章名称; (二)制定规章的自的及上位法依据,必要性、可行性 及说明; (三)规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; (四)起草单位的调研和准备情况; (五)工作进度安排 (六)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。 第十三条,市司法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报刊等媒体, -3 - 司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。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立法项目建 议,立法项目建议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。 第十四条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审请 及立法建议进行组织论证、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,根据需要 区别轻重缓急,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,明确规章的名称、 起草单位、主要负责人及工作进度安排等。年度立法计划草 案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,经市政府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后,按程序报市委批准实施。 第十五条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项自名称、贵 任单位及完成时间等。 立法项目包括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。制定项目一般在上 一年度比较成熟的调研项目中产生,并在当年完成;调研项 目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建议项目中产生,开展调研工作,并在 当年形成调研成果。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列入年度立法计划: (一)拟定规章的内容与法律、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 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、政策; (二)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发展规律及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; (三)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; (四)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,主要问题把握不准,立法 - 4 - 时机尚不成熟的; (五)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倾向严重的; (六)其他不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。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落实年度立法计划, 制定工作方案,明确时间安排和阶段工作务。 市司法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立法计划落实情况,加 强督促指导。 起草单位未按年度立法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,应当 向市司法局书面说明原因,由市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。 第十八条未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,原 则上不予临时增加,确需增加的立法项目,需按本规定第十 二条要求向市司法局报送有关立项资料,经审查论证符合立 项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。 第三章起草 第十九条起草规章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单位、规章的 主要实施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。 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,市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者 多个部门起草;涉及全局性、综合性较强的,或者规章拟规 范领域主管部门不明确的,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市司法局起 草或组织起草。 第二十条专业性较强、法律关系复杂的规章,起草单 - 5 - 立可以委托有关专家、教学科研单位、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 草,或者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起草工作。 第二十一条起草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 (一)规章的名称一般称“规定”“办法”,不得称“条 例"; (二)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,结构严谨,条理清楚, 层次分明,用语准确,文字简洁; (三)除内容复杂的外,规章一般不分章、节。规章的 内容以条文形式表述,条下可以分款、项、目。条、款、项、 目均应另起行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,款不编序号, 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,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 字依次表述; (四)内容具体、明确、详尽,具有可操作性; (五)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,规章原则上不作 重复规定。 第二十二条起草规章,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、召开 座谈会、论证会、听证会等多种形式,广泛听取有关机关、 组织和公民的意见。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,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 会公布,征求意见。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天。 第二十三条规章的内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 -6 - 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,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 意见。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,应当充分协商 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,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送 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。 规章的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、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, 起草单位应当先行报请市政府决定。 第二十四条起草规章,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 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,减损公民、法人 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,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 重大利益调整内容的,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,户泛听 取有关方面的意见。 第二十五条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 重大意见分歧,对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 大影响,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等事项,需要 进行听证的,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。听证会依 照下列程序组织: (一)听证会公开举行,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、地点和内容; (二)拟参加听证会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 举行听证会前提出书面审请,经审查通过后按要求参加听证 会; (三)听证参加人对规章草案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; -7 - (四)起草单位应当制作听证会笔录,如实记录发言人 的主要观点及理由,经听证参加人签字确认; (五)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, 在报送规章草案审查时,应当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 理由进行说明。 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,经 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政府。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规章送 审稿,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。 第二十七条规章送审稿定稿后,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 草说明。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:制定规章的必要性、宗旨、 立法依据、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、需确立的主要制度、主要 措施、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处理情况以及有争议的问题或其他 需要说明的问题。 第二十八条 起草单位报送规章送审时,应当提交下 列文件和材料: (一)规章送审稿; (二)起草说明; (三)前期立法调研或听证、论证、风险评估报告; (四)征求及采纳意见情况; (五)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主要参考资料; (六)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。 -8-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九条政府规章送审稿由市司法局负责统一审 查,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: (一)是否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报送资料: (二)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; (三)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,是否与有关法律、法规、 规章衔接统一; (四)有无违法减损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, 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; (五)是否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; (六)征询意见是否全面,意见分歧较大的是否协调一 致; (七)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; (八)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。 第三十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市司法局可 以暂缓审查或者退回起草单位,并要求起草单位修改完善: (一)存在重大合法性、合理性问题,或者明显不符合 上位法规定的; (二)照搬照抄上位法相关规定,未体现地方立法特色 的; (三)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的; -9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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