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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 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为确保南宁市政府规章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(以下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)适应机构改革 需要,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、开展工作,现就 本市机构改革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 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: 一、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, 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(以下简称部门三定”)确定由组建后的行 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,在有关规章或者规 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,调整适用有关规章、规范 性文件规定,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 承担;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,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 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。 二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 关负有批准、备案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,上级行政机关 职责已调整到位、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,由市、 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确定承担该职责的 -1- 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。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复议监督职责 的,按照上述原则执行。 三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有关行 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,属于规章的,依照法定程 序报市人民政府;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依照法定程序报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。 四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,承担职责和工 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。 五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精心组织,周密部署,确保行政 机关履行法定职责、开展工作的连续性、稳定性、有效性, 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、应急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。上 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,划入、划 出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,加强协作,防止工作断档、推 诱扯皮、不作为、乱作为,切实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,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和 合法性。 六、本决定自公布之白起施行。 -2 - 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。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复议监督职责 的,按照上述原则执行。 三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有关行 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,属于规章的,依照法定程 序报市人民政府;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依照法定程序报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。 四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,承担职责和工 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。 五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精心组织,周密部署,确保行政 机关履行法定职责、开展工作的连续性、稳定性、有效性, 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、应急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。上 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,划入、划 出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,加强协作,防止工作断档、推 诱扯皮、不作为、乱作为,切实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,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和 合法性。 六、本决定自公布之白起施行。 -2 - 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。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复议监督职责 的,按照上述原则执行。 三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有关行 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,属于规章的,依照法定程 序报市人民政府;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依照法定程序报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。 四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,承担职责和工 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。 五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精心组织,周密部署,确保行政 机关履行法定职责、开展工作的连续性、稳定性、有效性, 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、应急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。上 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,划入、划 出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,加强协作,防止工作断档、推 诱扯皮、不作为、乱作为,切实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,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和 合法性。 六、本决定自公布之白起施行。 -2 - 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。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复议监督职责 的,按照上述原则执行。 三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有关行 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,属于规章的,依照法定程 序报市人民政府;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依照法定程序报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。 四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,承担职责和工 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。 五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精心组织,周密部署,确保行政 机关履行法定职责、开展工作的连续性、稳定性、有效性, 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、应急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。上 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,划入、划 出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,加强协作,防止工作断档、推 诱扯皮、不作为、乱作为,切实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,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和 合法性。 六、本决定自公布之白起施行。 -2 - 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。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复议监督职责 的,按照上述原则执行。 三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有关行 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,属于规章的,依照法定程 序报市人民政府;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依照法定程序报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。 四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,承担职责和工 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。 五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精心组织,周密部署,确保行政 机关履行法定职责、开展工作的连续性、稳定性、有效性, 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、应急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。上 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,划入、划 出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,加强协作,防止工作断档、推 诱扯皮、不作为、乱作为,切实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,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和 合法性。 六、本决定自公布之白起施行。 -2 - 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。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复议监督职责 的,按照上述原则执行。 三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有关行 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,属于规章的,依照法定程 序报市人民政府;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依照法定程序报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。 四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,承担职责和工 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。 五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精心组织,周密部署,确保行政 机关履行法定职责、开展工作的连续性、稳定性、有效性, 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、应急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。上 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,划入、划 出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,加强协作,防止工作断档、推 诱扯皮、不作为、乱作为,切实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,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和 合法性。 六、本决定自公布之白起施行。 -2 - 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。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复议监督职责 的,按照上述原则执行。 三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有关行 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,属于规章的,依照法定程 序报市人民政府;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依照法定程序报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。 四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,承担职责和工 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。 五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精心组织,周密部署,确保行政 机关履行法定职责、开展工作的连续性、稳定性、有效性, 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、应急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。上 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,划入、划 出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,加强协作,防止工作断档、推 诱扯皮、不作为、乱作为,切实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,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和 合法性。 六、本决定自公布之白起施行。 -2 - 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。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复议监督职责 的,按照上述原则执行。 三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有关行 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,属于规章的,依照法定程 序报市人民政府;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,依照法定程序报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。 四、实施市、县(区)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“三定” 需要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,承担职责和工 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制定、修改或者废止。 五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精心组织,周密部署,确保行政 机关履行法定职责、开展工作的连续性、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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