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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(201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今第18号公布) 第一条(目的和依据)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 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、组织,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,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,加快建设具有 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,根据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》 《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(奖项设立) )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:上海市科 学技术奖”。 第三条(奖励原则)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、尊 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、尊重创造的方针,评奖工作坚持公开、 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 第四条(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)市人民政府设立上 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(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),负责上 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,审定获奖个人和组 织(以下统称获奖对象)。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,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。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 督委员会,分别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。 -1 - 第五条(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)市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、评审、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 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、服务工作。 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)为 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,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,负责上 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。 第六条(奖励类别和等级)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七 个类别: (一)科技功臣奖; (二)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; (三)自然科学奖; (四)技术发明奖; (五)科技进步奖; (六)科学技术普及奖; (七)国际科技合作奖。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。 科技功臣奖、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、国际科技合作奖不 分等级。自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技进步奖、科学技术 普及奖各分为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3个等级;为科学发 现、技术发明、科技进步、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特别重大贡献 的,可以授予特等奖。 自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技进步奖、科学技术普及 -2 - 奖每年授奖总数合计不超过300项。 第七条(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)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 科学技术工作者: (一)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 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: (二)在科技创新、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, 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。 科技功臣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。 第八条(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定条件)青年科技杰 出贡献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,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: (一)基础研究类: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 科学发现的; (二)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: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 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,或者在科学技 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; (三)企业创新创业类:在本市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创新 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,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。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。 第九条(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)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 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、特征和规律,做出 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、组织。 - 3 -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,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; (二)具有重大科学价值; (三)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。 第十条(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)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 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、工艺、材料、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 技术发明的个人、组织。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,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: (二)具有先进性、创造性、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; (三)经实施,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 效益,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。 第十一条(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)科技进步奖授予完 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,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 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、组织。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,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技术创新性突出,技术经济指标先进: (二)经应用推广,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 著; (三)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、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 献。 第十二条(科学技术普及奖评定条件)科学技术普及 - 4 - 奖授予取得重大科普成果,为普及科学技术知识、倡导科学 方法、传播科学思想、弘扬科学精神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、 组织。 前款所称重大科普成果,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形成了具有创新性和推户价值的表现形式、制作 方法等; (二)显著推动了前沿、热点或者其他重要科技领域的 成果普及; (三)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,社会效益 显著。 第十三条(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定条件)国际科技合作 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 者外国组织: (一)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、开发,取得重 大科学技术成果的; (二)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、培养 人才,成效特别显著的; (三)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, 做出重大贡献的。 第十四条(提名制度)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 度,相关候选个人、组织(以下统称候选对象)由符合本市 提名资格规定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政府部门等单位和 -5- 科学技术专家(以下统称提名者)提名。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的具体条件,由市科学技术 行政部门另行规定。 第十五条(提名者责住)提名者在提名候选对象时, 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,提供真实、可靠的材料,并在 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。 第十六条(形式审查)奖励办公室应当对候选对象提 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,并将形式审查情 况报告评审委员会。 第十七条(初评和复评)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 则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对象进行初评,初步 筛选出符合获奖条件的候选对象。 初评结束后,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学科、专业分类设置 评审组,由评审组对通过初评的候选对象进行复评,提出各 奖项获奖者和奖项等级的建议,形成复评结果。 第十八条(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)奖励办公室应 当向社会公示复评结果,公示期不少于30日。对于公示期 内收到的异议,应当进行调查核实,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、 听证会等方式,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。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30日内,将异议处理 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、组织,并将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 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。 - 6 - 第十九条(终评)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复评结果公示及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,根据评审规则进行终评,提出最终授 奖建议。 终评结束后,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形式审查和初评情况、 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、最终授奖建议向奖励委员会 报告。 第二十条(监督委员会的监督)监督委员会应当对上 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、形式审查、初评、复评、终评等各 个环节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,并形成监督工作报告,提交奖 励委员会。 第二十一条(审定)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和监 督委员会的报告,对各获奖对象、等级进行审定。 第二十二条(颁奖与公布)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、 等级后,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。 市人民政府在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》上公布获奖名单。 对获得科技功臣奖、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个人颁发奖章、 证书和奖金:对获得自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技进步奖、 科学技术普及奖的个人、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;对获得国际 科技合作奖的个人、组织颁发奖章和证书。 第二十三条(宣传)本市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对获奖的 个人、组织及其科学技术成果开展宣传,弘扬崇尚科学、鼓 -7 - 励创新的良好社会风尚,激发户大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 创新热情。 第二十四条(奖励经费)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 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,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。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。 第二十五条(获奖者非法行为处理)获奖者以剿窃、 侵占他人的发现、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,或者以其他 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,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撤销奖励,追回奖金,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住。 第二十六条(提名者非法行为处理)提名者提供虚假 数据、材料,协助他人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,由市科学 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暂停或者取消其 提名资格,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 第二十七条(候选对象非法行为处理)候选对象提供 虚假数据、材料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 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,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 评,取消其参评资格,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 其他个人、组织进行可能影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 评审公正性活动的,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; 相关候选对象有责任的,取消相关候选对象的参评资格;涉 嫌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,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。 -8 - 第二十八条(评审专家非法行为处理)评审专家违反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,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,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 第二十九条(信用管理)对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、 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受到处理的个 人、组织,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 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。 第三十条(工作人员非法行为处理)市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 忽职守、伺私舞弊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处分,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 其他参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人员在开展评审、监 督和日常管理等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,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 第三十一条(社会力量设奖)本市鼓励社会力量设立 科学技术奖项。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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