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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,推进大数据智能化 发展,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,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、共享、 开放、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,按照相关保密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,是指政务部门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各 类数据资源。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,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。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。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管理、集约建设、充分应用、 安全可控的原则。 第五条市、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 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,建立工作协调机制,研究解 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将政务数据资源工 - 1 - 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,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 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。 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办法 有关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的规定。 第六条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政务数据 资源管理,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,组织制定本市政务 数据资源标准体系,组织实施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 和维护,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 工作。 区县(自治县)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 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。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住 主体,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、共享、开放、应用及 其相关管理工作。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,负责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资 源管理工作。 第八条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建设的城市大数据资源 中心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。城市大数据资源中 心集中部署共享系统、开放系统以及基础数据库、主题数据 库、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等,集中存储政务数据资源,统一 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服务。 - 2 -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统一提供的计算、 存储、管理、安全等云服务,实施本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 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。已经建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,应 当充分整合,并迁入数字重庆云平台。 第九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、公 共安全、经济安全、社会稳定,保守国家秘密,保护商业权 密和个人隐私。 第二章‧数据目录 第十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。政务数据资 源目录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基础,是政务数据资源汇聚、 共享、开放、应用的依据。 第十一条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 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印发的《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(试行)》,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 制规范,明确数据的元数据、共享和开放属性、安全级别、 使用要求、更新周期等。 第干二条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 录编制规范,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全 部政务数据编制形成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。区县 (自治县)各政务部门编制形成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应 当报本区县(自治县)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本区 - 3 - 县(自治县)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。 各政务部门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自录清单的同时, 可以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,提出需要其他政务部门 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需求清单。区县(自治县)各政务部门 提出的需求清单应当报本区县(自治县)政务数据资源主管 部门汇总形成本区县(自治县)政务数据资源需求清单。 区县(自治县)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、市级各政务部 门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自录清单和需求清单提交市政务数 据资源主管部门。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 资源自录清单和需求清单进行审核、汇总,编制形成本市政 务数据资源目录。 第十三条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务数 据资源目录,分解形成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采集责任 清单(以下简称贵任清单)。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作 为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。 第十四条各政务部门应当于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 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向市政务数 据资源主管部门审请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。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更新审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审核、更新政务数据资源自录,并同步更新责任 清单。 - 4 - 第三章‧数据汇聚 第十五条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 关要求,组织制定本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规范。 第十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、一源多用的 原则,依据责任清单采集政务数据。 自然人数据应当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 集,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 识进行采集。 第干七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汇聚规范对 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筛选、清洗、加工,汇聚形成部门政务数 据资源池。 基础数据库的牵头建设部门应当通过共享系统对部门 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数据进行整合、叠加,汇聚形成自然人、 法人、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、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。 各政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,通过共享系统整合、叠 加基础数据库和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政务数据,汇聚形成 若干主题数据库。 第十八条基础数据库、主题数据库的牵头建设部门和 各政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部署在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的基 础数据库、主题数据库和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数据。 第干九条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 疑义、错误快速校核机制,指导、监督数据提供部门及时开 - 5 - 展数据校核。 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,公民、法人和其 他组织应当通过共享系统或者开放系统向政务数据提供部 门审请校核。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请之日起10 个工作白内予以校核。如需延长校核期限的,应当经政务数 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,延长校核期限不超过10个工 作日。 校核期间,办理业务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,如 果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,受理单位应当照常办理,不 得拒绝、推或者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。 第二十条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 资源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。 各政务部门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质量责任。 第二十一条各政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网络传输 政务数据资源,不再新建业务专网:已有业务专网应当并入 或者接入电子政务网络。 国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四章数据共享 第二十二条共享系统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 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,为各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 服务。 - 6 - 共享系统包括共享系统(内网)和共享系统(外网)两 部分。共享系统(内网)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, 依托重庆市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。共享系统(外网)按 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,依托重庆市电子政务外网 建设和管理。 第二十三条市级共享系统由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 门组织建设,接入国家共享交换平台。区县(自治县)共享 系统由区县(自治县)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建设,接 入市级共享系统。 除前款规定的两级共享系统外,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其 他跨部门的数据共享系统。已经建设的其他跨部门数据共享 系统,应当整合并入统一的共享系统。 第二十四条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 共享、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。 可以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 无条件共享类;可以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 够部分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 条件共享类;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。 第二十五条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、不共享为例 外。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-7 - (一)凡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 源,应当有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、国务院政策依据; (二)自然人、法人、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、电子证照 等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信息项是各政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 能的共同需要,应当无条件共享; (三)主题数据库的数据应当依法予以共享。 第二十六条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 共享属性,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。 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,接按照政务 数据资源共享目录,通过共享系统获取政务数据资源。 第二十七条相关政务部门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出 异议的,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数据资源提供 部门协调处理。 第二十八条各政务部门通过共享系统获取的文书类、 证照类、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,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 力,可以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。 第五章‧开放应用 第二干九条开放系统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的关 键信息基础设施,为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数据资 源开放服务。 开放系统由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。各 -8 - 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、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其他开放系 统。 第三十条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 放、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。 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 资源属于无条件开放类;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 件提供给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 开放类;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, 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给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资源 属于不予开放类。 第三十一条政务数据资源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 的,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作为依据。 非涉密但是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务数据资源,经过脱敏、 清洗、加工后可以根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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