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停军场的建设与管理,改善公 众停车需求,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,根据《河北省停车 场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、 建设、使用与管理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军场,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机 动车停放的室内、外(含地下)场所,包括公共停车场、专 用停车场、临时停车场。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。专用 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、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 使用的车辆停放场所。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、个人的待建 王地、空置场所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 放场所,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。 第四条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 理,培育和扶持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。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门,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,并参与停车场规划、建设 - 1 - 等有关工作,具体负主城区(桥东区、桥西区和经开区) 停车场的管理工作:其他各县(区)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。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;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军场的建设管理。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、发展改革、财政、行政审批、市场 监督管理、交通运输、人防办、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 自职责,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。 第六条政府通过建设停军信息服务平台,推行智能化 停车管理模式,尚社会提供便捷的泊军信息。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、建设、使用与管理,应当遵循 政府主导、科学规划、社会参与、方便群众的原则。 第二章‧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 城乡建设、公安等部门,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, 编制停车场规划,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。 停车场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、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内容,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。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后,未经法定程 序调整,不得改变用途。 第十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商业街区、居住区和下列建 -2 - 筑、场所,应当按照停军场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配建、增建、 扩建停车场,并不得改变用途: (一)火车站、机场和公路客运、货运枢纽; (二)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、学校、幼儿园、体育(场) 馆、影(剧)院、图书馆、医院和会展场所: (三)大(中)型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宾馆、饭店和商务 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; (四)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。 第十一条已建成的办公区、商业街区、居住区、公共 广场以及易拥堵区域和路段等停车场地和泊位不足的,公安 机关应当会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及时 改造或增设停车泊位。 第十二条鼓励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 车场。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、空置场所等建设 临时停车场。 第十三条停车场建设应当节约土地资源,充分利用立 体空间,鼓励建设立体或地下停车设施。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 电设施,满足电动汽车使用需求。 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有关 设置标准、设计规范的要求,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 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。 - 3 - 第十五条停军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 施工。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建设项自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 时施工、同时交付使用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 投入使用。 第十六条公共停军场不能满足停军需求的,在保障道 路交通安全畅通和符合设置标准的区域,公安和城管综合行 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增加设置停车泊位。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设置道路停军泊位时,应当按国 家有关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军标识。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的建议,在 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,供出 租车即时上下乘客。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和交 通运输部门,定期对道路及两侧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评 估,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减停车泊位。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 使用之日的5日前,向公安机关备案。 第二十一条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,实行 差别化收费管理,依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收费规定执行; - 4 - 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实行币场调节价。 第二十二条军车、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救灾车、 工程抢险车等执行任务时在停车场停放的,应当免收停车服 务费。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停军场经营管理人,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: (一)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自的停车场标识; (二)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识、行驶 导尚标识、通(坡)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,根据需要 配置必要的消防、通风、照明、排水、通讯、监控等设施和 设备,并保证正常使用; (三)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 或者姓名、管理制度、停车场使用时间、收费依据、收费标 准和监督举报电话; (四)按照规定或公示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; (五)采用人工收费的,应当出具正规收费票据;采用 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,在相关设施、设备的显著位置公 示交费方法; (六)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,发现可疑车辆时 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(七)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 活动; - 5 - (八)履行停放军辆的保管义务,做好停军场的防火、 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,在发生火警、交通事故和治安、刑事 案件等情况时,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。 第二十四条机动军驾驶人在停军场内停放车辆应当 遵守停军场的管理制度,爱护停军场的设备、设施,服从停 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,车辆应按照标识、标线有序停放, 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用。 第二十五条机关、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不影响正 常办公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可以将余量军位向社会公众开 放。 鼓励企业、居住小区、个人停车设施委托经营,提倡错 时开放、有偿使用、收益分享的经营模式。 企业、居住小区、个人停车设施符合相关规定的,可以 对外开放,合理取得收益。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周边没有停军场、无停车 泊位和无机动车禁停标识的道路上临时停车,不得妨碍其他 车辆和行人通行。 第二十七条除公安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设 置停车泊位外,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 位,不得在停车泊位放置障碍物,不得擅自占用、移动、损 毁、涂改停车设施、设备和标识。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停车信息管理和发布 - 6 - 机制,逐步应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、停军自动计时收费等信 息化、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,实时发布停车场的位置 分布、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。 公安机关应当与停车场经营者建立停车服务信息共享 机制。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停军场的使用及管 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。对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, 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 第四章‧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、第二项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,责令 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。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,由公安机 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 200元罚款。 第三十二条,机关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,玩忽 职守、滥用职权、私舞弊的,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,并根 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-7 -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 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停车场,自本办法 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。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。 -8 -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 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停车场,自本办法 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。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。 -8 -

pdf文档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8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 1 页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 2 页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7 17:30:50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