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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,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、 资源化、无害化,维护市容环境卫生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国 务院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‧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 厨垃圾的产生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。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,是指从事餐饮服务、集体供餐、 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、废弃食用油脂、食 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。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 和各类油水混合物。 第三条餐厨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、统一管理、社会 参与、综合利用原则,实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、集中定 点处置。鼓励推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、运输、处理一体化。 第四条餐厨垃圾处置实行“谁产生、谁负责”原则,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 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。 -1 - 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、处置服务费用纳入县(区)人民 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,不足部分由县(区)人民政 府给予补贴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制度,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。 县(区)人民政府、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,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承担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、处置监管和协调工作。 街道办事处(社区管理委员会)、镇(乡)人民政府负 责对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 日常监管工作。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 政策制定、监督考核、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。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 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,建立激励机制,支持相关企业 的发展,加强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、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 作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企业餐厨垃圾产生的 监督管理,监督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 范的要求,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,督促餐饮服 务企业与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签订收集、运输协议, 系取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,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-2 - 和义务,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 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。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,依法查 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,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 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。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 管理,确保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物的达标排放。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安全 管理,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 犯罪行为。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餐厨垃圾中转站和处理 广的用地和规划。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,督促餐饮服务者将餐厨垃 圾单独存放并交由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收集、运输和 处置。 经济和信息化、交通运输、财政、文化和旅游、卫生健 康、教育、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自身职责,协同做好餐厨垃 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。 第七条鼓励通过净菜上市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、按需 取食、节俭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。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,促进餐 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。 - 3 - 第八条教育、生态环境、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 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宣传教育。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,增 强市民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意识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许可证时,可以告知餐厨垃圾 产生者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、交由取得收集、运输服务许可 的企业统一收集、运输。 第九条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 理,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投放、收集、 运输和处置,将餐厨垃圾管理列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。 第十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、运输、处置业务的 企业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、 运输、处置服务许可证。个人和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收集、运输、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,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 营性收集、运输、处置活动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、运输、处置许司的决定,向中标 人颁发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、运输许可证和城市餐厨垃 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。 第十一条‧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餐厨垃圾应当分类存放、密闭储存,不得与其他 生活垃圾混合; - 4 - (二)餐厨垃圾应投入专用存放容器内,并保持容器功 能完好、标识醒自、正常使用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,不得裸 露存放; (三)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(污)水管道、河道、湖 泊、水库、沟渠、厕所等,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、抛洒、 堆放; (四)与取得经营许司的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企业签订 书面协议,及时交由有资质的企业收集、运输和处置,报县 (区)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,做到日产日清,不得将 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、运输、处置许可 的企业收集、运输、处置或者交由个人收集、运输、处置; (五)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,真实、完整 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、去向等情况; (六)设置符合标准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,并在餐 饮设施、餐具清洗池安装油、渣处理及过滤设施,进行无害 化处理和综合利用; (七)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、倾倒废弃油脂和 含油废物; (八)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 售 (九)按规定标准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: (十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。 -5 - 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住 建部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 集、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。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 (一)为餐厨垃圾产生者提供标识统一、标准规范的餐 厨垃圾专用存放容器; (二)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、运输协议, 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、运输餐厨垃圾,每日收集、运输餐 厨垃圾不得少于1次; (三)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,将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 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,不得随意倾倒、抛洒 或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; (四)收集、运输餐厨垃圾后,对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及 时保洁、复位,清理作业场地,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周 边环境的干净整洁; (五)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环 保型专用运输车辆,统一标识,并按规定安装装卸记录仪, 衣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、车辆行驶证等; (六)密闭运输餐厨垃圾,防止抛洒、滴漏,并保持车 况良好,车容整洁,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去弃、遗撒; (七)建立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台帐,真实、完整记录 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来源、数量、去尚等情况并报城市管理 - 6 -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; (八)在经营许司期间不得擅自停业、歇业,确需停业、 歌业的,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,经 批准后方可实施。 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应当符合住建部 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 务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。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,建设、配 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、设备,并保证其安全运行; (二)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,不得接收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收集运输企业或者个人 收集运送的餐厨垃圾; (三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: (四)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,采取有效的污染 防治措施,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; (五)按照要求定期进行餐厨垃圾处置污染物排放监测, 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、评价,并 对社会公开,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、评价结果, 自觉接受监督管理; (六)建立白处理台帐,真实、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、 数量、处置方法等情况,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、运输的 -7 - 餐厨垃圾处置台账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; (七)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停业、歇业。除因不可 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外,确需停业、歇业的,应当提前6个月 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,并报送处置餐厨垃圾应急预 案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 第十六条依据住建部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》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,司以通过法定形式 和程序,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。 第十七条实行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、处置联单制度。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书面 检查、实地抽查、现场核定等方式,对餐厨垃圾产生者以及 收集、运输、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;被监督检查者应当予 以合作,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;根据需要, 可以向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。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垃圾产生、收集、 运输、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过黄山市12345统一呼叫中 心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。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,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行动, 及时通报情况,依法、及时.、全面查处餐厨垃圾违法行为。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、处置应急预案,确保在察急或者 -8- 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、运输和处置。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、处置的企业,应当制定突发 事件餐厨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,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。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、市场监管、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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