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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,保障水利工程的完好 和安全,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《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 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、堤防、水库、水闸、 泵站、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、保护、管理 和利用,适用本办法。 第三条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 领导,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加大财政投入, 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。 市、县(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 程的监督管理工作。主要职责为: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、 维修和养护: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,制定河道整治和 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;审查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 规划;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网络,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 行为;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;负责水利工程 有关规费的收取、使用和管理;审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;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和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-1 - 币、县(区)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 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。 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,加强 日常巡查,制止违法行为,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、 保洁等工作。 第四条水利工程遵循分级管理、属地管理和单位管理 相结合的原则。 建设智慧水利,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。 第五条,住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水利工程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,相关单位对举报人的信息 予以保密。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。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规定如下: ()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,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、沙洲、 滩地(包括可耕地)、行洪区、两岸堤防及护堤地;无堤防 的河道,其管理范围为水域、沙洲、滩地、行洪区及河口两 侧五米至四十米,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、设计洪水位确 定。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无 明显河槽处,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 -2 - 至二千米。 1.流域性河道堤防管理范围 (1)新沭河: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。 (2)新沂河:灌云段背水坡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。 (3)通榆河:灌南段背水坡堤脚外五米。 灌云段背水坡堤脚外五米,无堤防段河口向外十米至四 十米。 海州段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水沟外沟口。 赣榆新沐河至青口河段背水坡堤脚外干五米,青口河至 大温庄翻水站段背水坡堤脚外十米。 2.区域性骨干河道和市管骨干河道堤防管理范围 (1)龙梁河:有堤防段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,无堤防 段河口向外五米。 (2)石安河: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。 (3)蔷薇河:背水坡堤脚外十米至二十米。 (4)绣针河(右岸)、龙王河: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。 (5)青口河: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(城区段背水坡堤 脚外五米)。 (6)古泊善后河:背水坡堤脚外五米至十米。 (7)五灌河:有堤防段背水坡堤脚,无堤防段河口向 外四十米。 (8)灌河、义泽河、武障河、一帆河、盐河(灌南段)、 -3 - 柴米河、柴南河、北六塘河、南六塘河:有堤防段背水坡堤 脚外五米,无堤防段河口向外五十米。 (9)烧香河、大浦河、东盐河、排淡河:有堤防段背 水坡堤脚外五米至十米,无堤防段河口向外三十米至四十米。 (10)烧香河南段:有堤防段背水坡堤外脚五米至干米, 无堤防段河口向外三十米至四十米(河堤外侧有排水沟的以 外沟口为界,部分无排水沟的以两侧排水沟外沟口延长线为 界)。 (11)大浦副河:以河道两侧排水沟的外沟口为界(无 排水沟河段以排水沟外沟口延长线为界)。 (12)沐新河(含沭新渠):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,有 顺堤河的到外河口。 (13)龙尾河:河口向外五米。 3.海堤:迎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。背水坡有海堤 河的,以海堤河外河口为界;无海堤河的,堤脚外三十米至 五十米。 处于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,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、 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,背水堤的管理范围为堤脚外不少于 五米。 (二)水闸、泵站管理范围 1.大型水闸、泵站:上下游河道、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 米;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。 - 4 - (1)石梁河水库南泄洪闸、北泄洪闸:闸下游河道、 堤防一千米。 (2)蒋庄漫水闸:上游右堤至磨山河闸管理范围交汇 处,上游左堤五百米;下游五百米;左右侧至新沐河堤脚外 二十米。 (3)临洪闸:上游右堤五百米,左堤至乌龙河调度闸 以南一百米:下游右堤至临洪东站界,左堤至临洪西站界: 左右侧至蔷薇河堤脚外二十米。 (4)三洋港挡潮闸(含排水闸):上游五百米,下游至 抛石防冲槽外五百米;左右侧至新沐河堤脚外二干米。 5)太平庄闸:上游右堤至述南闻以西五十米,左堤 至述北闻以西五十米;下游一千米:左右侧至新述河背水坡 堤脚外二十米。 (6)临洪东站(含大浦站):进水侧右堤一八百米, 左堤一千六百米;出水侧从翼墙末端起,下游一千米;左侧 与临洪闻管理范围相接,右侧至大浦河左堤脚止。 (7)临洪西站(含乌龙河自排闻):进水侧五百米,出 水侧至临洪河口,左侧至新沭河堤脚外二十米,右侧至新沭 河堤脚外二百米。 (8)灌河北泵站:进水侧与灌河地涵管理范围相邻; 出水侧至1号交通桥;左侧河口向外十米至二十米;右侧河 口向外七十米至八十米。 - 5 - 2.中型水闸、泵站:上下游河道、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 米: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。 3.小型水闸:上下游河道、堤防各五十米至五百米;左 右侧各二十米至一百米。 (三)水库管理范围 1.大型水库:校核洪水位以下库区、大坝及其两端各八 十米至二百米、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。 (1)石梁河水库:校核洪水位27.95米(废黄河高程 基准,下同),大坝背水坡坡脚外二百米,大坝两端各二百 米。 (2)小塔山水库:校核洪水位37.31米,大坝背水坡 坡脚外二百米,大坝两端各二百米及小塔山全部山地。 (3)安峰山水库:校核洪水位18.67米,大坝背水坡 坡脚外二百米,大坝两端各一百米。 2.中型水库:校核洪水位以下库区、大坝及其两端各五 十米至八十米、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。 3.小型水库:小(1)型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库区、大 坝及其两端各三十米至五十米、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米至 一百米,小(2)型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库区、大坝及其两 端各十米至三十米、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米至五十米。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 保护带。生态保护带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活动,依据《江苏 - 6 - 省水库管理条例》的规定执行。 (四)其他河道、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以及前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具体幅度的划定,由县(区)人民政府 依照上述标准或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。 第七条市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土地使用 权进行确权登记,并颁发相关权属证书。 第八条所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上从事生 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 督,不得妨碍防洪,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 动。 第九条市、县(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置水 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界桩和工程标识牌,标识牌应当载明水利 工程名称、管理范围、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。 禁止擅自移动、覆盖、涂改、拆除、损毁界桩和标识牌。 第十条市、县(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 术标准和规范,组织对本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设施、设备进行 检查、安全鉴定和维护,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。 第十一条为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,发挥工程应有 的效益,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 (一)禁止损坏涵闸、抽水站、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 机电设备、水文、通讯、供电、观测等设施; (二)禁止在堤坝、渠道上扒口、取土、打并、挖坑、 -7 - 埋葬、建窑、垦种、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、林木草皮等其他 行为; (三)禁止在水库、河道、沟渠等水域炸鱼、毒鱼、电 鱼; (四)禁止在行洪、排涝、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 行水的建筑物、障碍物、鱼曹鱼或者种植高秆植物; (五)禁止向湖泊、水库、河道、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 倒垃圾、废渣、农药,排放油类、酸液、碱液、剧毒废液以 及《环境保护法》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 害的污水和废弃物; (六)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、圈围墙、 堆放物料、开采沙石土料、理设管道、电缆或者兴建其它的 建筑物。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、建设的爆破活动,不得 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; (七)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、行洪区、湖泊及水库库区 内圈圩、打坝; (八)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、畜力车雨后在堤防 和水库大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; (九)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、变卖、转让、出租农 田水利工程和设施。 第十二条受益和影响范围跨两个县(区)的水利工程,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: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县(区) -8 - 但不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,由县(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管 理;受益在一个乡(镇、街道)范围内的水利工程,由乡(镇、 街道)水利站或者村(居)民委员会负责管理。 场圃、广矿、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,由兴 建单位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要求进行管理、维 修和养护,并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。 第十三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,路面和路面两侧五十厘 米的路肩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管理、维修和养 护,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、标线。水闸上的公路桥 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,大修由水利 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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