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0号,2012年3月1日施行,根据2019 年7月15日《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贵阳市“门前三 包”责任制管理规定〉等19件规章的决定》修改。)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宿业的管理,规范经营行为,提 高服务质量,保障旅客和住宿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贵 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 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专门住宿设施,以间/夜 为计费单位,为消费者主要提供住宿服务的旅游星级饭店、 社会旅馆的经营、管理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 社会旅馆是指向社会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的商务、会议、 休闲、度假等相应服务的宾馆、酒店、旅馆、旅社、度假、 乡村旅舍等企业。 第三条市和区(市、县)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宿业的经营、服务质量规范的管理工 作。 市场监管、公安、应急、卫生健康、生态环境、城管、 自然资源和规划、发展改革、商务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,做好住宿业管理的相关工作。 -1 - 第四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,前条第二款具有相关行政 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住宿业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,研究 解决住宿业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城乡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总 体规划,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,会同发展改革、自然资源和 规划等主管部门,编制住宿业发展规划,按照法律、法规规 定的程序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乡规划。 第六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、广播、电 视和互联网等媒体,适时公布本地各类型住宿企业的出租率、 平均房费等信息。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公共场所设置的多媒体旅 游信息服务设施,应当提供住宿企业分布、住宿咨询等信息。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 宿业管理信息系统,汇总本市住宿业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 息。 住宿企业应当将客房规模、出租率、房费等信息报送所 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;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信息 汇总、分类后,录入住宿业管理信息系统。 住宿企业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。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 总、分析本市住宿业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,编制住宿业发展 -2 - 报告,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。 第九条住宿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,发挥住宿业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,开展 以下活动: (一)根据住宿业的不同类型,制定、推户、实施相应 的行业服务规范; (二)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,对达不到行业服务规范、 损害旅客合法权益,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,依据协 会章程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。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 规定的活动,并提供指导。 第十条设立住宿企业应当符合本市住宿业发展规划, 达到国家、地方规定的住宿业行业标准,按照法律、法规的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,方可营业。 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 部门,根据行业标准,制定、完善各类住宿企业的经营、服 务规范。 住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、地方的经营、服务规范,做到 设施、设备完好,管理、安全制度落实,从业人员培训合格, 服务质量优良,卫生达到标准,节能环保符合要求。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、地方的经营、服务规 范,向社会公布。 - 3 -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住宿企业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。 住宿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,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 使用职工培训经费,并结合本单位实际,组织从业人员参加 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,有计划地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 训,并做好培训记录。 第十三条住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旅客节能、环保 消费;经旅客同意,可以减少一次性消耗品的提供和客房用 品的清洗次数。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适时汇总住宿企业实施节能 环保工作的方法和经验,并推户应用。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住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 的有关规定和标准,配置保障残疾人、老年人等群体通行安 全和使用便利的无障碍设施。 佳宿企业应当定期对所配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、维 护和更新,保障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。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旅游饭店星 级标准,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评定机构开展旅游饭店星级评 定工作。 符合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条件的住宿企业,可以根据旅游 饭店星级标准向相应资质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审请星 级评定。 - 4 - 严禁住宿企业擅自使用旅游饭店星级标志,以误导方式 使用旅游饭店星级标准用语。 第十六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,依据经营、服务规范,对住宿业定期进行服务质量 达标检查。对达到经营、服务规范的住宿企业,文化和旅游 主管部门应当将服务质量达标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。 第十七条旅客登记入住后,享有独立使用客房的权利。 除下列情形外,任何人未经旅客允许,不得进入客房或 者以其他方式影响旅客住宿: (一)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: (二)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程序, 持相关证件执行公务的 (三)旅馆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客房进行清扫的。 第十八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、健全投诉制 度,设立、公布投诉电话。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客投诉,属于职责范围的, 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;不属于职责 范围的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 理。 住宿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质量规范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制 度,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、处理旅客投诉。 投诉的受理、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。 - 5 -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,可以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: (一)进入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(二)询问有关人员 (三)查阅、复制有关资料: (四)抽样取证。 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检查前 应依法出示相关执法证件,检查结果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上 级部门。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,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住宿企业进行检查: (一)逢重大节日、大型公共活动的: (二)执行国家和本市部署的专项检查的; (三)住宿企业受到多次处罚以及旅客多次举报、投诉 的。 第二十一条住宿企业经营服务设施不符合旅游安全 标准和技术要求的,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 逾期不改的,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二条擅自使用旅游饭店星级标志,以误导方式 使用旅游饭店星级标准用语的住宿企业,由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的,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。 -6-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,由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。其处罚的结果及有关情况应当定期抄 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,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将住宿 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,建立不良记 录档案,并定期向社会公布。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 -7-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,由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。其处罚的结果及有关情况应当定期抄 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,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将住宿 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,建立不良记 录档案,并定期向社会公布。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 -7-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,由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。其处罚的结果及有关情况应当定期抄 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,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将住宿 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,建立不良记 录档案,并定期向社会公布。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 -7-

pdf文档 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7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 第 1 页 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 第 2 页 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7 17:30:50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